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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人民调解进驻法院”工作模式之探索与实践

——偃师法院引入第三方即创设特邀“人民调解”机制纪实

  发布时间:2014-12-26 11:24:26


    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当前我国的政治经济体制各个领域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在社会转型的过程中,社会各个方面的摩擦不断产生,利益冲突时常出现,构成了复杂的社会矛盾纠纷。比较突出的表现为土地流转、城市改造、道路交通事故、环境污染、市场竞争、劳务、债务等矛盾纠纷,而原有的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医患纠纷等人民内部矛盾也呈现出复杂化、多元化的特点。目前法院案多人少、执行难的矛盾亦十分突出,而诉讼虽然具有解决纠纷的权威性,但成本高,周期长,且不利于缓和当事人之间的紧张关系,难以从根本上化解矛盾,不能做到案结事了。面临复杂、棘手及多元化的矛盾纠纷,单靠法院的诉讼程序已显得力不从心。因此,多元化的纠纷应采取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为适应社会转型期人民群众对司法的特殊需求,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的独特优势,进一步扩大司法利用的社会资源和各方力量,将审判力量和化解纠纷的社会力量有机结合起来,偃师市人民法院在结合实际、深入调查、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在偃师市委政法委、综治办的指导协调下,联合偃师市司法局,于2014年4月中旬创设了“人民调解进驻法院”工作模式,并及时在该院一楼大厅西侧成立了“诉前调解办公室”,正式挂牌办公,开始运行。

    现实困境:案多人少,出路首选诉调对接

    偃师市属洛阳市9县6区中唯一一个县级市,历史文明悠久,文化底蕴深厚。先后有夏、商、西周等7个朝代在此建都,有“洛阳13朝古都半在偃”之称,其民营经济如鞋业、针织业、摩托车加工业等尤为发达。近年来,偃师市在经济呈现持续发展的同时,社会矛盾也进入了易发、多发、高发时期,且呈现量大、难解、累积的态势,诉讼案件每年曾以15%以上的速度攀升,2013年增幅高达21.5%。尤其是随着特色经济的发展,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一些长期累积的深层次问题集中显现,群体性利益冲突更加突出,诸如资源权属、事故赔偿、资金流转、劳资矛盾、房地产纠纷等包含经济内容的新型矛盾取代传统纠纷,呈现多样化、复杂化、跨行业趋势。特别是农村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 集体留用地开发、城中村改造等涉房地产等群体性纠纷上升很快,处理稍有不慎就极易引发不稳定因素,要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难度增大。现行体制下的司法功能和手段相对有限,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不相适应,加上法律法规的相对滞后以及法律法规与现行政策、乡规民约的相冲突,如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认定、企业破产安置分配问题等,给法院审理带来了很大难度和不确定性。许多群体性矛盾纠纷仅靠法院一家难以解决,不宜进入司法诉讼程序。故多年来案多人少、案繁事难的矛盾一直困扰着法院工作的科学发展。仅靠司法手段无法解决所有矛盾。因此,偃师市法院以董抒院长为首的新一届党组,清醒地认识到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司法功能的局限性,努力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结合本市实际,深入调查、认真研究,及时转变工作理念和思路,紧紧依靠党委的政治、组织优势,在征得偃师市委政法委、综治办的指导协调下,引入第三方即创设“独立调解人”进驻人民法院,与偃师市司法局联合成立“诉前调解办公室”,实现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无缝对接,综合运用诉讼和非诉讼处理纠纷的多种手段,有力有序有效地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共同打造“平安偃师、富裕偃师、和谐偃师”。

    立体解纷:资源整合,规范有序无缝对接

    为进一步缓和案繁人少事难及整合资源,偃师市法院在偃师市委政法委、综治办的全力协调下,经与偃师市司法局共同协商,在“调解专家库”中选聘了5名调解专家常年入住偃师法院“诉前调解办公室”。为有序有效地开展好人民调解工作,对选聘的调解人员,进行了认真考查和筛选,其具体特点如下:

   (1)“专业化”。所选聘人员大都具有较高的法律政策水平,且分别具有调解不同领域矛盾纠纷的较为丰富的经验;

   (2)“专门化”。具有良好的素质及工作热情,对调解工作热心、耐心、细心、恒信、全心,倾尽全力,不厌其烦;

   (3)“独立性”。具有相对独立的调解处理权,凭热情、真诚及经验,有效地开展调解工作,不受任何人情、关系等方面的干扰和影响;

