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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诉讼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及思考

  发布时间:2015-12-04 09:56:44


    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下称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小额诉讼制度,该制度以其更加简易化的程序设计、低廉的诉讼成本以及便捷高效的裁判过程,大大方便了当事人诉讼,对解决小额纠纷、提高法院的办案效率具有独一无二的优势。小额诉讼制度是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的再简化,适用的对象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民事案件。小额诉讼就是在简单的民事案件当中,再拿出一小块数额比较小的,从标的额上来切一刀,和其他的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最大的差别是,它是一审终审。因为一般的民事案件是两审终审。这是小额诉讼制度建立和适用的意义。

    一、小额诉讼的概念

小额诉讼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小额诉讼与传统的简易程序并无严格区别,二者仅仅是诉讼标的额和简易程序有所不同而已。我们这里研究的小额诉讼,取其狭义的理解,指基层法院的小额诉讼法庭或专门的小额法院适用比普通简易程序更加简易化的诉讼程序审理数额甚小的案件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二、小额诉讼的特征

为了降低诉讼成本、加快诉讼进程,小额诉讼通常按照常识化的方式进行。例如,在审理过程中可以通过谈话的方式,让原被告直接对话,法官也不使用晦涩难懂的“法言法语”,而是积极规劝促成当事人和解;不进行证据开示,不适用严格的证据规则等等。这一切,都旨在通过灵活的方式迅速地解决纠纷,实现“小额诉讼请求程序所追寻的理想是不需要法律技巧的简易和效率”的目标。

    1、小额诉讼程序是一种比传统简易程序更加简易化的诉讼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特别简化灵活,其程序的简便体现在诉讼过程的每一个环节:起诉状、答辩状和判决书多采用表格化形式;开庭时间可以放在休息日甚至晚上;判决通常只宣布结果,而不必说明理由。由于程序简便,当事人通常不需要律师即可操作。

  2、审理小额案件时基本上按“常识化”的方式运作。“小额诉讼程序所追求的理想是不需要法律技巧的简易和效率”,因而,小额诉讼程序的每一个制度环节都贯穿着这一理念。例如,在审理过程中可通过谈话的方式,让原被告直接对话,法官也不使用晦涩难懂的“法言法语”,而是积极规劝促成当事人和解。不进行证据开示,不使用严格的证据规则等等。可以说,整个诉讼程序都是在一种非正规的气氛下进行。

    3、职权裁量法理的适用。诉讼程序 “简易化程度总是与法官的职权行使程度成正比”,在小额诉讼程序中,法官往往更为主动地介入诉讼中,通过法官的职权指挥和职权能量来缩短诉讼周期,以节省时间、费用和人力。

  4、受案范围单纯明确,涉诉标的额度有限。首先,小额诉讼程序基本上局限于财产型纠纷,主要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不动产与承租人和债务方面的纠纷,不涉及与人身方面相关的纠纷。其次,小额诉讼程序适用限定于某一具体诉讼标的额,也就是说只有当诉争标的额不大于法律所规定的最低金额,才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例如,日本的小额诉讼程序用来解决30万日元以下的争议,德国规定低于1200马克的争议才可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5、小额诉讼程序追求效率价值的优先性。在价值取向上,小额诉讼程序以追求程序的效率为主要目标。通常的诉讼程序虽然也以效率为价值取向,但并不是将效率置于程序公正之上,而是在追求程序公正的同时兼顾效率价值,而小额诉讼程序更加强调效率价值,“对当事人的程序保障较弱,实际上是牺牲程序公正来实现诉讼的效率价值”。

  6、注重调解。小额诉讼程序一般采取调解与审判一体化,在审理过程中可通过谈话的方式,让原被告直接对话,法官也不使用晦涩难懂的“法言法语”,而是循循善诱,积极规劝促成当事人和解,在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主张之后,往往会在他们争执不下时,直接提出赔偿建议。即使是美国的法官,在小额诉讼程序中也往往一反其在普通程序中的消极态度,主动提问并提出和解方案。还有一些小额法院则专门设置独立的调解程序,采取调解前置主义。

    三、小额诉讼的重要意义

    1、解决了我国司法资源短缺的重要措施。当前我国司法资源严重短缺,主要表现在法官数量少,素质和办案水平参差不齐。在我国当前基层法院中,书记员在许多时候扮演的是助理审判员的角色,往往会参加案件的讨论,影响了法院审判的质量。解决这些问题的最直接方式就是扩充法官队伍,吸收高层次法律人才,但也不能过度扩充法官队伍,因为这会使国家的财政支出增加,提高司法活动的成本。此外,司法资源短缺还表现在律师数量少,收费没有统一标准。采取小额诉讼制度,既节约了国家司法资源,提高了办案效率,又节省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小额诉讼制度不仅有利于民事诉讼实现繁简分流,提高诉讼效率,节省司法资源,减轻法院的压力,更主要的目的还在于实现司法的大众化,即能够通过简化程序的努力使一般国民普遍得到具有程序保障的司法服务。

