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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工作警务化是法院执行权改革的重大突破

  发布时间:2017-03-31 16:29:04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担负着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重要职责。长期以来,“执行难”一直成为困扰法院工作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而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使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受到挑战,由此引发的信访案件,也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

    执行工作既是法院工作的重点,也是难点,它不仅关乎当事人合法权益,更关乎法律权威和尊严,关乎党委、政府形象。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作出了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战略部署。司法改革开启以来,执行工作警务化正是在司法改革新形势下,对执行权改革的大胆探索和有益尝试。

    一、执行工作警务化的可行性

    执行工作警务化就是执行工作承担者的身份由法官变更为司法警察,将执行人员从法官系列中分离出来,划入司法警察序列,实行准武装性质,半军事化管理,上下级之间的关系变为领导关系。执行工作警务化能增强机动性、武装性和威慑力,同时与执行工作的性质相对应,与执行工作的强度相符合。

    1、司法警察系法定的重要执行力量,为执行队伍的生力军,具有强大的威慑作用。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独立警种,与其他人民警察一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可以使用武器、警械,可以依法执行拘留等强制措施,这为司法警察承担强制性工作实施强制手段提供了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颁布实施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七条第六、七、八款明确规定,司法警察参与对判决裁定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活动,承担执行死刑任务,完成法律、法规的其他职责。此条例明确规定司法警察负有强制执行的职责。《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规定,执行人员执行公务,必要时应有司法警察参加。最高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在组织集中执行、专项执行及其他重大执行活动中,可以统一调度、使用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力量,包括执行人员、司法警察、执行装备。此均说明,司法警察承担执行工作具有法律依据的,也是法律法规赋予法警的一项任务。而司法警察的特殊性决定其在执行工作中具有强大的威慑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司法警察可以配备公务用枪和器械,在当前执法环境恶劣、暴力抗法时有发生的今天,作为具有准军事性质的掌握“枪杆子”的法警成为执行队伍的生力军,无疑具有强大的威慑作用。

    2、司法警察承担强制执行权,不仅不会削弱执行中的裁判职能,而且能够在执行机构内部建立一个完善的分权制约机制,增强透明度,提高执结率。有人认为司法警察承担强制执行权,会削弱执行中的裁判职能。笔者认为,现在执行权高度集中,缺乏透明度和公开性,缺乏必要监督和制约,缺乏有效的执行救济途径和手段。上述问题的产生,归根结底是长期以来,在我国民事诉讼关于执行制度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没有充分考虑到强制执行权的不同属性在执行程序中体制出的两种行为的区别。执行权按强制执行权的性质可分为执行裁判权和执行实施权。我们所说执行工作警务化即执行实施权由司法警察承担,但同时并不废除执行庭,现有的执行庭承担执行裁判权。这样分工,既能在执行机构内部建立一个完善的分权制约机制,又能形成裁判人员与执行人员有章可循、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公正与效率并重的新机制。

     3、司法警察承担执行工作,不仅不会影响司法警察履行其他职责,而且还会起促进作用。执行工作警务化意味着法警队伍必须扩大,人员必须增加,各级法院也会增加投资,加强装备,那么法警队伍现存的一些问题就会迎刃而解,而且由于队内分工不同,会加强竞争,从而促进工作的开展。

    二、执行工作警务化是法院执行权改革的重大突破

    1、执行工作警务化是强化执行工作的需要。

    如上所述,法官承担执行工作常常会遇到暴力抗法,尤其是在基层法院,他们面对的被执行人往往是一些法律意识淡薄的人。而执行工作警务化就会在很大程度上克服这些现象。首先,传统的习惯认为,司法警察是“武官”,我们认为,执行官也应当是“武官”,因为他履行的职务具有强制性,若被执行人抗拒执行,随即就会受到“武官”的制裁,在心里上有一种畏惧感。加之司法警察身着威严的警服,驾着专用警车,配带着警械和枪支,威慑力无形中就会在人们的心中产生,这样自然就减少了暴力抗法案件的产生。同时法律还赋予了司法警察有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实施权,增强了司法警察的权威性,司法警察在法院内部实行的“编队管理、双重领导”的运行机制,能很顺畅地形成重拳,有效地抵制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对强化执行工作能产生良好的效果。

