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核心,而民事审判又是审判工作的重中之重。当前,我国已进入社会转型期,各类社会矛盾集中凸显,大量的矛盾纠纷以案件的形式涌入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面临的压力前所未有。如何在当前司法环境下,始终坚持好“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理念,认真履行好民事审判职能,不断提高民事审判工作质量,提升民事审判工作效率,妥善化解民事纠纷和社会矛盾,进而为当地社会经济又快又好发展提供良好的司法环境和有力保障,是摆在人民法院面前亟待且必须解决好的一个重要课题。按照市中级法院的要求,结合偃师法院近三年来的民事审判工作情况,我院做了认真分析、梳理、归结和调研,以期达到充分发挥和促进民事审判工作之目的。
一、偃师法院2011年至2014年7月份以来民事审判的基本情况
民事审判,是人民法院用法律手段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的一项重要司法活动,主要审理婚姻家庭、损害赔偿、民间借贷、劳动争议等民事案件,涉及方方面面,关系千家万户。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民事审判调整的范围不断扩大,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与社会和谐稳定的影响日趋广泛。近年来,在当地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政协及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偃师法院认真履行审判职责,全面加强民事审判工作,自2011年以来共审结各类民事案件6718件,结案标的额1.2亿元,有效化解了大量矛盾纠纷,为社会经济发展、人民安居乐业作出了积极贡献。
2011年—2014年7月份民商事收结案件数
年份 总收案数 民商事受案数 比率 结案数 结案率 调撤数 调撤率
2011 3005 1815 60% 1834 100% 1374 74%
2012 3574 2316 64% 1690 72% 1220 72%
2013 3376 2133 63% 2178 100% 1209 55%
2014(1-7月)1687 1121 66% 1007 89% 433 42%
合计 11642 7385 64% 6718
从上表可以看出,民事案件占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四分之三,占大半壁河山。自2011年以来,偃师法院秉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始终围绕和树立“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理念,认真履行民事审判职能,努力化解各类民事纠纷和社会矛盾。重点抓了以下几类案件的审理:
认真审理各类民事案件,有效化解大量社会矛盾。
(1)依法审理权属侵权案件。“以人为本”是司法工作的基本要求,保障民生权益是民事审判的首要任务。2011年以来,偃师法院共审结权属争议和侵权案件840件。其中审结道路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等人身权纠纷445件,财产权属、财产损害赔偿、相邻关系等所有权纠纷395件,环境污染、产品责任等特殊侵权纠纷45件。通过依法界定权属、化解权利争议、赔偿当事人损失,有力地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2)依法审理婚姻家庭案件。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稳社会稳”,它是维系人际关系的基础,涉及每个人的生活幸福。2011年以来,偃师法院共审结婚姻家庭案件3120件。其中审结婚姻纠纷1815件,赡养、抚养、收养等纠纷935件,继承纠纷370件。通过依法认定家庭成员的责任,明确夫妻权利义务,确定财产归属分割,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家庭关系的和睦,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3)依法审理民事合同案件。民事合同纠纷涉及各种利益关系,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且影响到“诚实信用”原则的切实履行。2011年以来,偃师法院共审结民事合同纠纷1380件。其中审结民间借贷纠纷760件,支持实体经济特别是中小型企业的发展;审结房地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150件,规范了房地产市场秩序;审结劳动争议案件470件,既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又支持企业规范管理,促进了劳动关系的和谐。
(4)依法审理涉农案件。“农业兴、国家兴”,“三农”问题是民事审判的重要调整领域。2011年以来,偃师法院共审结涉及农村承包、土地赔偿等纠纷75件,积极服务农业发展,维护农村稳定,促进农民增收,保障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大对各类坑农害农行为的打击力度,妥善处理涉及假种子、假化肥、假农药等制售假冒伪劣农资案件,千方百计为农民挽回经济损失。强化进程务工人员的权益保障,妥善审理“讨薪”案件130件,保护了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端正民事审判理念,不断增强司法服务实效
