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偃师法院规范司法行为工作情况的报告

  发布时间:2014-11-05 15:29:23


    规范司法行为是保障司法公正的前提,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内容,是增强社会认同的必然要求,司法行为的规范与否直接影响着社会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满意度。法院的司法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必须要服务于人民,要使法院工作赢得人民群众的认可、满意,就必须保证司法权力始终为人民服务。然而任何权力都有扩张的本性,要保证司法权力、司法事业的人民性,就必须规范司法行为。自2011年以来,偃师市人民法院始终坚持开展规范司法行为工作活动,通过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审判公开、执行公开,“四开”把法院工作直接、透明的摆放在人民群众面前,不断提升法官及干警正面形象,加强规范司法行为工作,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更好的将正能量传播至人民群众中去,得到群众一致好评。2013年度在洛阳市法院系统绩效考核中,偃师市法院综合排位第一名。现将规范司法行为活动开展以来汇报如下:

    一、主要工作情况

   (一)成立活动指挥小组,制定工作方案

严格规范司法行为活动开展以来,偃师法院党组高度重视,召开党组会专门研究、讨论,成立了以院长为组长的活动领导小组,形成一把手负总责,主管领导亲自抓,各部门负责人协调配合,全院干警广泛参与的领导和工作机制,为扎实推进规范司法行为活动打下了坚实的组织基础。

   (二)具体措施

    1、下发文件,严格规范司法行为

    根据《偃师市人民法院“作风转变年”活动实施方案》安排,我院2012年下发偃师市人民法院《关于“作风转变年”活动第一阶段工作指导意见》,以转变作风践行规范司法行为。下发《2012年党务、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意见》,便于广大人民群众直接监督干警日常工作中的司法行为是否规范。2013年我院印发《开展改进司法作风教育活动实施方案》,采取中心组学习、支部集体学习、个人自学、讨论交流等方式,组织干警深入学习党的十八大报告和全国“两会”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闭幕会上的重要讲话;周强院长在全国法院学习贯彻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精神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中央政治局“八项规定”、最高法院“六项措施”和省高院“九条规定”;最高法院关于司法作风问题典型案例的通报。强化司法为民、服务群众的理念,教育广大干警进一步增强群众观念、增进群众感情,全面落实司法便民利民的各项举措。 2013年我院结合具体审判工作,经广泛征求干警意见,最后经院党组研究,下发了《开展司法公开的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的制定及实施,对进一步贯彻落实司法公开制度,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实现司法公开、公正,保障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起到了良好的规范、监督作用。

   (1)立案公开

    我院制定下发《关于做好立案诉讼服务中心的通知》、《关于诉讼费收取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立案工作,更好规范立案及服务人民群众,解决群众“诉讼难”,提升干警服务水平,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一是设立立案、信访服务窗口,设置导诉台,配备导诉人员1人。2012年我院立案诉讼服务中心被省高院确定为“全省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示范单位”,为更好做好诉讼服务中心,我院投入20万元资金,对原有立案大厅进行了全面改造和功能提升,呈现出规范、文明、和谐的司法环境。二是完善公告牌的建立与维护,告知诉讼风险、完善案件信息查询系统、解答诉讼疑问、引导当事人合理选择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进行信访接待答复等。三是在案件信息查询系统完善查询内容,内容包括案件的案号、立案日期、案由、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案件承办人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案件流程等,案件信息三天更新一次。 四是通过宣传栏、法院网站等,公开各类案件的立案条件、立案流程、法律文书样式、诉讼费用标准,缓、减、免交诉讼费程序和条件、提供诉讼须知、诉讼及执行风险、当事人权利义务等内容。

   (2)庭审公开

    一是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审理。审判法庭设立媒体席,公开开庭的案件允许媒体记者、当事人近亲属和公众旁听,不得对旁听庭审设置障碍。二是每月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社会组织代表、群众代表、执法监督员旁听庭审。三是完善旁听制度,方便公众旁听。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做到开庭3日前公告开庭信息,旁听人员经过安全检查后进入法庭旁听。四是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刑事案件当庭宣判率要达到90%以上,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的当庭宣判率应达到75%以上。五是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必须对开庭全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和录像,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对庭审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不得低于20%。所有录影资料必须刻盘保存。六是所有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公开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能当庭认证的,应当当庭认证。逐年提高证人、鉴定人的出庭比率。七是依法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应当在召开审委会三日之前向当事人宣布审判委员会委员名单,并询问当事人是否对审判委员会委员申请回避。案件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在召开审判委员会之前向当事人公开审判委员会委员的情况,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的权利。

