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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诉前调解”成为便捷高效免费服务人民群众的第一选择

——偃师法院率先引入人民调解倾力搭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三赢”平台工作综述

  发布时间:2015-09-07 15:29:55


当前社会处于转型期,纠纷多发,类型多元,人民群众日益增的司法需求与有限的司法资源之间矛盾日益突出为适应社会转型期人民群众对司法的特殊需求,偃师市法院党组审时度势,将“诉前调解”确定为审判工作服务地方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服务和谐社会建设大局的结合点和着力点,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的独特优势,2014年4月中旬在偃师市委政法委、综治办指导协调下,联合偃师市司法局率先推出“人民调解进驻法院”工作新模式偃师法院一楼大厅西侧专门腾出5间办公室,设立“诉前调解中心”,让诉非衔接工作亮相法院“前台”,使之成为纠纷当事人的第一选择、成为便捷高效免费服务人民群众的新品牌,为“平安偃师”、“法治偃师”、“和谐偃师”注入新鲜活力。

随着司法为民、司法公开步伐的不断加快,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期望值不断提升。目前法院案多人少、执行难的矛盾十分突出,诉讼虽然具有解决纠纷的权威性,但成本高,周期长,且不利于缓和当事人之间的紧张关系单靠人民法院自身的力量尚不足以满足社会矛盾纠纷解决的需求,难以从根本上化解矛盾,不能做到案结事了。特别是实行案件登记制改革后,大量民事案件涌入法院,法院面临“案多人少”、“案结事不了”之现实困境和空前压力。为推动建立一个功能互补和程序衔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2014年4月中旬,偃师法院在多方调研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并紧紧依靠党委、政府的支持,发挥职能部门牵头作用,在市委政法委、综治办的指导协调下,引入第三方即“人民调解”直接进驻人民法院,与偃师市司法局联合成立“诉前调解中心”,实现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无缝对接。建立健全了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将司法力量和社会力量有机结合起来,共同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一、站位全局,能动司法,积极探索化解矛盾纠纷的特有思路。偃师市属洛阳市9县6区中唯一一个县级市,历史文明悠久,文化底蕴深厚。先后有夏、商、西周等7个朝代在此建都,有“洛阳13朝古都半在偃”之称,民营经济发展迅速,如鞋业、针织业、摩托车加工业等尤为发达。近年来,偃师市在经济发展步伐不断加快的同时,社会矛盾也进入了易发、多发、高发期,且呈现出量大、难解、累积的态势,诉讼案件每年曾以15%以上的速度攀升,2014年增幅高达21.5%。特别是随着特色经济的发展,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一些长期累积的深层次问题集中显现,群体性利益冲突更加突出,诸如资源权属、事故赔偿、资金流转、劳资矛盾、房地产纠纷等包含经济内容的新型矛盾取代传统纠纷,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跨行业化的趋势。特别是农村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集体留用地开发、城中村改造等涉房地产等群体性纠纷上升很快,处理稍有不慎就极易引发不稳定因素。现行体制下的司法功能和手段相对有限,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不相适应,加上法律法规的相对滞后以及法律法规与现行政策、乡规民约的相冲突,如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认定、企业破产安置分配问题等,给法院审理带来了很大难度和不确定性。许多群体性矛盾纠纷仅靠法院一家难以解决,不宜进入司法诉讼程序。故多年来案多人少、执行难的矛盾一直困扰着法院工作的科学发展。旧的矛盾尚未消除,新的矛盾又一一显现,人民法院的工作量始终处于饱和状态。

如何有效化解尚未解决又不断产生的这些矛盾?由此开启了全院上下站位和谐社会建设高度加强和推进诉前调解机制建设的深入思考。偃师法院认为,要重在克服法院思维的局限,勇于承担起更广泛的社会责任,力争在促进社会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建设中承担起核心作用。为此,偃师法院紧紧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及时转变工作理念和思路,在结合全市实际,全面细致摸排,广泛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在征得偃师市委政法委、综治办的指导同意下,引入第三方即创“独立调解人”进驻人民法院,与偃师市司法局联合成立“诉前调解中心”,率先实现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无缝对接,综合运用诉讼和非诉讼处理纠纷的多种手段,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司法程序相结合的独特优势,有力有序有效地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始发阶段,为平安偃师建设注入新的活力。

