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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如何依法行使独立审判权

  发布时间:2014-12-25 14:59: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显然,我国的根本大法从制度上确立了国家审判权由人民法院独立行使,但在国家政治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发展的今天,如何在保障审判权独立行使的同时还能保证司法公正,是我们每一个法官必须思考的问题。

    一、影响、干扰法院独立审判的原因

当前影响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因,既有法院外部环境的因素,也有法院系统内部自身体制的问题,概括起来有下列三个方面。

   (一) 司法机关受地方行政影响

由于我国现行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是按行政区域设置的,司法机构的人、财、物等有形资源均由各级行政机关支配和管理:

    一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经费依靠地方政府供给。当前法院本身没有独立的财权,财权由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所掌握,法院收到的诉讼费用由财政部门统一扣划,法院的办公条件和装备的好坏、办案经费的多寡、法院工作人员工资及福利的高低等均取决于本级政府所给予的经费的多少。法院在经济上的不独立决定了必然的依附于当地政府的特性。

    二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人员编制由地方政府决定。法官及院长由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免,上级法院虽然也可以参与一定意见,但是最终还是由地方党政说了算。这就使得地方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能够通过掌握用人权,对法院的工作形成实际控制,使司法官员在行使职权时有所顾忌,从而受地方保护主义和当地行政机关的左右,影响司法公正。

    三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工作条件的改善、装备的更新依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批准。这种体制上的弊端导致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解决案件时受地方政府的干涉或者潜在的威胁。其后果是,使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丧失了作为国家司法机关应有的中立性,潜在地沦为保护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的司法工具。使国家的司法活动地方化,使国家的某些法院成了“地方的法院”,不仅严重制约了审判工作的发展,而且破坏了国家法制的统一,直接影响国家法律的权威。

    另外,我国现阶段提倡的“社会和谐”论调,也使信访案件大量出现,其中有极个别的案件是由于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而形成的错案,但绝大部分为无理访案件:通过上访达到自己不合法的诉求。在普通百姓心中,无论是否有理,只要上访就有好处。如某些当事人,在案件刚进入法院时就以上访为手段,给当地党委、政府施加压力,而当地政府、党委又将些压力传输给法院,要求法院替党委、政府分忧,从而影响到案件的独立审判。

   (二)司法权行政化,法院管理体制不科学

我国现有司法行政体系为院长、副院长、庭长到普通法官,这种等级是按照行政官员的职级套用的。工资奖金也一律只与其行政级别挂钩,行政性职级成为法官能力与水平高低的计量器。从而使整个司法过程中都贯穿着强烈的行政管理色彩,导致法官在日常工作中难以独立、自主地进行审理案件,其必然直接影响司法公正的实现。

   (三)审判方式不科学

    1.长期以来,我们实行的审判方式是法官职权主义,由法官一手操作调查取证、审理、裁判等全过程。而这种操作往往又在“暗箱”里封闭进行,从而使审判权的行使得不到监督和制约,给法官偏袒一方创造了条件,这种“暗箱操作”难以保证实体公正的结果。

    2.在我国,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都是审判组织。合议庭负责审理绝大部分案件,审判委员会则对合议庭审理的重大、复杂、疑难案件进行讨论并作出决定。但在实践中,许多合议庭只是负责审查事实,提出适用法律的意见,最终的判决则是参杂了主管领导、甚至是上级领导的意见后才形成了最后的判决,从而导致了“先定后审”的走过场现象;法官对案件只有审理的权力,无裁判的权力,审判委员会集权太多,讨论案件过多,而审判委员会成员又大多不参予具体案件的审理,这就形成了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审、判分离的现象。这不仅不利于调动审判人员的积极性,还人为地延长了审判时间,导致超审限案件的增多。由于集体讨论,责任分散,出了错案无人负责,违法审判的责任追究落实不了,从而为司法腐败培植了土壤。

   (四)“执行难”问题

    生效的判决应当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这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和法律的基本要求,也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职能。但多年来,法院“执行难”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很好解决,它直接成为困扰法院工作的突出问题。究其原因在于,执行机构力量分散,装备薄弱,严重制约执行效率,影响执行效果;整个社会的协助执行观念仍很淡薄,对生效的法律文书缺乏应有的尊重;少数领导干部滥用权力,以权压法,公然非法干预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生效的法律文书得不到执行,就会动摇人民群众对国家法律的信心,损害法律的尊严。当发生纠纷时,许多当事人要么是“屈死不告状”,自认倒霉;要么是以私了方式解决;更有甚者,雇佣社会黑势力,以“黑”对“黑”,因经济纠纷引起杀人越货、绑架勒索的刑事案件时有发生,“执行难”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大顽疾。虽然我国现阶段针对“执行难”问题进行了大力度改革,但仍不能在短期内解决以往存在的所有问题。

    独立审判是宪法赋予人民法院的职责,这就使得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只能够忠实于法律,忠实于事实真相,保证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所有善良守法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侵犯。

那么,人民法院应如何依法行使独立审判权呢?作为从事审判工作多年的本人认为:

    一、正确处理党的领导与独立审判之间的关系

人民法院的性质和作用决定了其无论何时何地都必须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这也是确保独立审判的最有力的保障。不论法院的组织体系如何改革,作为各级法院,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一切工作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来进行,确保法院工作不偏离方向。同时,要依靠党的领导,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严惩各种暴力抗法事件,以党的领导作为人民法院独立审判的坚强后盾。

    二、改革司法体制,实行法院系统的垂直领导

目前我国法院实行的是条块结合的管理体制,法院在业务上受上级法院指导、监督,在工作中受同级党委领导,在人、财、物上由地方党政部门管理。要确保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就必须落实人民法院的宪法地位,特别是在人、财、物的支配上,赋予法院更多、更大的权力,使其不致因某些方面受制于人而影响司法的独立和公正。实行法院系统的垂直领导,可以较好地解决司法权地方化的问题,使人民法院更超脱地审判各类案件,特别是在牵涉地方利益时不会像以前那样顾虑重重。同时,通过上级法院的领导和业务上的指导、监督,也更有利于下级法院提高执法水平,改善执法条件。

    三、完善法官管理制度,提高法官素质

完善法官管理制度,建立一支高素质的职业化法官队伍。一名合格的法官必须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宽厚的人文素养、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过硬的心理素质等,只有具备了这些素质的法官队伍,才能与其肩负的社会使命相适应,才能获取民众的信任和尊重。只有法官的政治、业务素质提高了,其严格执法、公正裁判的能力才能提高,才能确保司法的独立和公正。

    四、加强和规范监督机制

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完善有效的监督,是独立审判原则得以实现的保障。加强审判流程各环节管理,特别是审判质量和审限等方面,把这种监督与奖惩挂钩,使其真正收到实效。同时,要寓支持于监督中,通过有力的监督来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为人民法院的严格执法创造良好的环境,确保司法公正。

    法治的春天已经到来,让我们尽情沐浴在独立审判的灿烂阳光里!

责任编辑:杨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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