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司法改革的重大决定,为司法改革指明了方向。作为人民法院,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及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感受度和认可度,让公平正义时刻在老百姓身边、离群众最近,根本出路就在于司法公开。要做到司法公开,就是要坚持“三开”,即把门打开,把法公开,把情敞开。敢于公开司法,善于公开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
偃师市人民法院通过“四开”即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审判公开、执行公开,把法院工作直接、透明的摆放在人民群众面前,不断提升法官及干警正面形象,加强规范司法行为工作,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更好的将正能量传播至人民群众中去,得到群众一致好评。2015年度在洛阳市法院系统绩效考核中,偃师市法院综合排位第一名,在全省法院排名第37名。
该院结合具体审判工作,经广泛征求干警意见,最后经院党组研究,下发了《开展司法公开的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的制定及实施,对进一步贯彻落实“四开”,保障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起到了良好的规范、监督作用。
(1)立案公开
该院制定下发《关于做好立案诉讼服务中心的通知》、《关于诉讼费收取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立案工作,更好规范立案及服务人民群众,解决群众“诉讼难”,提升干警服务水平,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一是设立立案、信访服务窗口,设置导诉台,配备导诉人员1人。2012年该院立案诉讼服务中心被省高院确定为“全省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示范单位”,为更好做好诉讼服务中心,该院投入20万元资金,对原有立案大厅进行了全面改造和功能提升,呈现出规范、文明、和谐的司法环境。二是完善公告牌的建立与维护,告知诉讼风险、完善案件信息查询系统、解答诉讼疑问、引导当事人合理选择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进行信访接待答复等。三是在案件信息查询系统完善查询内容,内容包括案件的案号、立案日期、案由、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案件承办人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案件流程等,案件信息三天更新一次。 四是通过宣传栏、法院网站等,公开各类案件的立案条件、立案流程、法律文书样式、诉讼费用标准,缓、减、免交诉讼费程序和条件、提供诉讼须知、诉讼及执行风险、当事人权利义务等内容。
(2)庭审公开
一是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审理。审判法庭设立媒体席,公开开庭的案件允许媒体记者、当事人近亲属和公众旁听,不得对旁听庭审设置障碍。二是每月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社会组织代表、群众代表、执法监督员旁听庭审。三是完善旁听制度,方便公众旁听。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做到开庭3日前公告开庭信息,旁听人员经过安全检查后进入法庭旁听。四是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刑事案件当庭宣判率要达到90%以上,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的当庭宣判率应达到75%以上。五是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必须对开庭全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和录像,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对庭审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不得低于20%。所有录影资料必须刻盘保存。六是所有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公开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能当庭认证的,应当当庭认证。逐年提高证人、鉴定人的出庭比率。七是依法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应当在召开审委会三日之前向当事人宣布审判委员会委员名单,并询问当事人是否对审判委员会委员申请回避。案件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在召开审判委员会之前向当事人公开审判委员会委员的情况,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的权利。
(3)执行公开
该院制定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执行过程中评估、拍卖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评估、拍卖等司法规范及程序,力求做到执行公开、公平和公正,避免“暗箱操作”,提高司法公信力。一是在法院网站公开执行案件的立案标准、收费标准、执行风险、执行依据、执行规范、执行程序等信息。二是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重大措施后,将相应的法律文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执行款项及时收取发放。三是在法院网上公开选定评估、拍卖机构的条件、程序,向社会公布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评估机构、拍卖机构名单。案件执行中委托评估、拍卖的,向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公开评估、拍卖的过程和结果。四是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选定鉴定、评估、拍卖机构,及时向当事人告知选定的鉴定、评估、拍卖机构名单,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的情况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四是在报刊、网站上公布被执行人失信名单、严格限制其高消费。敦促其依法履行法定义务;五是加大执行力度,充分利用公诉和自诉双轨制,利用自诉形式一次性判处“拒执罪”5案5人,有力震慑了犯罪,教育了群众,促进了执行。
(4)听证公开
该院制定下发《关于组成专门合议庭进行执行案件异议审查及听证的通知》,进一步以案释法,定纷息争,取信于民。特别是对开庭审理程序之外的涉及当事人或者案外人重大权益的案件、申请再审案件、对侵权损害后果争议较大的、赔偿方式或赔偿数额分歧较大的、赔偿数额巨大、社会各界关注的,以及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举行听证的司法赔偿案件,组织公开听证。
(5)文书公开
该院制定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法律文书有关规定的通知》,力争把案件办成“精品”,经得起时间和历史的检验。一是裁判文书应做到充分表述当事人的诉辩意见,证据的采信理由,事实的认定、适用法律的论理与解释过程,做到说理公开。二是建立典型案例查阅制度。三是在法院网站设立专门的裁判文书公开栏目。四是由办公室指定专门人员管理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工作,监督管理上网公布的文书数量、质量和信息安全等问题,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五是注意收集社会各界对裁判文书的意见和建议,作为改进和提高的参考。
(6)审务公开
该院先后下发《关于涉法信访案件评估、预警机制的实施细则》、《关于涉法网络舆情评估、预警机制的实施细则》。一是在法院网站或者其他信息公开平台公布人民法院基本情况、工作流程、管理制度、审判业务部门审判职能、人员状况等基本情况。公开人民法院的重要审判工作会议、规范性文件、法院开放日,投诉电话等信息。二是进一步完善新闻发布制度,建立与媒体及其主管部门固定的沟通联络机制。2015年就人民陪审员随机抽取暨随机抽选以及严厉打击拒执犯罪,分别进行了两次公开发布,媒体网站纷纷报道,人民群众踊跃参加旁听,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三是每年的七月、十二月的第二周,安排一天作为法院开放日,邀请公众参观法院,近距离接触法院和法官。
﹙7﹚完善和拓宽司法公开的渠道
一是坚持院长接待制度,规定每个星期二为院长接待日,并公布接待领导姓名、职务。二是深入开展“法官大下访”活动,零距离沟通民意,了解社情、民生,密切与群众的联系。三是全面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扩大司法民主与公开,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陪审员参审率力争达到80%以上。
总之,司法公开是预防、消除公众“误解”的唯一途径,是保障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高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开的重要举措。司法越公开,法院监督越到位;司法越公开法院越自律。通过司法公开让社会公众更多地了解司法过程,感受司法公正,以务实坦诚赢得人民群众的理解和信任,让正义触手可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