二、领导重视,保障有力,突显支持诉调对接工作的积极姿态。偃师市委书记宋义林、市长李灵敏多次到我院“诉前调解中心”调研视察工作,了解工作进度和调解效果,鼓励积极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明确表示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全力支持。市委政法委石小琳书记先后6次召开协调会,在调解员选任、物质保障等关键问题上亲自果断拍板、及时拿出决策意见,破除工作阻力,解决有关难题,并亲任我市涉诉调解领导小组组长,协调市财政给“诉前调解中心”每年拨付工作经费20万,办公室由两间增至五间,为该项工作顺利开展提供坚强的全面保障。

三、明确职责,健全制度,巩固有章可循、规范运行的调解机制。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先后出台《关于建立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对接机制的若干规定(试行)》,《偃师市委政法委关于推进涉诉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涉诉案件调解指导意见》、《偃师市人民法院、偃师市司法局关于人民调解进入立案庭工作的实施意见》等制度规范,对诉前调解工作的机构设置、调解原则、纠纷受理范围、调解程序等做了全面详细的规定,保障了诉前调解工作依法依规、依章正常运行。建立了“诉前调解”纠纷等级、数据统计、调查研究、请示汇报、档案管理等工作制度,确保制度健全、责任明确。规范了诉前调解工作流程,对诉前调解案件从受理申请、开展调解、协议书的制作、案件归档以及统计上报等各个环节,全面进行管理和规范。最终实现受理案件、程序对接、效力衔接三项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同时政法委、法院、司法局、各镇区等单位在诉调对接工作上的职责职权进行界定,对调解员选任、调解工作任务工作考核等方面进行明确,确保调解工作有组织的规则式全面推进

四、整合资源,优势互补,达到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协调融合。在市委政法委的统一安排下,将司法局选任的4名,今年5月份又增至12名责任心强,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善做群众工作的人民调解员充实到“前调解中心,专司调解;我院又抽出具有20年以上审判经验的2名资深法官,长驻“前调解中心”,指导调解工作,重点把好案件调解及文书质量关口。将人民调解的“情感优势”与司法调解的“权威优势”相结合,将人民调解员丰富的群众工作经验与法官专业的法律审判知识相结合,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最大限度地疏导沟通,最大程度地缓解、化解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员来自社会各界,使之调解更具灵活性。他(她)们坚守“依法、自愿、公开、文明、高效”十字工作纪律,将情理道德、公序良俗、传统习惯和自愿履行等因素引入纠纷解决,充分体现了群众参与性,融通了法律与社会的联系,更贴近群众的心理感受和现实需求,增加了司法亲和力,同时践行了司法的民主公开,强化了对法院审判工作的社会监督,实现了办案作风的根本转变。

五、强化保障,加强指导,提供调解工作有效开展的基础条件。实践证明,引入第三方即创设“独立调解”、诉调对接,不仅行之有效,而且作为经济发展软实力已逐步成为基层干部、基层法院干警的共识。如何加强对“诉前调解中心”的全面支持和有力指导,使之有序有效运行,偃师法院催生出台了一系列新的举措和方法:一是认真选聘人员,其中对热心调解工作具有一定调解经验及法律知识的人员优先选聘;二是积极提供场所。专门腾出5大间办公室供“诉前调解中心使用;三是配备工作车辆。在院办案车辆异常紧张的情况下,抽调警车一辆,作为诉解中心专用车辆,便于有效地开展工作。四是增添办公设备。为“诉解中心”提供办公设备,桌椅、笔墨纸张及档案柜等基础性东西,便于开展工作。五是提供经费保障。“人、财、物”尽力向“诉前调解中心”倾斜,在院经费十分紧张的情况下,仍拨出一定数额的经费用于“诉前调解中心”调解工作的开展。并将“诉前调解中心”人员的基本工资及案补申请列入市财政局统一预算。六是定期培训指导。院对人民调解员定期开展庭审观摩、文书评查、学习培训。尤其是对重大疑难案件适时提供法律咨询和指导以此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水平及调处能力。七是关心身体生活。为方便工作,提高待遇。我院免费为每一位调解员提供工作餐,同时,考虑到几位调解员年纪较大,我院专门腾出一间房屋,购置床具,为调解员午休提供方便,以激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

六、细化程序,精益求精,实现调解工作与诉讼程序的无缝对接。为充分发挥司法审判权对人民调解的司法保障功能,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依法确定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使之与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到法院要求登记立案的传统民事案件和民间纠纷,经征询当事人意见同意调解的,转入“诉前调解中心”。经人民调解员调解成功的,双方当即履行或达成协议、握手言和。当事人要求进行司法确认的,由法院驻诉前调解中心法官对达成的协议内容进行把关,审核其合法性和可执行性,并在3天内出具司法确认书,确认其协议的真实性、法律效力及双方权利义务,达到定纷止争的目的。另实行调解时限原则,一般限定在15天之内,如到期尚未调解终结,立即转入诉讼程序处理,防止久调不决,拖延诉讼。诉讼中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参照上述程序进行调解。

