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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面面锦旗表民心

发布时间:2021-04-02 19:05:37


偃师法院深入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和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引导全院干警立足岗位,认真学习、广泛实践,努力将学习教育成果转化为为民办实事的行动,3月22日-3月30日,不到10天时间,先后收到群众送来的四面锦旗,赢得了群众认可,为群众办实事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秉公执法 公道人心”

3月22日

▲民事审判庭庭长、员额法官张东旭

案件回顾:

王某与李某(均为化名)原是一对夫妻,结婚十年,育有一子(8岁),共同经营洛阳某公司,王某系法定代表人,李某担任该公司财务。因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出现经济问题,王某于2021年2月份以公司名义将其妻子李某告上法庭,要求李某将不当得利的款项交还给公司。随后,李某又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两个案件均由张东旭法官承办。

经过两次庭审,虽查清了案件事实,但双方在法庭上情绪较为激动,由于双方矛盾积重难返导致互不信任,在财产分割、房产过户等具体事宜上互相指责,始终难以达成一致意见。为了挽救这个家庭,真正化解双方矛盾,张东旭以亲情为切入点,在庭后开始耐心细致做调解工作。动之以情地告诉双方当事人,孩子年纪尚小,如果不能够很好地处理离婚这件事,孩子不可避免地会成为失败婚姻的替罪羊。如果夫妻双方带着未处理的伤痛和情绪分开,并把这种伤痛和情绪投射到孩子身上,孩子会因此而焦虑和恐慌,从而在心理上产生阴影,影响孩子健康成长。渐渐地,双方当事人的情绪平静下来,愿意真诚地来处理两人纠纷。最终,在张东旭 “以情释法”、“以理释法”地调解下,双方均同意离婚,财产分割及孩子抚养问题都达成了一致意见。

经过张东旭的开导与教育,双方化干戈为玉帛,李某更是觉得如释重负,为了表达自己的感激之情,将锦旗送到了张法官的手中。

二、“刑民法官齐上阵、全心为民办实事”

3月30日

▲刑事审判庭员额法官 郭卫东

3月30日

▲城关法庭庭长、员额法官  黄新建

案件回顾:

2020年11月13日,杨某驾驶普通客车与停放在路边的庞某驾驶的三轮车及杨某福驾驶的三轮车接连发生碰撞,造成庞某妻子王某当场死亡,庞某受伤,三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偃师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杨某负该事故全部责任,庞某及其妻子、杨某福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杨某以交通肇事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害人王某的近亲属就民事赔偿问题另行向本院提起了民事诉讼。

一起交通事故,让两个原本毫无关系的家庭纠葛在一起。一边是原告庞某因失去亲人,精神受到沉重打击;一边是被告人杨某虽有赔偿的想法却窘于经济困难,又要面临刑事处罚,调解一度陷入僵局。

审理该案刑事部分的员额法官郭卫东和审理该案民事部分的员额法官黄新建决定共同调解,通过从刑事、民事两方面相关的法律规定,分别对当事人释法说理,而且选择最有利于当事人利益进行引导,消除被告人担心赔偿后,得不到被害人家属谅解,影响到刑事量刑时得不到充分考虑的顾虑;同时让被害人家属能够尽早拿到赔偿款,在心理上得到慰藉,让矛盾在庭上化解。最终,经两名法官的耐心调解,促成交通事故被害人家属与杨某达成调解协议,由杨某于2021年3月31日前一次性赔偿庞某等3人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6万元。3月30日,被告的亲戚朋友凑足26万一次性赔付给被害人家属。杨某也拿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书,刑事部分择期宣判。此案得以圆满解决,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三、“怀爱民之心 办利民之事”

3月30日

▲执行局局长  马俊峰

案件回顾:

河南某公司与偃师某公司在2020年履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导致工程无法继续进行,于是河南某公司诉于偃师法院,经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被告偃师某公司限期支付河南某公司剩余工程款215万余元及其他费用。判决生效后,偃师某公司未按期支付相应款项,河南某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立案执行后,根据院关于所有涉及“营商环境”执行案件工作的要求,建立“绿色标签”,进入快速执行通道,第一时间启动了网络查控系统,发现有财产后,立即将被执行人银行账款划拨至一案一账户。3月30日,执行法官将扣划的196万余元及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历时28天的执行案顺利执行完毕。

一面面锦旗、一声声感谢,是当事人对偃师法院工作的认可,更是对法院干警的鞭策,在以后的工作中,偃师法院全体干警必将不忘初心,继续前行,认真履职,扎实践行司法为民承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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