   (4)“清廉性”。具有做群众工作为群众服务的良好道德素质,专注于调解,“公权力”较小,客观上易杜绝不廉洁行为的发生。

    与此同时,为规范诉前调解机制,偃师市法院与偃师市司法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联合下发了《偃师市人民法院、偃师市司法局关于恩民调解进入立案庭工作的实施意见》,对诉前调解工作的机构设置、调解原则、纠纷受理范围、调解程序等做了全面详细的规定,保障了诉前调解工作依法依规正常运行。建立了“诉前调解”纠纷等级、数据统计、调查研究、请示汇报、档案管理等工作制度,确保制度健全、责任明确。规范了诉前调解工作流程,对诉前调解案件从受理申请、开展调解、协议书的制作、案件归档以及统计上报等各个环节,全面进行管理和规范。

    价值检验:惠民维稳,成效彰显赢得认同

    一是一批“难案”、信访“骨头案”上升过快势头得到遏制和解决。据常驻法院“诉前调解办公室”统计,自2014年4月中旬成立以来,共接受调解案件52件、调解成功38件、转立案庭9件,有5件正在调解中。在调解成功的案件中,宅基纠纷占4件、伤害致人死亡4件、赡养2件、交通事故纠纷5件、经济纠纷9件、其他案件14件。由于引入人民调解进驻法院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富有成效,消化了一批常年“告状”、“上访”、“缠访”的“骨头案”,有效控制了纠纷成讼率,遏制了纠纷及信访案件上升过快的态势,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法院“案多人少”的压力。

    二是非诉调解组织化解纠纷的能力明显增强。偃师法院通过诉调对接各种平台,形成了诉讼与非诉解纷机制的良好互动,诉前调解人员,在法院的大力支持下,有效提高了非诉调解组织的实务能力,提高了成效,促进了辖区安居乐业、经济社会发展。如今年四月下旬“诉调室”人员成功调处了一起“民转刑”案件。当事人李某某系刑满释放人员,在服刑期间,该宅基被邻居宋某某建房时侵占,李某某刑满回家发现后极为不满,逼着宋某某拆除所建房子,让出所侵占的宅基地。双方纠纷达五年之久。期间双方互殴数次,虽经派出所、村委会多次调解,但均未凑效。今年三月份李某某到法院立案,并扬言若宋某某不扒掉建在自己宅基地上的房子,就用刀子给他捅死。四月份调解办公室接收案件,通过耐心细致的做工作,让双方的情绪先稳定下来,再做工作时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最终宋某某认识到自己因自身的错误而引发的矛盾,愿意向对方赔理道歉,并给一定经济补偿。李某某也作出让步,不再拆墙,两家共用。“赔这两千元钱算是给他(指宋某某)留条命”。调解后,李某某带着不文明的语言说道。但反过来证明正是因为成功的诉前调解,才避免了一起“民转刑”案件的发生。

    三是为全市保稳促调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着力服务市委、市政府“保增长、促转型”的发展战略,整合社会综治资源,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合力消除各种矛盾隐患,多用调解、和解的手段稳妥调处涉企纠纷案件,为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如“诉调室”成功调处一起“某工贸有限公司赔偿案”。2014年6月12日下午4时许,马某某在某工贸有限公司操作机械中造成身亡,双方对赔偿问题一直未达成调解意见,原告认为其亡妻马某某的死亡,被告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当初提出赔偿金为120万元,而工贸公司只愿赔偿20万元,双方差额比较大,造成原告多次到偃师市政府、洛阳信访局、省信访局上访。“诉调室”经过长达21天的艰辛做工作,最终使双方达成39万的赔偿协议,又经过14天的努力调解,商定了原告亡妻的后事办理,前后一共历经35天,虽然十分艰辛、漫长,但最终圆满的调解成功。诉调员们回想这35天的工作经历,可谓是一波三折,困难重重。调解中,因为要分别做双方工作,有一次在做原告工作时,因为诉调员专注调解而忽略了时间,调解从白天进行至晚上,但仍没结果,长时间的说服工作引起了当事人的焦躁情绪,最终导致当事人对调解员大吵大闹,并声称这是对他们非法拘禁,要报警,一边说还不停的拿着手机拍照,要保留“证据”,但调解员仍然耐心的向当事人讲该案件的利害关系,当事人也慢慢的平静了下来,并真正认识到了调解员这么辛苦确实是为他们着想,遂向调解员道歉,连声说“对不起”,遂顺利与对方达成了赔偿协议。赔偿协议达成后,调解员们终于松了一口气,但稍有放松,又有事起,原来赔偿协议达成了,但原告又对后事的办理提出了要求,要求对方掏出调解期间租赁水晶棺的费用,因协商不成,双方情绪激动,互相集结亲邻、工人要用武力解决,得到消息后,调解员们连夜奔赴现场,耐心劝说、依理明法,最终使双方达成了“后事”协议,圆满完成了该案的调解,并成功预防、化解了一起“聚众斗殴恶性事件”的发生。虽然调解过程十分艰难,但调解员们最终攻坚克难,成功调解,赢得了双方当事人的高度赞扬和肯定。