     2、取代非诉讼解决机制的重要途径。对于许多小额诉讼案件,有的法院认为此类诉讼含有炒作的成分,属于滥用诉讼权利,不符合诉讼经济的原则和立法精神,不予立案,而要求当事人采取非诉讼解决方式处理。当前中国的非诉讼解决方式主要就是仲裁和调解,这两种方式特别是调解方式由于没有严格的程序保障,无法充分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法院的这种拒绝受理方式显然不能充分保障当事人平等地参与诉讼,很多人在权利受到侵害后,难以利用现有的诉讼机制得到及时救济,使得人们与诉讼之间存在着相当严重的游离现象。

     3、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甚至是整个国家法制水平的重要渠道。在复杂的现代生活中,数额不大的纷争和零星权利受侵害后需要得到救济的情况相当频繁,社会上每一个人均为消费者,其在消费过程中都可能因商品的品质或瑕疵的关系发生纷争。小额诉讼制度的设立和正常运行会在很大程度上改变这种状况,使人们能够自觉地用法律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行为,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可以说,小额诉讼制度的设立对有效地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水平和对法律的信仰程度均具有重要意义

     4、保障社会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维权意识的提高,不断增多的小额纠纷已成为制约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如果不及时给予法律救济,不仅影响法治的进程,而且影响生产者、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活动,一旦社会生产经营活动受到制约,就必然会影响产业结构的升级换代,乃至整个社会的协调发展。这就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规律“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的集中体现。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构成部分,对经济基础同样具有反作用,如果法律不能反映经济的要求,就会阻碍经济的发展,从而影响整个社会的发展。因此,面对数额不大但涉及面极广的小额诉讼纠纷,以公正、快速的方式解决,不仅能够及时化解基层的民间矛盾纠纷,而且也有利于保障基层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协调发展。

     四、小额诉讼存在的问题

部分基层法院在审理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方面存在几点问题:部分基层法院、部分法官对新制度持观望态度,适用的积极性不高;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释明、向其他程序的转化、裁判文书制作等方面的操作规程还不明确,法官对这一新制度的适用不熟练,存在怕出错、怕承担责任的畏难情绪,不敢大胆推动工作;一些当事人对一审终审的制度存在顾虑,担心权利不能完全得到保障而不愿意适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标的金额偏低。存在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宣传力度不够,群众对小额诉讼程序还不太了解,不知道如何适用该程序维护权益。

     偃师市法院2013年上半年共受理19起小额诉讼案件,通过司法实践发现,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1、案件受理范围界定不清,适用过程中存在障碍。《民事诉讼法》仅是从案件事实的复杂程度和标的额的大小上做了一个笼统的规定,并没有详细规定诉求标的额的基础法律关系类型及标的额的金钱表现形式,导致法院在审判实践中不能准确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2、程序启动的诉讼阶段不够明确。适用的过早,将出现把握不准的现象;适用过晚,将使一些简易的程序无法体现在案件的审理中。具体在哪个审理阶段选择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法律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实践中的适用情况也不尽统一。

     3、办理程序有待进一步简化。小额诉讼程序是简化了的简易程序,当前小额诉讼程序在起诉、受理、送达、庭审和办理期限等方面直接按照简易程序进行套用,不能充分体现小额诉讼程序高效率、低成本的价值取向和立法初衷。

     4、监督机制和救济程序不够完善。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审,当事人不得上诉,法院可以依照职权确定适用改程序,法官自由裁量权较大,当事人不服判决结果的,只能申请再审,救济途径单一。

     五、建议

     为此,偃师市法院建议:一是由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进一步界定小额诉讼案件受理范围。对符合小额诉讼标准的债务、民间借贷等纯粹以金钱给付为诉讼请求的案件,直接受理审理;对婚姻家庭、名誉侵权、人身损害、劳动争议、商标著作等既涉及人身关系,又涉及财产给付为内容的纠纷,按照普通程序受理审理。为了防止个别当事人拆分诉讼、滥用诉讼,防止小额诉讼程序变成公司、企业、金融机构以大化小、分期分批催讨债务的工具,小额诉讼请求的原告应仅限于自然人。二是在案件审理阶段,法官根据掌握的案件情况,在庭审辩论终结前作出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决定;在法庭辩论之后发现不适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退出机制,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快速、公正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是诉讼程序应趋于简便、灵活。起诉和答辩可以口头进行;举证期间、审理期限可分别缩短到10天、30天;当事人双方明确表示放弃答辩期和举证期限的,当即开庭审理;判决书的制作力求简要明了,可只记载当事人姓名、案件事实要点、裁判基本理由、给付金额及期限等要素;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法庭辩论终结后立即宣判。四是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前或后,设定简易化的本院复核程序。在适用前,当事人如果不同意适用该程序,可以在5日内提出书面异议;法院对异议进行审查,并在5日内作出裁决。或者在适用该程序后,当事人对于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作出的判决不服,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0日内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原审法院决定再审的,按照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进行再审和裁判,但该裁判为终局裁判,当事人也不得上诉。

    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庭审简化、庭审时间自由、审限压缩等独特制度设计,都服务于人民法院“快收、快审、快结”这一主题,有效的节省了司法成本,快捷、及时、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方便当事人诉讼,有力地保障了社会公平和正义。

责任编辑: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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