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赋予法官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主体,审判权独立是法院所特有的对案件进行审理或者裁判的权利,其意义包含两点:一审判,二是裁决。主要审理对案件事实及相关证据的质证后的认定,这是审判的重要内容,在本着查清案件事实后,对存在的争议焦点及问题进行裁判,并制作法律文书,审理裁判是必不可缺少,行使独立审判,包括以下几方面,外部独立是指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政党其领导人的独立,内部包括;各级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基层不受上级法院影响,做出裁决后,依照程序上诉申诉监督,加以变更,审判实践中,法官有权依据自己对事实和见解提出并案,通过法律上的规定审判组织形式做出裁决,法院内部上的独立是行使审判权的核心要求,必须保障审判公正,以切实履行法院内部审判的独立性,人民法院组织规定实行案件独任制和合议两种方式,集体审议和决定案件结果处于倡导地位,人民法院法官在审判体制中的个人独立地位没有得到应有的承认,诉讼程序法律规定法官有裁量权,独任审判法官和合议庭法官享有独立审判权,结合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法官法没有明确肯定法官享有裁量权,这种认识上的滞后和立法存在疏远,同时导致了享有独立审判权却不能独立审判,要想使法官真正享有裁量权,就需要对审判体制做出实际改革,并不断强化独任审判和合议法官的独立地位,赋予法官相应的权利,独立地位。
法官审理案件,要保持独立性,对事实的分析,和法律上的见解也要独立性,并能公正及时地独立审理,在做出判决中,于案件同事和领导保持独立。
在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在于保证审判权中的公正性、高效性,从而达到审判上的实体主义,其目的在于维护公正、公平上的司法化。法院是独立行使职权的审判机关,但它同样要接受党的领导,党对法院的领导是政治领导,思想领导,不是对法院业务上的领导,党对司法机关保持绝对的领导,之一点领导方向是清楚的,然而具体贯彻起来,行政机关是全部领导起来,许多案件,领导都会做出具体指示,甚至有些重大案件都得向政法委员事先报告请示,这就说明党无形中干涉了案件的审理,面对干涉,法院的独立审判权,事实上是很弱势的,缺乏底气的。明确法院行政职能是依附于审判职能而存在的,在行政权行使中应该尽可能处于独立地位,不受非正常干涉,在正确审判工作的核心地位,保障法官能够真正独立行使审判权。
如何理解党的领导与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关系,是独立审判最根本的保障,党的领导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也是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最基本的原则是坚持党的领导,而法院行使的审判权与党的领导是一致的,不存在利益的冲突,矛盾冲突,相对冲突,更不存在根本上的冲突。党和社会团体不得干涉法院独立审判权的权利,对于这一点,是符合宪法和党章规定的。
法官独立审判要取决于法官的素质,法官的素质决定着司法公正的保障,但也是法官管理中的行政色彩,是法官独立审判权的前提,改善法官基本素质是涉及审判中的必须。国家的统一司法考试为选拔合格法官提供了平台,创造了条件。同时,也为改善法官基本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司法考试只是任职资格,但不是程序上的法官。
良好的素质是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必须具备的根本保障和前提,它能够保证法官独立准确地适用法律,现实生活中,法官的职业缺乏稳定性,更没安全保障,这种不良情况,限制了法官独立行使审判职能,法院在日常生活中,需要解决的争议范围涉及面广泛繁多,但遵循的是不告不理的原则,被适用于法律,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行使审判权,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当今社会日益复杂化,只有立法明确赋予确立法院法官的地位,才能使法官忠于法律,才能不为利益关系所动,才能使法官忠于法律,才能不为利益关系所动,才能有着良好职业道德严于执法、严于法律,树立审判威严,并加强人们对审判的公信力度,和认可力度。法院审判是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行使审判职能。就是做到法官不适法断案之裁判者,通过裁判案件彰显社会公平、正义。要确保案件公正、正义。法官就要在审判中坚守正义与探索正义,这是法官的两大操守。
独立审判是法院司法公正天平上的砝码,司法公信力和公正度都由审判中决定,公正力与公信力越高,法院的独立审判效力就树立了权威,做为独立审判法官,是具体案件承办者,是司法正义的主宰者和践行者,在审判中把案办公也是正义的守护者,也是债务旁贷的,审判唯正义是求,不出卖正义,不以案件做交易,是一名法官在审判中真真正正要做到的,不公正的判决会自然泛滥,正义将崩溃,司法正义必将荡然无存。
做到义务中的一名审判法官,应加强职业道德修养,淡薄名利,独立审判的同时,法官要做到实现司法公正、守护正义,积极探索正义。在审判中,遇到难题时,不能等、不能靠,要孜孜不倦追求真理,探索真理,努力发现真理,并通过探索和研究,在发条、法理上找到平衡和公正。坚持独立审判机关的底线,更不能偏离法理,不能放弃审判机制中德真谛。不受其它机关、个人的影响,坚持独立审判机关的法理和依据,维护独立审判权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