(1)加大审判和调解力度。根据社会转型期民商事纠纷复杂多发的特点,为防止非对抗性矛盾转化为对抗性矛盾,偃师法院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切实加大审判和调解力度。认真落实简繁分流审判制度,扩大简易案件受理范围,加快诉讼进度,提高审判效率,做到“案结事了”。2011年至2014年7月,共受理各类民商事案件7385件,审结6718件,结案率95%;加强诉讼调解工作,完善多渠道纠纷解决机制,制定法官调解工作准则,继续推行庭前、庭中、庭后调解,最大限度地以和谐方式化解社会矛盾纠纷。2011年至2014年7月,共调解结案民商事案件4216件,其中基层法庭调解、撤诉率达到了80%以上;高度关注民生,积极为农民工行使诉讼权利提供便捷畅通的渠道,依法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共审结涉农的民、商事案件55件,涉案标的达50余万元。去年以来,共办理各类交通事故民事赔偿320件,涉案标的达1200万余元。
(2)探索多元解决矛盾纠纷的机制。一是与人民调解有机对接。偃师法院与偃师人民检察院、政府法制办、司法局联合印发了《关于相互联动建立“大调解”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调解组织的沟通协调,完善了诉调对接机制;二是与行政调解有机对接。偃师法院与政府法制办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协调)工作衔接配合的实施意见》,坚持从促进依法行政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积极做好疏导和协调工作;三是与群团维权有机对接。建立市法院与妇联、团市委等群团组织联席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对接机制,由群团组织协助调解,化解纠纷;四是建立了劳动争议仲裁与民事调解审判联席会制度,解决了大量的劳动争议纠纷。城关中心法庭、缑氏法庭在办理民事案件中主动与人民调解组织和行政调解人员座谈沟通,互相协调衔接,在诉前、诉中共同配合处理民事案件纷争,收到了很好效果。2011年以来,偃师法院审理劳动争议纠纷240件,解决涉案标的四千多万元,无超期,无上诉,无错案,有力地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五是认真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市法院认真对待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设置了专门机构办理,做到了及时办理、及时反馈。三年来,共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各类建议、批评和意见65件,回复率达100%。同时,严格执行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的相关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
(3)加强民事审判监督。2011年以来,偃师法院成立了审判监督管理委员会,进一步完善了民商案件的立案工作机制,规范审判监督工作,建立健全了案件流程管理制度,完善了案件质量评估、质量评查制度,对民商案件的审判工作进行立案、审理、调裁、结案的全方位信息化监督管理,对民事案件办案质量和时效进行规范化管理。加强审判监督信息化建设,同市中院、省高院实现了三级联网。坚持有错必纠的原则,2011年以来共受理再审案件32件,审结27件,结案率为90%。同时,把审判活动置于市人大、政协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中,2011年以来,共邀请了35名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加了部分案件的旁听,50名人民陪审员参与了民事案件的陪审,陪审率达90%,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4)抓好司法救助和涉诉信访工作。在民商事案件受案审执中,偃师法院民庭及基层法庭十分重视司法救助工作。2011年以来对经济确有困难、符合救助条件的民事案件当事人96人缓、减、免交诉讼费108.3万元。完善信访工作机制,定期举行联席会议,做到及时交流、汇报、研究、部署,每月排查一次民商事涉诉信访案件,积极做好处置工作。2011年以来,共处理民商事涉诉信访来信60件次,接待来访群众700余人次。
(5)强化法官队伍建设。把建设学习型审判机关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加强对干警进行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教育、“三大主题”教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党的群众路线和职业道德教育。加大对干警培训力度,以岗位培训、能力培训为重点,结合审判实践开展法院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法官职业素养和庭审驾驭能力、裁判文书制作能力和法律适用能力。鼓励审判人员在审判实践中开展应用型审判研究,提升工作能力。组织开展优秀法律文书选评活动,对审判人员法律文书制作能力和法律适用能力进行量化考核。组织法院干警参加国家司法考试,2011年以来偃师法院9名从事民事审判工作的同志报名参加了国家司法考试,7人通过了考试。
(6)狠抓工作绩效考核,推动工作协调发展。坚持用绩效考核统揽民事审判工作,完善考核标准,并严格按照考核规定组织奖惩。落实日常通报、定期分析、半年考核、工作讲评等制度,及时发现问题,激励先进,鞭策后进,促进民事审判工作统筹协调发展。依托审判流程综合信息网络,对民商事案件加强节点监控,定期分析通报各业务部门案件流程情况。缩短案件合议时间和裁判文书制作时间,严格控制延长案件审限,切实提高审判效率。
(7)加大基层基础建设,认真践行司法为民。增加投影设备,改进视频会议系统,增设司法公开相关设施设备。新建70平米执行指挥中心,投入33万元进行装修改造、购置设备。投入20万元建立综合性诉讼服务中心,建成集审查立案、诉前调解、排期开庭、法律援助、咨询答疑为一体的综合性对外服务窗口。完善便民利民措施,提升综合服务水平。机关被省法院确定为“全省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示范单位”和“全省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建设试点单位”。
三、民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困难
