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省法院开展“百日执行风暴”活动期间,偃师法院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的被执行人采取高压态势,多措并举,全力解决执行难,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偃师市城关镇洛神东路某某鞋料店申请执行韩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件执行标的款共15万元。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调查发现,韩某私自变卖查封成品鞋,隐匿查封财产。法院要求韩某在规定时间内将变卖成品鞋所得款项和查封车辆交至法院,但韩某既不缴纳所得款项也不配合法院上交查封车辆,其完全有能力执行生效判决,交付执行款,但拒绝并阻碍执行,甚至隐匿查封车辆,直接导致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本案韩某的行为表明其抗拒执行的主观故意明显,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对韩某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予以司法拘留15日。
在韩某被拘留期间,申请执行人以韩某触犯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罪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公安机关出具不予立案材料后,又向我院提起刑事自诉,我院依法予以立案,并立即将韩某予以逮捕。
在对韩某采取司法逮捕后,其家人找到法院,在执行人员对韩某违法犯罪行为及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向其家人予以说明后,建议韩某家人尽快了结案件,争取从轻处理。慑于法律威力,再加之我院说服教育,被执行人韩某最终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经过调解,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韩某家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15万元标的款,此执行案件现已结案。
目前,韩某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的刑事自诉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