   (3)执行公开

    我院制定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执行过程中评估、拍卖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评估、拍卖等司法规范及程序,力求做到执行公开、公平和公正,避免“暗箱操作”,提高司法公信力。一是在法院网站公开执行案件的立案标准、收费标准、执行风险、执行依据、执行规范、执行程序等信息。二是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重大措施后,将相应的法律文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执行款项及时收取发放。三是在法院网上公开选定评估、拍卖机构的条件、程序,向社会公布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评估机构、拍卖机构名单。案件执行中委托评估、拍卖的,向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公开评估、拍卖的过程和结果。四是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选定鉴定、评估、拍卖机构,及时向当事人告知选定的鉴定、评估、拍卖机构名单,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的情况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

   (4)听证公开

    我院制定下发《关于组成专门合议庭进行执行案件异议审查及听证的通知》,进一步以案释法,定纷息争,取信于民。特别是对开庭审理程序之外的涉及当事人或者案外人重大权益的案件、申请再审案件、对侵权损害后果争议较大的、赔偿方式或赔偿数额分歧较大的、赔偿数额巨大、社会各界关注的,以及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举行听证的司法赔偿案件,组织公开听证。

   (5)文书公开

    我院制定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法律文书有关规定的通知》,力争把案件办成“精品”,经得起时间和历史的检验。一是裁判文书应做到充分表述当事人的诉辩意见,证据的采信理由,事实的认定、适用法律的论理与解释过程,做到说理公开。二是建立典型案例查阅制度。三是在法院网站设立专门的裁判文书公开栏目。四是由办公室指定专门人员管理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工作,监督管理上网公布的文书数量、质量和信息安全等问题,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五是注意收集社会各界对裁判文书的意见和建议,作为改进和提高的参考。

   (6)审务公开

    我院先后下发《关于涉法信访案件评估、预警机制的实施细则》、《关于涉法网络舆情评估、预警机制的实施细则》。一是在法院网站或者其他信息公开平台公布人民法院基本情况、工作流程、管理制度、审判业务部门审判职能、人员状况等基本情况。公开人民法院的重要审判工作会议、规范性文件、法院开放日,投诉电话等信息。二是进一步完善新闻发布制度,建立与媒体及其主管部门固定的沟通联络机制。三是每年的七月、十二月的第二周,安排一天作为法院开放日,邀请公众参观法院,近距离接触法院和法官。

    ﹙7﹚完善和拓宽司法公开的渠道

    一是坚持院长接待制度,规定每个星期二为院长接待日,并公布接待领导姓名、职务。二是深入开展“法官大下访”活动,零距离沟通民意,了解社情、民生,密切与群众的联系。三是全面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扩大司法民主与公开,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陪审员参审率力争达到80%以上。

   (三)开展审务督查专项活动

    院纪检组组织监察室、督查办、办公室相关人员,检查、督察各部门及部门干警的工作作风、司法作风、司法礼仪、庭审仪态、收费情况及警车使用、停放情况等方面是否遵守本院和上级法院规章制度。

   (四)重点规范干警廉政建设

    我院统一制作“守廉、尚德、珍爱”亲情寄语摆在每个干警的办公桌上,用亲情鞭策干警守廉洁之门,筑廉洁防线,尚廉洁美德。同时,要求院内全体干警签订廉政承诺书,严格遵守;切实履行好“一岗双责”,坚持党风廉政建设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严格执行《廉政准则》;认真贯彻中央“八项规定”,改进工作作风,切实改进会风和文风。通过严格规范司法行为,干警工作作风得到明显改变,人民群众对法院的满意度逐年提高,信访案件持续下降,纪检监察举报投诉数量大幅减少,各方面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

