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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屋婚后加上对方名字是否属于夫妻共财产?

发布时间:2016-12-19 17:11:41


    问:我2010年经历过一次失败的婚姻,去年,一个偶然机会,让我认识了陈某,我与陈某互生好感,并于两个月前登记结婚。婚前,我有一套三室房产。婚后我为表示诚意,便主动将房产证加上陈某的名字。最近,也许是年龄差距,妻子陈某对我远不如以前,并时常冷落我;另外,我还发现她常用手机与别人聊得火热。虽未发现陈某有出轨迹象,但是这让我很失落。请问,如果我们离婚,这套房产还属于我婚前个人财产吗?

  答:根据你的陈述可知,这套三居室房产是你在与你妻子陈某结婚前的财产,在法律上原本是你婚前财产,但在结婚后,你却自愿向辖区房管部门提出申请,在房产证加上你妻子陈某的名字。依据《物权法》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可知,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因你的申请这一行为,直接导致这套房产加上了你妻子的名字,从而将这套房产的产权由你一人变更登记为你和你爱人两人共有。因此,你婚后对房屋产权登记的加名行为,视为是你自愿赠与房屋产权的行为,且已发生了变动房屋产权的法律效力,故该套房应为你们双方共同拥有,不再属于你的婚前个人财产。

责任编辑:张鹏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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