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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进驻法院 “三赢”平台多方搭建

——偃师法院引入第三方调解机制成效明显

发布时间:2015-09-18 17:01:10


    当前社会处于转型期,纠纷多发,类型多元,人民群众日益增加的司法需求与有限的司法资源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为适应社会转型期人民群众对于司法的特殊需求,偃师市人民法院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的独特优势,于2014年4月中旬,在偃师市委政法委、综治办指导协调下,联合偃师市司法局,率先推出了“人民调解进驻法院”工作新模式。在偃师法院一楼大厅西侧专门腾出5间办公室,设立“诉前调解办公室”,让诉非衔接工作亮相法院“前台”,成为便捷高效免费服务人民群众的新品牌,为“平安偃师”、“法治偃师”、“和谐偃师”注入新鲜活力。

    随着司法为民、司法公开步伐的不断加快,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期望值不断提升。目前法院案多人少、执行难的矛盾十分突出,诉讼虽然具有解决纠纷的权威性,但成本高,周期长,且不利于缓和当事人之间的紧张关系,单靠人民法院自身的力量尚不足以满足社会矛盾纠纷解决的需求,难以从根本上化解矛盾,不能做到案结事了。为推动建立一个功能互补和程序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2014年4月中旬,偃师法院在多方调研的基础上,依靠党委、政府的支持,发挥职能部门牵头作用,在市委政法委、综治办的指导协调下,引入第三方即“人民调解”直接进驻人民法院,与偃师市司法局联合成立“诉前调解办公室”,实现了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无缝对接。

    据常驻法院“诉前调解办公室”统计,自2015年5月至今,共接受调解案件274件、调解成功180件,调解率达72%。且几乎无反弹、反复和反悔,调解效果得到了群众的广泛认可。诉前由于引入人民调解进驻法院诉调对接工作机制更加快捷和方便,消化了一批常年 “骨头案”,有效控制了纠纷成讼率。在今年5月1日实施立案登记制,大量案件涌入法院的情况下,这种调解机制的设立,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法院“案多人少”的压力。数字的背后,折射出人民调解员在“诉调对接”方面所付出的艰辛努力和汗水以及偃师法院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构建方面所体现出来的积极探索和开拓精神。部分省人大代表及省市两级领导也多次到该院调研指导“诉前调解工作”,并予以充分肯定和好评。

                              人民调解进法院 矛盾化解重诉前

     近年来,偃师市在经济发展步伐不断加快的同时,社会矛盾也进入了易发、多发、高发期,且呈现出量大、难解、累积的态势,诉讼案件每年曾以15%以上的速度攀升,2014年增幅高达21.5%。特别是随着特色经济的发展,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一些长期累积的深层次问题集中显现,群体性利益冲突更加突出,诸如资源权属、事故赔偿、资金流转、劳资矛盾、房地产纠纷等包含经济内容的新型矛盾取代传统纠纷,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跨行业化的趋势。特别是农村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集体留用地开发、城中村改造等涉房地产等群体性纠纷上升很快,处理稍有不慎就极易引发不稳定因素。现行体制下的司法功能和手段相对有限,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不相适应,加上法律法规的相对滞后以及法律法规与现行政策、乡规民约的相冲突,如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认定、企业破产安置分配问题等,给法院审理带来了很大难度和不确定性。许多群体性矛盾纠纷仅靠法院一家难以解决,不宜进入司法诉讼程序。故多年来案多人少、执行难的矛盾一直困扰着法院工作的科学发展。旧的矛盾尚未消除,新的矛盾又一一显现,人民法院的工作量始终处于饱和状态。

    如何有效化解尚未解决又不断产生的这些矛盾?是摆在偃师市法院新一届党组面前既现实又要面对的问题。他们紧紧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及时转变工作理念和思路,在征得偃师市委政法委、综治办的指导同意下,引入第三方即创设“独立调解人”进驻人民法院,与偃师市司法局联合成立“诉前调解办公室”,实现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无缝对接,综合运用诉讼和非诉讼处理纠纷的多种手段,有力有序有效地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为平安偃师注入了新的活力。

人民调解进法院 人员素质是关键

   为进一步缓和案繁人少事难及整合资源,偃师市法院在偃师市委政法委、综治办的全力协调下,经与偃师市司法局共同协商,在“调解专家库”中选聘了5名调解专家常年入住偃师法院“诉前调解办公室”。现已增至12名。这些调解人员具有以下共同特点。一是“专业化”。所选聘人员大都具有较高的法律政策水平,且分别具有调解不同领域矛盾纠纷的较为丰富的经验;二是“专门化”。具有良好的素质及工作热情,对调解工作热心、耐心、细心、恒信、全心,倾尽全力,不厌其烦;三是“独立性”。具有相对独立的调解处理权,凭热情、真诚及经验,有效地开展调解工作,不受任何人情、关系等方面的干扰和影响;四是“清廉性”。具有做群众工作为群众服务的良好道德素质,专注于调解,“公权力”较小,客观上易杜绝不廉洁行为的发生。

    与此同时,为规范诉前调解机制,偃师市法院与偃师市司法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联合下发了《偃师市人民法院、偃师市司法局关于人民调解进入立案庭工作的实施意见》,对诉前调解工作的机构设置、调解原则、纠纷受理范围、调解程序等做了全面详细的规定,保障了诉前调解工作依法依规正常运行。建立了“诉前调解”纠纷等级、数据统计、调查研究、请示汇报、档案管理等工作制度,确保制度健全、责任明确。规范了诉前调解工作流程,对诉前调解案件从受理申请、开展调解、协议书的制作、案件归档以及统计上报等各个环节,全面进行管理和规范。

