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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坚持党的领导和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关系

  发布时间:2014-12-25 15:51:25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指明了人民法院的性质和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依据。政法机关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机关,必须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各级政法机关要以坚定的政治立场、高度的政治清醒、强烈的政治自觉。政法委孟建柱书记深刻的阐述了司法改革的方向。 

    笔者认为,坚持党的领导和依法行使审判权本来就是一回事,无须把它分开来看。我国的法律、法规都是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制定和产生的,同样审判权也是党赋予的。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就是坚持党的领导。

    一、正确理解,坚持党的领导

党的领导这一概念有着极为丰富的内涵,片面地理解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看成是党委的领导或者某位书记的领导,实际上是把“党的领导”庸俗化,歪曲了“党的领导”。那么我们应该怎么才能正确理解、全面理解“坚持党的领导”呢?按照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关于党的学说原理,党的领导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含义:一、党的领导是总体的领导;二、党的领导是多层次的领导;三、党的领导就是服务。所谓总体领导就是宏观的原则和方向的领导。《中华人民共和国章程》明确规定,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中国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性质决定了它既不是国家政权组织,也不是经济组织和生产组织,而是阶级组织、政治组织,这种性质决定了它既不能代替政权组织发号施令。也不能代替经济组织和生产组织直接指挥具体的生产活动和经营管理活动,只能从宏观上进行原则和方向性的领导,即总体领导。其次,党的核心领导地位决定了党必然是总体的领导,因为社会主义事业涉及到方方面面,党不必也无暇去把每方面的具体事务甚至每个微小的环节的领导和管理都集于一身,所以只能进行总体领导。再次,党的领导的最重要、最根本的作用是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使人民充分地享受和行使国家权力。保障不是取代,而应该是支持、维护;是提供充分必要的条件和服务,把握总的方向和原则,具体管理国家事务的活动还得由人民来行使,不然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就会形同虚设。党的多层次领导指党的领导组织机构,即指党的领导是由党的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等多个层次的领导作用构成的总体领导。不同层次的党的领导作用有不同体现:党中央是全党的最高领导机关,地方党组织则是执行机关,基层党组织是党的组织基础,其领导作用是团结、带领生产、工作第一线的群众完成各项生产、工作任务,保障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到位。所谓“服务”包括为经济建设服务和为人民服务,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什么是领导,领导就是服务”,从根本上揭示了党的领导的本质内容。

    正确认识党的领导,首先要用科学、严谨的态度来认真、严肃地对待党的领导问题,“党的领导”不是一句口号,而是科学,是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科学,是必须经过认真学习、刻苦钻研才能掌握的系统知识。其次,是全面、完整地把握党的领导的科学体系,要懂得党的领导的基本概念、性质、作用、目的、意义,还要懂得党的领导的主要内容、基本原则、方式和途径,懂得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的必要性、重要性的相关问题,并且要把党的领导的各个方面的内容贯穿起来理解,准确理解党的领导的总体面貌和精神实质。第三,学习和研究党的领导这门科学,要结合工作、生活实际,明辩事非,树立坚定,正确的观念。

    一、正确认识独立行使审判权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这是人民法院工作的基本原则之一,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中都予以确认。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即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审理和判决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权利,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包括外部独立和内部独立。外部独立主要是对行政机关、政党、人大及其领导人的独立。内部独立分为两部分:一是各级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下级法院不受上级法院影响,上级法院不能干涉下级法院正在进行的具体审判活动,而只能在其做出裁决后,依法定程序进行监督。二是同一法院法官之间相互独立,不受其他法官包括担任法院领导职务的法官干涉,法官享有按照自已对事实和法律的见解,通过法律规定的审判组织形式做出裁决的权利。

    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从根本上说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由“人治”向“法治”转变的需要,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在制度上的保障,也是人民当家作主权利在法律上的保障,其本质上崇尚宪法和法律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权威、具体表现在:第一,只有尊重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才符合宪法关于立法权和司法权的正确分工。根据宪法的精神司法权由权力机关行使,行政权由行政机关行使。一个机关不能代替另一个机关行使权力,宪法规定的国家权力的合理分工,也是审判独立的重要依据。第二,只有尊重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才能实现国家权力的相互制衡,防止权力腐败的最好办法是以权力制约权力,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会导致腐败,国家权力的合理分工本身是对国家机器进行良好的、科学的管理方式。第三,只有充分尊重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才能实际司法的公正。审判独立首先是严格执法的前提,因为只有使法官依法独立审判,不屈从于任何权力和诱惑,超然独立于任何一方当事人,才能真正做到严格执法、公正裁判。

