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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处理好人大监督与独立审判

  发布时间:2014-12-25 16:05:30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这是由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只有独立审判,才能树立审判的权威,维护法律的尊严。要真正实现独立审判,必须认真接受人大的监督。正确处理好二者的关系,对指导人民法院司法实践、保障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依法独立审判的内涵和人大监督的渊源

依法独立审判包括三层含义:

    一是指法院独立审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该规定为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提供了宪法保障。

    二是法官独立审判。法官是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核心,也是整个审判活动的关键,因此,法官在独立审判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法官是一个独立的司法主体,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其依法独立审判的行为与活动受法律保护。法官在整个审判活动中只对法律负责,不对任何领导负责。

    三是独立审判的环境。人民法院要真正实现依法独立审判,必须具备良好的法制环境。它包括内部环境、外部环境及自身因素:在内,要坚决摒弃法官的行政管理模式,破除请示、汇报、签发制度,内部的庭长、院长不干预法官的审判,让法官独立办案,独立签发法律文书,建立起权、责、利统一的法官管理体制;在外,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尊重人民法院独立审判的权利,不干预人民法院的审判,对非法干预人民法院审判的,应予以处理;在法官自身,要有独立审判的素质,在政治上可靠,业务上过硬。同时,并具备独立审判的勇气和信心。

    人大对审判工作监督也来源自于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他负责,受他监督。”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中的“依法”就包含有接受人大监督和严格执行宪法和法律双重内容。这清楚地表明,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法定职责。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最高层次的监督,是实现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保障。

    二、人大监督与依法独立审判的关系及监督的意义

    1、人大监督有利于促进人民法院公正司法。人大监督对于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从组织、制度等方面给予了强有力的保障,在审判工作的各个环节,监督都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首先,人大制定的法律,为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提供了法律基础。其次,人大经常听取人民法院的工作汇报,对审判工作进行监督,能有效遏制和消除司法腐败,因此说,人大监督是制约法官权力随意发挥的重要手段。只有将审判工作置于人大监督之下,才能及时纠正司法不公,才能有效地堵塞司法漏洞,惩治司法腐败。

    2、人大监督为依法独立审判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依法独立审判的过程是一个庞大的社会工程,现实生活中,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可能会遇到来自各方面的影响与干扰,既可能有审判人员自身思维方式、法律修养、政治素质的影响,也可能有各方面利益关系的干扰。加强人大监督,能很好地平衡各方面的利益。一方面,人大通过加强对审判人员的监督,能保证法官公正执法,自觉排除人情关系对案件的干扰,为人民法院健康有序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另一方面,人大加强对其他机关、社会团体的监督,可间接起到张扬法治、排除干扰、制裁违法、抵制不正之风的作用,保证他们的行为与活动不偏离宪法和法律精神,达到不干涉人民法院审判的目的,从而维护法律和审判机关的权威,确保司法公正。

    3、人大监督是弥补现有审判监督机制功能不足的需要。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法律监督机构的设置不可谓不完善,法律监督的方式不可谓不繁多,然而,司法监督的实效却不理想。从法院系统内部的监督来看,审判体制的行政化倾向使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监督关系逐渐演化为领导关系,从而一定程度上消解了审级监督应该具有的功能,导致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往往成为法院内部的自行监督。从外部监督来看,检察机关对法院的监督也存在监督无力的情形。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公检法三家往往对一些重大案件采取通气的办法事先达成一致,再分头行动,这样,检察院的错诉与法院的错判往往在事先的“相互配合”中达成了默契。这些现象的存在都要求探寻新的司法监督的途径和方式。而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性质、地位以及人大集体依法行使职权的特点决定了人大对法院的监督具有纵向监督的性质,较之其他国家机关对司法的监督,人大的监督更具有权威性。

    三、对人大监督与依法独立审判关系认识的误区及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1、对人大监督与依法独立审判关系认识的误区。

实践证明,加强人大对法院的监督,对树立司法权威、维护审判权依法独立行使,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实践中,一这程度上仍有人存在认识上的误区,对人大监督与依法独立审判的关系缺乏应有的正确态度。一是认为人大对审判工作的监督是对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的干扰,加强人大的监督与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相矛盾,二者关系对立。二是认为接受人大的监督是院领导的事情,与己无关。三是个别人认为人大对审判案件的监督、过问是“找岔子”、“鸡蛋里头找骨头”,存在抵触情绪,接受监督的自觉性不高,因而有的对人大监督事项敷衍塞责,只知道工作中遇到麻烦找人大,而平时对接受监督缺乏主动性和自觉性。四是对监督的措施认识不足,认为人大对法院的监督,就是认可组织部门任用法院干部的建议和人大会期间院长向人大作的工作报告,不知道人大的监督是多层次、全方位的。

    2、人大对审判工作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国家还没有出台监督法,对人大监督的权限、范围、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接受监督的法律责任等方面的问题还没有明确的规定,使监督的方式方法、监督程序等无章可循,监督主体缺位的现象大量存在,导致监督流于形式,对现有的法律不能充分贯彻实施;程序性监督多,实质性监督少,使监督缺乏应有的针对性和权威性;监督的滞后现象严重,缺乏应有的约束性、预见性。具体表现在:对监督的对象、内容、程序、方式、手段、措施等立法规定上过于抽象,实践中难以把握操作尺度。有些从事人大工作的同志,对人大工作的性质、地位、作用认识都不足,把监督视为“履行法律手续”,在监督中搞一团和气,甚至讳言监督。认识上的无为,导致了行动上的无力,使监督工作难以取得良好的效果。一些越位监督、违法监督的做法导致在个案监督中干扰或剥夺了法院的独立审判权。在实践中表现为出于保护地方利益的考虑,对案件的审理进行不同寻常或反复的监督,在法院作出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的回答或报告后,仍然不依不饶,反复提出同一个问题或要求,影响了司法权威。

    四、正确处理人大监督与依法独立审判关系

    1、人民法院及其审判人员要增强接受人大监督的意识。一是要牢固树立接受人大监督的意识,把接受人大监督意识培养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深刻领会人大监督的丰富内涵,明确接受监督的职责和义务,增强接受人大监督的自觉性。二是要大力宣传人大监督制度,通过讲座、宣传栏、业务学习等多种形式,宣传人大监督的性质、作用和意义,使全体审判人员充分认识人大监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三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增强监督意识,主动接受人大监督,在全体审判人员中形成一种勇于接受监督、善于接受监督的浓郁氛围。

    2、人大监督应为依法独立审判提供充分的保障。在目前法官应走专业化、精英化之路的情况下,人大可以通过其任免权,严格法官以及院长、庭长的任职标准,要求院长、庭长至少要具备法官的条件才可任命,对不合格的法官坚决予以免职,从而提高法官的素质。对已经任命的法官非经法定程序和具备法定事由不能罢免,并努力提高法官的待遇,为法官提供身份上的保障。同时人大除应依法对审判权进行监督外,还应加强对干扰独立审判行为的监督,特别是对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应发挥其权威作用,排除干扰,从而为独立审判提供程序上的保障。

    3、依法规范人大对审判工作的监督。人大对审判工作的监督,应当在尊重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前提下,遵循集体性、事后性、间接性的原则。在监督方式上,可以采取听取和审议法院工作报告、对法院提出询问和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罢免法官等形式;在对法院提出询问和质询事项时一般应限于法院的违法乱纪行为、司法制度建设、司法政策方面的事项,不应干预法院对具体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如果发现某个案件确属错案,人大也不能采取决定方式要求法院纠正,更不能代替法院直接予以纠正。

责任编辑:杨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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