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执行动态

迫于刑事压力 主动履行借款65万

  发布时间:2017-03-11 10:30:10


    偃师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张某某借款纠纷一案,判决张某某偿还偃师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并依法查封了张某所办偃师市佳怡食品厂内生产车间、厂房办公楼一座,共九间房屋以及三套冷酷配套设施。但判决生效后,张某某一直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人于2016年2月16日向偃师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我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及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同时查询了被执行人张某某的银行、工商、车辆、房产信息,均无果。多次传唤张某某做其工作,张某某胡搅蛮缠答非所问,还无视本院的查封裁定,将本院查封的偃师市佳怡食品厂的财产变卖。

2016年10月8日我院将被执行人张某某依法行政拘留。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被执行人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立案后将案件以“拒执罪”转成刑事案件,依法追究其拒执刑事责任。之后将张某某依法刑事拘留。后我院工作人员又多次到看守所做其思想工作。被执行人张某某迫于压力,最终将65万元标的款全款履行完毕。

    目前,解决“执行难”,我院充分利用公诉与自诉形成的“双轨制”,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以“拒执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收到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下一步我院迅速加大执行力度,严惩拒执“老赖”,弘扬法治权威。

责任编辑:张鹏璐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