    二、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就是坚持党的领导

    党的绝对领导,和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基石。是抵制各种错误思潮的影响,始终保持人民法院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 

    有人认为;法院不能独立行使审判权实施的原因是;党和人大的监管,地方党政机关人大的介入,国家信访机构的转办,媒体和人民对法院不公正判决的报道。如果消除以上党政机关,人大,信访机构,媒体和人民对法院的监督,法院就会公平公正,刚直不阿的行使独立审判。法院就会杜绝冤假错案,和杜绝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的腐败案件发生。 

因此他们需要的是脱离党和人大领导,人民监督的西方“司法独立”享受与党和政府的平权。 

纵观佘祥林冤假,然道是来自法院外部的干扰吗? 佘祥林在蒙冤狱11年后,终获自由。但是脱离冤狱的原因不是法律的公正,却是佘妻幽灵般的出现。如果佘妻没有出现,佘将付出一辈子冤狱的代价。 佘的母亲穷尽法律程序途径,没有得到公正的答复。被迫走上信访之路。四处上访,被非法拘押,而佘的哥哥也因上访被关押,敢于为佘作无罪证明人承受压力与恐吓。“喊天天不应,喊地地不灵”。公民被迫信访期盼得到“领导批示”,但是没有得到任何同情。因此佘案没有党政机关干扰,和信访部门的说情为什么法院没有主动的纠正错误判决呢? 在佘案得以纠正之际,湖北高院得出这样的结论;如果不是发回重审,佘早已枪决。言下之意;佘祥林坐11年冤狱湖北法院的确是“有功”应当得到“公平正义”的褒奖。法院相关人员如此大言不惭,然道没有一丝愧疚,还感到如此自豪吗? 

    有人认为某些公民信访不信诉,我认为不是实情。人们往往是在经过穷尽法律途径后,认为法院判决不公被迫走上漫长的信访之路。 湖北有位范老汉2008年被湖北高院作出“2000年劳动关系已解除”的2008鄂民再申字第091号裁定。范老汉没有抵御法院判决的能力,只对湖北高院提出一个合符以事实为根据的渺小申诉请求;请求法院证明2000年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根据,如果事实存在,决不申诉,死而无憾。 但是湖北高院从2008年-2013年底在范老汉40余次的申诉中都没有给予答复。其中2011年11月10日湖北高院周佳念院长,立案一庭祝庭长,立案二庭魏庭长对范老汉进行听证认为;采取非诉讼的调解方式,曲线救案。达到皆大欢喜的结果。范老汉认为如果采取以上方式,将侵害本人合法的公民权利。为了尽快解决问题,范老汉委曲求全默认法院的方案。但是到2012年8月湖北高院没有对以上方案得出结果。在范老汉再次申诉后,湖北高院专审委员会肖委员作出批示;请立案二庭尽快处理。但是至今湖北高院没有得出任何调解结论。并认为湖北高院程序走完,去找检察院,最高法院,信访,中央是你的权利。因此人们所谓“信访不信诉”不是公民的意愿,却是被迫无赖的结果。然道一个有理智的公民在权利人格受到侵害时,就应当忍气吞声吗?在2005年武汉中院判决范老汉;2000年劳动关系已解除后,单位在2006年6月缴纳范老汉失业保险。事实根据充分证明2000年劳动关系已解除的判决,是徇私舞弊没有事实根据的判决。湖北法院明知事实真相,却予法律原则,公民权利不顾,迫使公民走上无序,无止境的上访。然道是“信访不信诉”吗? 因此,司法改革决不是将法院倒退到封建衙门。

    人民法院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要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得到人大的监管,依法接受地方党政机关,人大,媒体和人民的监督, 切实做到执法为民。要求做到对群众深恶痛绝的事零容忍、对群众急需急盼的事零懈怠,决不允许对群众的报警求助置之不理,决不允许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 使人民法院真正成为人民向往的维护公平正义的天平。 

    综上,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不可分开的统一体。

责任编辑:杨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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