                              人民调解进法院 方便快捷不花钱

    2014年6月12日下午4时许,马某某在某工贸有限公司操作机械中造成身亡,双方对赔偿问题一直未达成调解意见。原告认为其妻马某某的死亡,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当初提出赔偿金为120万元,而工贸公司只愿赔偿20万元,双方差额较大。结果造成原告多次到偃师市政府、洛阳信访局、省信访局上访。“诉调室”经过长达21天的工作,最终使双方达成39万的赔偿协议,又经过14天的努力调解,商定了原告亡妻的后事办理,前后一共历经35天。这35天,调解之路可谓艰辛、漫长。为调解此案,“诉调室”人员常常顾不上吃饭,甚至连水也顾不上喝一口,且上下班没有节点,甚至好多个“双休日”都照常上班…。调解期间,双方曾各纠集数十人持木棒对峙,恶性事件随时都有可能发生,由于被告方的不理解,原告方的冷嘲热讽,诉调人员随时都面临着各种各样的考验。但他们始终用足够的“同情心”、“公平心”与“责任心”感动着双方,最终使双方当事人“化干戈为玉帛”。

    人民调解进驻法院以来,效果明显。一是一批“难案”、信访“骨头案”上升过快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和解决。二是非诉调解组织化解纠纷的能力明显增强。通过诉调对接各种平台,形成了诉讼与非诉解纷机制的良好互动,诉前调解人员,在法院的大力支持下,有效提高了非诉调解组织的实务能力,促进了辖区安居乐业、经济社会发展。三是为全市保稳促调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着力服务市委、市政府“保增长、促转型”的发展战略。人民调解进驻法院,整合了社会综治资源,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合力消除各种矛盾隐患,多用调解、和解的手段稳妥调处涉企纠纷案件,为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四是诉讼案件调解撤诉率明显上升。人民调解进驻法院后,不仅缓和了法院“案多人少”长期面临的压力,而且也极大促进了法院案件的调撤率,“人民调解”日益显示出其强大的生命力。

                            人民调解进法院 引导支持更完善

    去年4月下旬“诉调室”人员成功调处了一起“民转刑”案件。当事人李某某系刑满释放人员,在服刑期间,李某某宅基被邻居宋某某建房时侵占,李某某刑满回家发现后极为不满,逼着宋某某拆除所建房子,让出所侵占的宅基地。双方纠纷达五年之久。期间双方互殴数次,虽经派出所、村委会多次调解,但均未凑效。调解办公室接受案件后,通过耐心细致的做工作,让双方的情绪先稳定下来,再做工作时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最终使宋某某认识到自己因自身的错误而引发的矛盾,愿意向对方赔礼道歉,并给一定经济补偿。李某某也作出让步,让双方的“斗气墙”变成了两家的“和谐墙”。

    实践证明,引入第三方即创设“独立调解”、诉调对接,不仅行之有效,而且作为经济发展软实力已逐步成为基层干部、基层法院干警的共识。如何加强对“诉前调解办公室”的全面支持和有力指导,使之有序有效运行,偃师法院催生出台了一系列新的举措和方法:一是对人员认真选聘;二是积极提供场所。偃师法院用5大间房间专门作为“诉前调解办公室”;三是配备工作车辆。通知、送达、勘验现场均离不开车辆,偃师法院在办案车辆异常紧张的情况下,专门抽调警车一辆,作为诉调室专用车辆,便于有效地开展工作。四是增添办公设备。为“诉调室”提供办公设备,桌椅、笔墨纸张及档案柜等基础性东西,便于开展工作。五是申请一定经费。“人、财、物”尽力向“诉调室”倾斜,在院经费十分紧张的情况下,仍拨出一定数额的经费用于“诉调室”调解工作的开展。并将“诉调室”人员的基本工资及案补申请列入市财政局统一预算。六是定期培训指导。法院对人民调解员定期开展庭审观摩、文书评查、学习培训。尤其是对重大疑难案件适时提供法律咨询和指导。以此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水平及调处能力。七是搞好司法确认。为充分发挥司法审判权对人民调解的司法保障功能,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依法确定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使之与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八是进行表彰奖励。对工作中热心尽力,调处效果好、群众满意度高的人民调解员,予以表彰,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九是纳入考核机制。诉调对接是当前司法改革中的一个热点,也是人民法院的有益尝试。在考核机制上,由市政法委牵头,市法院、市司法局参加,每季度对诉前调解工作室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并依据调解员结案数量、调解质效等情况,对表现优秀的给予表彰,对不称职的予以解聘;同时将涉诉调解工作纳入单位年度社会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绩效考核,定期对各乡、镇司法所支持涉诉调解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表现突出的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并在综治考核中予以加分,工作懈怠、敷衍塞责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同时在考核中予以扣分。旨在形成社会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合力。

    诉前调解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方便快捷,且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帮助当事人解决纠纷,减少讼累。群众的“忧心”“揪心”事化解了,就真正赢得了“司法实惠”。通过“诉前调解办公室”开展调解工作,将人民调解的“情感优势”与司法调解的“权威优势”相结合,将人民调解员丰富的群众工作经验与法官专业的法律审判知识相结合,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最大限度地疏导沟通,更有利于解决纠纷。纠纷解决了,矛盾化解了,社会便赢得了“司法和谐”。人民调解进驻法院后,一大批“老案”、“难案”、“骨头案”经过调解都实现了定纷止争、案结事了。不仅缓和了法院“案多人少、判多调少、案结事不了”长期面临的压力,而且极大促进了法院案件的调撤率,对人民法院来说,则赢得了“司法公信”。截至2015年6月底,偃师法院案件调解率达60%以上,其中诉前“人民调解”功不可没,并日益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故人民调解“三赢”平台的搭建、打造和出台,为“平安偃师”、“法治偃师”、“和谐偃师”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责任编辑: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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