    四是诉讼案件调解撤诉率明显上升。人民调解进驻法院后,由于高度重视、踏实工作、苦干巧干,使一大批“老案”、“难案”、“骨头案”经过调解都实现了定纷止争、案结事了。不仅缓和了法院“案多人少、案繁事难”长期面临的压力,而且极大促进了法院案件的调撤率,截止2014年8月底,偃师法院案件调解率达55%,其中“人民调解”功不可没,并日益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

    诉前调解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方便快捷,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帮助当事人解决纠纷。通过“诉前调解办公室”开展调解工作,将人民调解的“情感优势”与司法调解的“权威优势”相结合,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最大限度地疏导沟通,更有利于解决纠纷,保障社会的和谐稳定。

    完善发展:重点推进,平稳发展深化对接

    实践证明,引入第三方即创设“独立调解”、诉调对接,不仅行之有效,而且作为经济发展软实力已逐步成为基层干部、基层法院干警的共识。如何加强对“诉前调解办公室”的全面支持和有力指导,使之有序有效运行,偃师法院主要做了以下工作和尝试。

   (一)认真选聘。正确路线决定之后,人是决定的因素。同样一个案件,如果方法得当、措施得力,就能化解并达到满意结果,当然这与选聘具有较高政策法律水平及长期从事调处工作经验丰富以及良好的道德修养和热心公正的“调解专家”,密不可分,这就要求事前摸底、筛选,做好选聘工作。

   (二)提供场所。调解需要一定的场所,这既是调解工作的需要,同时也是凸显对调解工作的重视。偃师法院在办公场所不够宽裕的情况下,仍挤出一大间房间专门作为“诉前调解办公室”。为开展好调解工作打下坚实的物质基础。

   (三)配备车辆。通知、送达、勘验现场均离不开车辆,偃师法院在办案车辆异常紧张的情况下,专门抽调警车一辆,作为诉调室专用车辆,便于有效地开展工作。

   (四)增添设备。为“诉调室”提供办公设备,桌椅、笔墨纸张及档案柜等基础性东西,便于开展工作。

   (五)增拨经费。“人、财、物”尽力向“诉调室”倾斜,在院经费十分紧张的情况下,仍拨出一定数额的经费用于“诉调室”调解工作的开展。

   (六)培训指导。法院对人民调解员定期开展庭审观摩、文书评查、学习培训。尤其是对重大疑难案件适时提供法律咨询和指导。以此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水平及调处能力。

   (七)司法确认。为充分发挥司法审判权对人民调解的司法保障功能,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依法确定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使之与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具有同等效力。此对于及时保护人民调解协议中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既显示了调解的严肃性,又树立了人民调解的司法权威。

   (八)表彰奖励。定期对人民调解员的工作予以评查和肯定。对工作中热心尽力,调处效果好、群众满意度高的人民调解员,予以表彰,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以充分调动人民调解员的工作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挥正能量,凝聚向心力。

   (九)纳入考核。诉调对接是当前司法改革中的一个热点,也是人民法院的有益尝试。为此将有关部门及干警对“诉调室”工作开展的指导、培训等情况,作为一项指标纳入年终绩效考核,以此督促有关部门和干警一丝不苟地做好这项工作。

引入第三方即人民调解直接进驻人民法院,是偃师法院在目前司法改革大环境下所做的有益探索和尝试。诉前人民调解制度作为一种直接辅助民事诉讼程序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既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司法效率,又不偏离法治的轨道,是诉讼程序的有益补充,是纠纷进入法院前的非审判解决途径,它与审判相辅相成,共同承担着解决纠纷的社会职能。诉前委托人民调解,体现了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的互助和合作,是人民调解对诉讼活动的支持和配合,是社会纠纷解决资源的重新整合,是社会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新的司法环境下的创新发展和有益尝试。

责任编辑:杨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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