偃师市法院在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上级法院的工作部署,认真践行“三严三实”,着力推进审判执行,开拓进取、能动司法。自开展集中办理信用社清欠案件、全力服务金融业改革发展活动以来,我院及时将联社筛选好的83起案件,认真逐案进行登记,并纳入全国法院系统进行查询。其中冻结账户100余个(其中涉公职人员20余个)查封厂房、设备、房屋价值1000余万,扣划到账30余万。
为进一步惩戒、威慑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促进案件执行,偃师法院于2015年12月7日在《洛阳日报》第三版占用三分之一篇幅,公布了失信被执行人毛龙、常现辉等60名自然人及11家企业,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禁止失信被执行人以自己的财产实施乘坐高等交通、星级酒店,旅游、度假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在单位被限制高消费时,扩大了限制人员范围,包括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以及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
针对几起涉案标的巨大且正在经营的企业借款案件,考虑到企业发展,我院又及时约谈其负责人,向其讲明利害,督促其尽快还款。
针对涉案公职人员,我院已对其全部约谈,并向该人员领导通报。如果不能及时清结信用社欠款,将面临停职、停薪、停岗、不提拔、不调动、不评先、不加薪、不晋级 “三停五不”处理。
同时还将这些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全市范围内进行曝光及法律宣传,借助偃师市《西亳新讯》及偃师电视台等媒体,一是在舆论上营造强大氛围,二是给“老赖”们施加更大压力,迫使其履行法律义务。另偃师市法院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及时整合至被执行人的信用档案之中,并以信用报告的形式向金融机构等单位提供,供有关单位在贷款等业务审核中予以信用惩戒。
截至目前,迫于舆论压力已有失信被执行人主动前来履行还款义务。
为此我院再次正告和责令登报后被曝光的失信被执行人,应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我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以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行为处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最终迫使其主动履行义务,最大限度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