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偃师市法院创新举措提升简易程序适用率

发布时间:2016-05-11 10:04:32


    为进一步提高办案效率,减轻当事人诉累,偃师市法院创新举措,在“小、简、严、调、深、督”上做文章,不断提高简易程序适用率,有效的节约了司法资源,缓解了“案多人少”压力。

  适用范围上,着眼于“小”字。我院坚持不超越法定范围,在着眼于“小”字上做文章,即按照案件类别,涵盖小标的商事案、小争议民事案、小刑期刑事案;按照案由不同,涵盖小矛盾家事纠纷案、小伤害赔偿纠纷案、小事故纠纷案、小数额劳动报酬案等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将此类案件全部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简化了程序,大大缩短了审判周期,及时化解了矛盾纠纷。

  具体做法上,着眼于“简”字。简化传唤等诉讼环节,通过口头传唤等提高诉讼效率。简化文书制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裁判文书内容简明扼要,繁简得当。在简化传唤、文书制作等环节的同时,加强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告知,细化诉讼风险提示,坚持“简”程序的同时不“减”权利,使当事人能够通过简易程序审理得到提前的公平正义。

  节点控制上,着眼于“严”字。严把“简转普”关,严格按照由案件承办人提出书面申请,庭长、分管领导层层审批的流程规范执行,防止承办法官为规避审限随意转换程序的现象发生。严格审限控制,依托审判执行管理系统,着重强化简易程序审限监督,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六个月内办结,通过规定程序延长审限的,经延长后的审限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

    矛盾化解上,着眼于“调”字。针对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矛盾冲突不大的简易程序案件,坚持优先调解、调判结合。充分发挥“诉调中心”、“法官联系点”、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的调解功能,调动各种调解资源,构建联动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诉前。防止纠纷由小拖大,由简变繁。今年1-3月份,共通过简易程序调解结案165件,充分发挥了简易程序快捷、灵活的特点。  

    力量挖掘上,着眼于“深”字。进一步优化人员配置,整合人力资源。专门成立“保全送达中心”,做好送达、排期、归档及联络等工作,最大限度减少审判辅助性工作对法官办案精力的影响,确保办案一线的审判力量。

    质效管理上,着眼于“督”字。我院实行审判质效月通报制度。对不达标的庭室,由督查办全院通报。并每月进行一次审判质效院务会,对于达不到考核指标的,进行表态发言,并要求庭室提出整改措施。

    简易程序的大量适用,一是充分贯彻了“两便”原则。即便利人民群众参加诉讼和便利人民法院办案两个方面,使司法救济途径从繁杂、冗长的诉讼程序中走出来,让更多的公民可接近司法并得到司法帮助;二是充分贯彻诉讼经济原则。在保证诉讼公正的前提下,充分体现诉讼周期的缩短、诉讼程序的简化,审级层次的减少以及诉讼费用和成本的相应降低,最大程度的节省人力、物力和财力;三是极大提高了司法公信力。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一方面使大量轻微民事案件,以快捷高效的程序消化掉,实现“简出效率”。另一方面。可保证人民法院有充裕时间和精力来审理比较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保证案件质量达到“繁出精品”,提高法院公信力;四是着力体现了“效率优先,兼顾公正”的原则。即防止因程序繁杂,导致诉讼迟延,力争做到公正与效率并重。

责任编辑:张鹏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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