三年来,偃师法院民事审判为当地维护稳定、保障发展、促进和谐做了大量有益的工作,但与党和人民的期望以及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在发展中还有不少需要克服的困难和不足等共性问题,主要表现在:
(1)民事审判队伍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有的法官大局意识、责任意识不够强,司法能力不能适应审判工作需要;有的法官群众观念淡薄,不善于做思想工作,办案效果还不够理想;还有极个别法官有接受吃请,泄露审判秘密,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等现象,损害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形象。
(2)民事案件申诉量、上诉量及发回重审量比较大,少数案件审判质量不高、效率低下的问题仍然存在,审判质量还有待进一步提升。少数案件证据采信不准,认定事实不清,论证说理不充分,逻辑性不强,法律文书存在错、漏、别字等瑕疵,不能够让当事人信服;有的法官对诉讼调解在化解矛盾、案结事了、易于执行等方面的独特作用还认识不够,不愿做艰苦细致的思想工作,存在怠于调解之问题;民事裁判尺度尚未严格规范,因法官理解和适用法律不统一而对同类案件作出“同类不同判”的问题时有发生,削弱了民事审判的公信力。
(3)民事审判工作强度高、“案多人少”的矛盾越来越突出。近年来,民事案件总量较大与民事审判力量不足的矛盾不断加剧,书记员等审判辅助人员严重缺乏的问题日益凸显。今年1—7月,偃师法院从事民事审判法官,普遍收案人均在70件左右,最高已达100多件,许多民事审判庭没有书记员,大量工作都要由法官自己来完成,民事法官都处于超负荷工作状态,影响了审判质量和效率,也影响群众的满意度和认可度。
(4)案件处理难、干扰大,法官工作压力大,司法环境有待改善。近年来,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利益冲突增强,诉讼调解难度加大,矛盾激化现象时有发生。少数当事人不能理性面对裁判结果,只强调自身权利,而不愿履行义务,于是乎对法官无端指责,甚至公开侮辱谩骂,法官的人身安全不断受到威胁;有的在网络上发贴评判案情,以网络炒作对法官进行个人攻击;有的缠访闹访,以赴省、进京上访对法官裁判施加压力等等,这些都给法官工作和心理带来很大困扰,结果造成部分法官不愿意从事审判工作,特别是不愿意从事民事审判工作。同时亦损害了司法权威,严重影响了法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2011年以来,偃师法院先后有1名法官辞职和8名法官调离偃师法院系统,足以说明这方面问题的严重性。
(5)法官短缺,审判力量严重不足。作为法院民事审判工作肩负着法院整个审判任务的三分之二还要多,偃师法院在编人员122人,但有审判资格从事民事审判的人员仅有22人,截止2014年7月30日全院共审理民事案件7385件,年均2100件,人均近90件,该案件中绝大部分包含诉讼保全措施,由此计算,每个审判人员的工作量几乎达百件,每个案件从送达起诉状到保全措施的裁定的制作、送达、执行以及开庭、书写、送达法律文书等,均有审判人员亲力亲为,一样都不能少。故审判人员的严重匮乏,审判力量的极其薄弱,成了阻碍审判工作的瓶颈。
(6)法官断层,审判人员结构老化。偃师法院从事民事审判的法官22人中,其中45岁以上的人员竟占50%以上。35岁以下的审判人员仅有3人,而30岁以下的仅有1人,法官断层、老化现象严重。另由于常年工作任务重,压力大,部分人员身体状况堪忧,很难适应超强度的工作负荷,这也给审判工作带来很多困难。本来安排好的开庭时间,由于突然的身体原因住院,不能按时参加开庭审理,给工作造成了影响,有时当事人不理解,引起不满,更有甚者,为此事竟大吵大闹,蛮不讲理。
(7)编制受限,人才流失严重。偃师法院现有在编人员122人,但有审判资格从事民事审判的人员仅有22人。且自2011年至今,先后已有9名审判员调到其他单位,比例占到7%,一是因为由于受人员编制,进人机制等因素的制约,民事审判法官青黄不接,年龄结构不合理。二是在审判人员的调整方面,由于历史的原因,部分法官的素质、能力、知识水平有限,不能适应现在审判工作的需要,高素质法官相对较少,使人员调配方面捉襟见肘,极大地制约了民事审判工作的发展。三是由于法官终身从事的职业特性与法官待遇的差距,工作条件和工作环境,法官荣誉感不强因素的影响,法院难以留住高、精、尖人才,部分有能力的年轻干警纷纷考往党委、政府及检察院等部门。
(8)法官的学习和培训时间无法保证。法官职业是一个终身学习的职业,由于民事审判任务重、“案多人少”,法官长期忙于办案而疏于学习,加之上级法院组织学习和培训的时间和次数也有限,每年只有中层以上人员及少数审判人员有机会参加培训,部分法官数年来甚至未参加过任何培训。各基层法院普遍存在法官观念陈旧、知识老化问题。随着我国法制进程的健全和完善及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新型民事纠纷不断出现,法律知识结构也在发生着不断地变化,学习培训成了必然。但集中培训学习较少,而仅仅依靠法官自学,势必限制了法官业务素质及司法能力的提高。
(9)物质保障及经费保障不足。自案件诉讼费标准修订以来,基层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用不足原来的20%,法院日常工作的运转完全依赖于地方财政的划拨和诉讼费用的返还,偃师是农业大县,国有企业微乎其微,财政收入十分有限,地方财政对法院的物质保障常常出现青黄不接的局面,影响法院工作的正常开展。
(10)责任大、任务重、待遇低,职业保障有待增强。随着法制进程的不断深入,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无论从程序还是实体,审判人员都必须高度重视,但是待遇却很低,现在还有法庭庭长及机关大部分庭长、主任从事着辛勤的工作,有的时间长达二、三十年,但仍享受着科员的待遇,极大的挫伤了审判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同时,极大降低了法官对职业化的认同感及荣誉感。
以上问题的存在,既有客观方面的原因,也有主观方面的因素,但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得到及时解决,势必影响我市民事审判工作的长远发展,给我市的经济转型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带来不利影响。