2、执行工作警务化是“审执分立”的需要。

长期以来,由于法官执行员,法官自身裁判的案件常常自身来执行,这与“审执分立”、“审执分离”的精神很不相符,容易给当事人留下“一人承包到底”的口实,而执行工作警务化使审判和执行实现了形式和实质的分离。再执行工作户外作业多,并呈现出连续作战性等特点,这就要求执行人员具有较强的体力素质。而对司法警察的教育培训制度,无疑会大大提高执行队伍的战斗力,提高执行人员连续作战的能力、户外作业的能力,从而强化执行工作。

3、执行工作警务化是法院机构改革的需要。

人民法院改革的基本原则就是“精简、高效、廉洁”,执行员定位于司法警察正是体现了这一原则。近年来,“执行难”问题一直困扰着法院工作的正常运转,大量的积案使执行工作很难实现良性循环。在许多突击行动中,一般都要抽调大量的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司法警察成为强制执行案件的依赖及中坚力量。因此,法院机构改革要立足于尽可能地不重叠机构又精简高效地行使法院所承担的任务。执行员定位于司法警察,既是执行工作的必然要求,也是这项改革原则的必然要求。实践已经证明,执行工作警务化会使服务审判和强化执行相得益彰,将执行员定位于司法警察,在法院内机构设置上可以将执行机构与司法警察机构合二为一,使机构设置不重叠而执行工作效率却大大提高,真正体现法院精简高效机构改革的原则。

    按照中央文件,最高法院要求执行机构的人数为法院控编人数的15%,而司法警察的人数配备最高院要求为法院控编人数的12%,两者合计为27%,现在许多法院由于各种原因都无法达到这个职数,而按照《人民法院五年发展纲要》,人民法院机构和人员要精简、高效、廉洁,最大限度地实现实现公正与效率。如何在精简的情况下,很好地完成执行工作和司法警察的职责呢?执行工作警务化就能很好解决这个问题,两项工作有20%的警力就足以胜任,既简政又精兵。

    4、执行工作警务化是加强法院队伍建设的需要。

    近年来,在加强审判队伍建设的同时,法警队伍的建设也有了很大的变化和加强,但应看到,目前法警的职责仅限于押解、值庭工作,法警本身也存在“次要”、“辅助”思想。执行工作警务化将充分发挥法警的职能,提高法警的作用,从而推动法院队伍的建设。

    三、执行工作警务化的现实性

1、执行工作警务化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司法警察参与执行能充分向被执行人直观展现强制性、倾斜性,迫使服从性,也更具有威慑力和社会效果。法警队现实行的“编队管理、双重领导”的运行机制,正是执行机构要筑就的机制。去年底召开的全国法院执行工作会议,就要求在高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建立健全执行工作统一领导和管理机制,在全省乃至全国范围内建立执行工作统一指挥、上下联动的执行网络,形成强大的执行合力。从这方面来说,执行工作警务化具有直接的现实性。只要经过相关培训,并适当扩大司法警察队伍,立即就可以投入执行工作。

2、执行工作警务化机构的重新合理设置。

执行工作警务化的机构可称为司法警察局,内设讼事司法警察,执行司法警察及办公室,讼事司法警察的主要职责,服务各项审判,如提押、看管、送达、值庭等。执行司法警察的主要职责,执行各类案件,包括民事、行政、刑事附带民事及非诉案件和其他文书的执行。死刑由讼事司法警察和执行司法警察共同承担,办公室负责警用装备、警衔管理、组织教育培训及机关的安全保卫。在原执行机构有审判职称的,不愿继续从事执行工作的,可调整到审判庭工作,符合评授警衔条件的,愿从事司法警察工作的授警衔编队管理。对在法院机构改革中,不适宜干法官工作而适宜干执行工作的分流到司法警察队伍中来,按规定评授警衔,这不但可以提高法官的整体素质,也是对司法警察的警力不足的有效补充。

