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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视角下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济制度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5-12-03 15:20:02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后,我国在刑事诉讼中对人权保障问题予以高度重视,特别是一九九六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比较充分地体现了人权保障的立法理念。但是,总的来说,该法对被害人的权益保护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存在着不平衡现象。在对被害人实体性权利保障方面,无论是认识上、理论上还是实践中,没有给予应有的关注,被害人被犯罪侵犯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全面、真正、有效的保护,尤其是对因遭受犯罪侵害而由于种种原因不能从加害方得到损害赔偿,又没有其他社会救济的情况下,往往导致被害人生存或正常生活出现危机,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所以,进一步加强被害人的人权保障,是完整地实现刑事诉讼原则和目的的根本要求,是完善国家救济制度的迫切需要。

   一、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济制度的紧迫性

刑事被害人救济制度,狭义的含义是指国家在一定范围内对因遭受犯罪损害又无法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获得赔偿的被害人及其亲属,通过法院程序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和救济,使被害方利益在一定程序上得以恢复的制度。

  (一)“法律白条”呼唤国家救济。

该院在多年来刑事案件审判实践中发现刑事附带民事案件逐年增加,而判决的执行却始终在低位徘徊。尤其是部分犯罪后果严重,被害人及其家庭损失大且得不到任何赔偿,致使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处境更为困顿。在犯罪人赔偿难以执行、社会求助尚不规范的情况下,目前空白的就是国家救济。而越来越多的“法律白条”正呼唤着刑事被害人国家救济制度尽早建立。

  (二)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济制度是保障人权的需要。人权保障不应该只关注被追诉的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同样要关心一下无辜的被害人的人权,尽最大可能恢复其所受到的伤害更是法律的责任,至少我国现在还没有一部以保护被害人利益为目的法律法规。就是在其他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一小部分,在实践中发挥的作用也确显微弱及不足。

  (三)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济制度是维护法律制度,增强人们司法信赖的需要。在追究民事责任时,往往由于被告人无力进行民事赔偿,被害人拿到的仅只是一纸空文,对被害人进行补偿的效果难以有效地发挥出来,相反还产生了不小的负面影响。刑事被害人面对人财两空的结局,把怨恨发泄到法院、政府等国家机关的身上,由此产生对法律制度的极大不满和不信赖。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济制度是在被告人不能赔偿被害人时,国家通过一定的渠道对被害人进行救济或补偿,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带来的损害和造成的困境,有效地缓和被害人的情感,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也使他们对国家的法律秩序产生信赖,并自觉遵守国家法律秩序,从而能更好地预防犯罪和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三、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济制度的可行性

(一)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济制度有充分的理论依据。宪法是保障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的根本大法。自己受到侵害时,也需要国家来帮助自己过正常的生活。

(二)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济制度的经济条件已经成熟。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综合国力取得很大进步,经济实力大大增强,为我国建立刑事被害人救济制度提供了前提保障。

(三)实践中,已有许多地方政府特别在法院内部实行了司法救助制度,为建立和实行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提供了有益的实践经验。各地通过建立救济基金,对因实体权利受到暂时或永久侵害急需救助的当事人予以适当补偿,不同程度地缓解了燃眉之急,解决了其现实困难,更重要的是让经济困难当事人实实在在地感受到司法人文关怀,使矛盾纠纷得到有效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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