四、进一步做好民事审判工作的思路及打算
(1)更加准确地把握民事审判指导思想。进一步强化群众观念,把人民群众的需求作为民事审判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把人民群众的评判作为检验工作的重要标准,做到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一切服务群众,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进一步强化公平正义观念,恪守司法中立原则,坚持平等保护,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最大程度地做到审判程序公正、实体裁判公正、司法形象公正,努力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的公正及温暖。进一步强化大局观念,自觉把民事审判工作置于党和国家大局之中,始终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与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同心同力、合拍同步。进一步强化党的观念和人大监督意识,坚持重要部署、重点工作和重大民事案件及时向党委、人大及其常委会汇报,并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工作、观摩庭审,认真接受各方面的监督,确保民事审判工作健康发展。
(2)更加充分地发挥民事审判职能。妥善审理各类涉及民生的案件,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各项权利,努力让受到侵害的权利得到及时救济,让群众感到冤情有处诉、正义可伸张。充分发挥民事审判的调节、规范和引导功能,积极倡导中华传统美德,树立良好社会导向,弘扬时代文明新风。加强对矛盾多发、易发领域的前瞻性研究,认真查找群众打官司的难点,深入了解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不断创新司法便民利民举措,落实服务承诺,努力让人民群众充分感受到社会主义司法公正和温暖。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化解矛盾,使各类民事纠纷找到更加适宜的解决途径,避免矛盾激化升级,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
(3)更加有效地提高审判质效。依法规范审判权力运行,着力加强监督制约,切实解决诉讼程序、实体处理、法律文书等方面的瑕疵,严格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促进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强化法官的质量意识、责任意识,认真负责地办好每一起案件,积极运用群众听得懂的语言解释法律、能接受认可的方式解决纠纷,做到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审判程序合法、法律文书规范,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切实提高办案效率,加快办案节奏,缩短办案周期,让群众少跑腿、少花钱、少烦心,尽快从诉讼困扰中解脱出来。推进“阳光司法”,实行裁判文书上网、庭审直播,凡是能公开的全部对社会公开,让司法权在阳光下运行,让群众对司法公正看得见、摸得着、感受得到。推进司法民主,不断增加人民陪审员数量,扩大参与审理案件的范围,为人民群众有效监督、有序参与审判工作提供便利、创造条件。
(4)更加严格地抓好队伍管理。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集中解决“四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使司法为民的宗旨意识更加牢固、工作作风更加亲民、服务成效更加显著,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我们的决心和勇气。大力推行“四心工作法”,引导干警带着对每一位群众的深厚感情,本着对每一位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开展工作,努力做到接待当事人要热心、倾听诉求要耐心、审判案件要细心、解决问题要诚心,用“四心”换取群众的顺心、安心。加大教育培训和岗位练兵力度,着重加强对年轻法官的培养,搞好传帮带,让他们多到基层一线锻炼,不断提高审判处理案件和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加大反腐倡廉建设力度,坚持从严教育、从严管理、从严监督、从严查处,着力完善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防范机制。对群众举报、上级交办、内部发现的违法违纪线索,坚持有案必查、有查必果、有责必究、有贪必肃,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定不移地反腐,以铁的纪律打造过硬的队伍,确保法官清正、法院清廉、司法清明。
(5)更加强化接受人大监督意识。对民事审判总体运行情况,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难题,要及时向人大汇报,听取指导意见,对严重干扰、阻碍民事审判正常运行的行为,要依靠人大的监督及时化解和排除。认真落实人大的决定、决议,高度重视人大重点监督和关注的案件,定人定责负责办理。邀请人大代表作为人民陪审员、廉政监督员、特邀调解员等亲身参与到民事审判工作之中,与法官共同调处纠纷、化解矛盾。把接受人大监督纳入民事审判的岗位目标进行考核,使人大监督工作走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从而使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做得更细更精更好,人民群众更加满意,力争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