    四、执行工作警务化的重要性

    1、执行实施权警务化是实际意义上的“审执分立”

    当前,大部分法院的执行工作是由具有法官身份的执行员承担的,而设立执行员的本意是在法院设立一项与法官职责不同的另类职务从事执行工作的,但在司法实践中,执行员与法官是等同的。法官去执行,显然不是法官的职责,也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与法官的身份、形象更不相适应。而将执行员的身份变更为司法警察,这并不违反立法本意。法官立足于审判而不涉足执行,执行由司法警察来承担,这是从形式到实质上的“审执分立”。而执行工作警务化恰恰是对这项改革的进一步完善和深化。

    2、执行实施权警务化有利于理顺职务矛盾。

    从现阶段看,执行局多数人员既是执行员,又是审判员,但这些审判员在执行局却无法从事审判工作,使这一职务成为虚设。由于审判员一职是经过人大任命的,而执行员的任命却无须经过这一程序,因而法院的工作人员,更倾向于被承认是审判员而对执行员却不大愿意提及,这种心理状态造成了部分人员思想不稳定,有的甚至不安心从事执行工作。这对法官精英化建设不利。而将执行工作并入司法警察后,这一矛盾便迎刃而解。这样做的好处,既可以提高法警积极进取的意识,做好执行工作的责任感,也使人大对法官的任命更具严肃性。

    3、司法警察担负执行工作便于统筹协调

    司法警察是一支半军事化的武装力量,它既是法院组织结构的一部分,也是一支在法院系统内部自上至下能够形成统一整体的队伍,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它既接受所在法院的领导,也要服从上级司法警察组织的管理和调遣,这就使得司法警察在开展执行工作中能够具有更强的协调性,有利于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形成执行工作“全省一盘棋”、“全国一盘棋”的局面。既减少了费用开支,又从根本上解决了“三同”问题。另外,因为司法警察还具有一定的快速反应能力,因此对执行过程中产生的突发意外事件较为容易控制,在采取强制措施方面更加直接和快捷,对化解和遏制一些濒于激化的矛盾,能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

   4、执行实施权警务化改革符合国际惯例。

    按照国际惯例,执行工作交由专司执行事务的执行官承担,根本不存在由法官直接执行的情况,执行官的身份多为警察,这是普遍事实。就我国而言,执行工作由司法警察承担,在国内也不会引起非议,因为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许多案件的执行都是由司法警察独立承担完成的,并且取得了非常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司法警察从事执行工作,当事人和全社会都能够普遍接受。

    5、执行实施权警务化是对执行工作的强化。

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改革虽然进行了多年,但“执行难”的被动局面并未得到根本改变。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查、协助部门难求、该执行的财产难动、特殊的被执行人难碰、受干扰的案件难办、执行人员常受到人身威胁等等,“执行难”仍然是笼罩在人民法院头上的阴影。执行工作警务化则会在很大程度上克服这些问题。首先,传统的习惯认为司法警察是“武官”,在心理上和外观上能给人产生畏惧感。那些“欺软怕硬”的被执行人一见到警察就会在不同程度上打消抗拒执行的念头。其次,法律赋予司法警察有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的实施权,由司法警察承担执行工作的实施,既增强了执行工作的强制性和权威性,又能强化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自觉性。

因此,实行执行工作警务化,既是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工作的现实需要,也是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对此,我们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尽最大努力把执行工作警务化这项“改革红利”,落到实处,开花结果。

责任编辑:张鹏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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