七、统筹协调,联动有序,形成群策群力、通力合作的协同局面。市委政法委、法院、司法局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总结推广诉调对接工作经验;市委政法委建立信息反馈、通报、研判制度,收集法院、司法局、各镇区反馈的新情况,研究分析诉调对接工作实践中遇到的新问题,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拟定诉调对接工作重点和工作计划;向各镇区通报社会矛盾纠纷处理方面带有全局性、倾向性的重大问题,提出预防性措施。对各镇区的基层调解组织调解不了的纠纷,可以转给诉前调解中心进行调解;对能够即时履行、当事人矛盾趋缓或比较容易达成一致协议的,为方便群众,经当事人同意,诉前调解中心也可以将已经受理的纠纷转给基层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同时也发挥特邀调解人员、基层调解组织和专业部门的人缘、地缘和效率优势。各职能单位在纠纷中不再相互推诿,单打独斗,形成了相互协调、良性互动、功能互补、程序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八、创新方法,“五心调解”,打造情法交融、共化纠纷的“连心桥梁”。诉前调解中心积极创新和优化调解方法,首创“热心、耐心、细心、公心、责任心”“五心调解法”,真正将情、理、法融于调解全过程。调解员灵活运用法律法规、行业制度、传统习惯、社会公德、村规民约等规范,以无私的奉献精神、高度的使命担当、强烈的责任意识去化解每一起纠纷。同时,根据案件不同的特点,有的放矢地综合使用多种调解方法调解案件。如赡养案件采用“亲情感化法”,经济赔偿案件采用“换位思考法”,宅基纠纷采用“矛盾根源分析法”,另对有情绪的当事人,采用“泄愤法”,对互不相让的双方当事人,采用“冷处理法”,对难以找到调和点的当事人,采用“背靠背法”等。总结了普遍应用的“全程跟踪调解法”、“案例引导法”、“律师参与法”、“情感优势+司法优势”等多种调解方法。结案后,相关案件的调解员还进行定期跟踪回访,真正达到“案结、事了、人和”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经诉前调解中心调解的案件无一反弹、反复和反悔,调解效果得到了群众的广泛认可,并获得中央政法委调研组领导和省高院张立勇院长的高度评价。

九、贴近群众,服务百姓,彰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实质效果。诉调对接工作坚持不收取任何费用,力争在较短的时间内帮助当事人解决纠纷。在具体工作中,调解人员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在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开展调解工作,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诉前调解中心自成立以来,以方便、快捷、高效的特点吸引了很多准备打官司的群众,受理的纠纷涉及宅基地使用权、婚姻家庭、赡养、抚养、交通事故、租赁、劳动争议、买卖合同、相邻关系、人身损害赔偿等,几乎涵盖所有传统民事案件类型,从2014年4月份到现在,共受理案件275起,成功调解180起,调解率达72%。通过诉前调解程序解决的纠纷平均处理周期只有9天,远低于同期诉讼案件38天的平均审理天数。在短短一年多时间里,发挥出了强大的作用,使大量矛盾无需缴纳诉讼费用、无需进入诉讼程序而得到有效化解,减轻了群众诉累,为当事人节省诉讼费用近20万元,挽回经济损失上百万元,维护了社会的安定,赢得了群众的广泛赞誉。诉前调解将矛盾化解关口前移,分流与减少了进入法院的案件数量,有效破解了矛盾纠纷复杂性、多发性与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司法能力局限性之间的矛盾,保证了法院可以针对案件繁简不同而配置相应的司法资源,从而实现了各类审判质效指标的上升和下降。

十、完善考核,激发活力,凝聚推进工作贯彻落实的整体合力。将支持涉诉调解工作情况纳入各单位年度社会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绩效考核,对各镇区等有关单位支持涉诉调解工作表现突出的,在年度考核中予以加分;工作懈怠、敷衍塞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同时在年度考核中予以扣分。同时,将各镇区、社区、行政村矛盾纠纷发生率作为一项重要考核依据。调解员调解结案的案件,每起案件发放补助300元。依据调解员调解结案数量、调解质效等情况,逐渐完善人民调解员绩效考核制度,对工作中热心尽力,调处效果好、群众满意度高的人民调解员,年底在院总结大会上予以表彰,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十一、加强宣传,引导舆论,营造社会各界理解支持的良好氛围。通过加强与社区、街道、村组及基层调解组织的联系,进一步深化调解效果。利用广播、电视、报纸、门户网站等媒体加强对诉调对接工作的宣传报道,倡导理性处理矛盾纠纷,引导和谐共处的社会风尚。对典型案例进行跟踪报道,增进社会各界的理解与支持,充分让人民群众对诉前调解机制及特点听得明白、觉得亲切、乐得接受,成为纠纷解决的第一选择,为诉调对接工作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今年7月5日、6日,《人民法院报》、《洛阳日报》等国家级及市级报纸分别以《构筑诉讼新模式 搭建解纷新平台》、《人民调解进法院 化解纠纷更方便》为题,在头版等显要位置,对我院积极探索率先引入第三方调解机制促进和谐服务发展做了深入、全面和系统的宣传报道。在司法系统及社会上均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影响效果。

    十二、化纷止争,保稳促谐,纵深打造诉调对接群众满意的“三赢平台”人民调解进驻法院以来,效果明显。一是一批“难案”、信访“骨头案”上升过快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和解决。通过成功调解,有效防止了“民转刑”案件及群诉群访事件的发生,促进了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二是非诉调解组织化解纠纷的能力明显增强。通过诉调对接各种平台,形成了诉讼与非诉解纷机制的良好互动,诉前调解人员,在法院的大力支持下,有效提高了非诉调解组织的实务能力,促进了辖区安居乐业、经济社会发展。三是为全市保稳促调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着力服务市委、市政府“保增长、促转型”的发展战略。人民调解进驻法院,整合了社会综治资源,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合力消除各种矛盾隐患,多用调解、和解的手段稳妥调处涉企纠纷案件,为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四是诉讼案件调解撤诉率明显上升。人民调解进驻法院后,不仅缓和了法院“案多人少”长期面临的压力,而且极大促进了法院案件的调撤率,“人民调解”日益显示出其强大的生命力。成功调解的一桩桩鲜活案例、完善的机制建设和社会公众的首肯很快就引起了各级领导的关注,省政法委、省督导组、省高院及洛阳市委政法委、洛阳中院等有关领导先后多次到我院调研指导诉前调解工作,对我院“诉前调解中心”工作给予充分肯定,并作为经验推广。

    诉前调解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方便快捷,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帮助当事人解决纠纷,减少讼累,缩短周期。使群众用最短的时间和最经济的途径实现了合法权益的最大化维护。群众的“忧心”“揪心”事化解了,且司法成本降低,人民群众满意,真正赢得了“司法实惠”。通过司法资源和社会资源的有机结合,在诉前以平等协商和说服教育的方法,促使矛盾双方互谅互让,使纠纷解决更公平,更令人信服,真正起到了消除对立情绪、钝化社会矛盾、最大程度地增加社会和谐的功效。纠纷解决了,矛盾化解了,社会便赢得了“司法和谐”。人民调解进驻法院后,一大批“老案”、“难案”、“骨头案”经过调解都实现了定纷止争、案结事了。不仅缓和了法院“案多人少、判多调少、案结事不了长期面临的压力,而且调解结果普遍被当事人接受和履行,减少了司法资源,极大促进了法院案件的调撤率,对人民法院来说,又赢得了“司法公信”。截至2015年8月底,偃师法院案件调解率达60%以上,自动履行率85%,有效避免了矛盾的激化和反复故人民调解“三赢”平台的搭建、打造和出台,构建“平安偃师”、“法治偃师”、“和谐偃师”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引入第三方即人民调解直接进驻人民法院,是偃师法院在目前司法改革大环境下所做的积极探索诉前人民调解制度作为一种直接辅助民事诉讼程序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既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司法效率,又不偏离法治的轨道,是诉讼程序的有益补充,是纠纷进入法院前的非审判解决途径,它与审判相辅相成,共同承担着解决纠纷的社会职能。诉前委托人民调解,体现了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的互助和合作,是人民调解对诉讼活动的支持和配合,是社会纠纷解决资源的重新整合,是社会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新的司法环境下的创新发展和有益尝试。必将为偃师市的平安和谐注入新的活力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面对司法改革的汹涌大潮,面对司法为民的伟大实践,我院将在偃师市委政法委的领导下,市各部门的支持配合下,进一步发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优势作用,并着力善于发现问题、认真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机制,力争把“诉调对接”工作打造成全院乃至全市便捷高效免费服务人民群众的新品牌及新亮点。

                                

责任编辑: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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