    二、规范司法行为工作存在的问题

    通过对队伍纪律作风和审判业务工作方面的严格规范活动的开展,我院切实发现一些影响法院司法公正的共性问题。

   (一)司法行为不公。当前,司法不公的问题在社会上和群众中还存在一定的反映,此问题主要表现在实体不公和程序不公。这是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的问题之一,也是近几年来上访案件依然存在的原因之一。突出表现在:一是个别案件审判质量不高,时有改判情况;二是办案周期过长,超审限的现象时有发生;三是执行力度不大,执行难的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四是辩法析理工作做得不够,不能使诉讼当事人胜败皆服。

   (二)服务意识不强。从总体上看,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是好的,但还有不少方面不能适应审判形势的发展和需要,突出表现在:一是有的大局意识、政治意识不强,存在孤立办案,就案办案现象,办案社会效果不好;二是个别人有吃请现象,行为失检,不注意法官形象;三是有的职业道德较差,审判纪律不严,素质不高;四是对当事人的诉权缺乏充分尊重和有效的保障,对当事人的误解不释明,对当事人的疑问不回应,进而影响当事人诉权及时有效地行使。

   (三)职业操守不端。少数法官审判作风武断,工作方式简单。如有的法官态度生硬,动辄对当事人训斥、指责、恐吓,不容或不听当事人对相关问题的辩解;有的不注重司法礼仪,庭审时随意说笑、接打电话等,损害了法官在公众中的形象。

   (四)司法作风不硬。突出表现在:一是有的同志衙门作风仍存在,对当事人“生、冷、硬、横、烦”时有发生,还有群众反映法院人说话太难听;二是告状难、申诉难的问题仍然存在;三是司法指导、司法救助还不够到位;四是司法为民措施未能完全落实到位,有的不完善、有的流于形式、有的走过场。

   (五)司法管理不够。当前,法院行政管理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突出表现在:一是制度有漏洞、有隐患、有薄弱环节,尤其是抓制度落实不够;二是内部监督制约和责任追究机制力度不够;三是部门之间团结协作还不够。

   (六)司法保障不足。目前“执行难”已成为困扰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难题,为把生效裁判落到实处,对有能力执行而恶意串通及规避的当事人,应依法追究“拒执罪”。但在具体操作中,公安机关对移交材料迟查、不查等现象普遍存在,严重制约着法院执行工作的顺畅进行及司法公信力。另信访案件也是一直缠扰法院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但信访案件终结机制有关法规迟迟未能出台,也影响到法院正常的办公秩序和审判工作。

   (七)信访案件压力大。

近几年涉法信访案件居高不下,尤其是缠访闹访上访有增无减,不仅分散法院干警审判精力,而且造成干警不愿多办甚至不敢办案之不正常现象。此问题愈演愈烈,严重影响法院正常审判工作,关键是信访案件出口不畅。

   (八)横向配合不够。

作为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案件过程中,有不少相关部门不配合、不愿配合,不仅造成法院“孤军作战”之被动局面,而且影响到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公正和效率。

    三、进一步做好规范司法行为工作的措施和打算

   一是加强制度建设。制度建设是巩固规范化建设成效的终极目标,而规范化建设是促进制度建设的不竭动力。在审判工作中,要强化对审判、执行等司法行为具体环节的规定,尤其是法院“拒执罪”的实施,建议由省人大常委会牵头制定相关程序等法律规定,使“拒执罪”的侦查、起诉等环节同其刑事案件一样保障畅通,使之司法制度化、规范化,避免相互推诿、扯皮,真正把人民群众利益落到实处,避免“法律空条”。增强司法工作的透明度,不断推动法院规范化建设向前发展,全面提高法院的管理水平。另建议省高院尽快出台信访案件终结有关规定,进而保障法院正常的审判工作秩序。

    二是加强队伍建设。规范化建设能否取得成效,各种规范化的管理措施能否顺畅运行,关键要有一支强有力的班子和向心力的队伍,健全的队伍管理是展现规范化建设积极成效的有效检验。要实现两者的结合,就要始终把领导班子建设作为加强队伍建设的关键环节,积极探索队伍建设的新途径、新方法,强化管理,打造过硬的法官队伍。通过坚持开展各种形式的培训学习和廉政纪律作风教育等活动载体,并根据各个时期法院干警的业务及思想实际,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解决干警业务和思想上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干警队伍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素养。积极推进人事制度改革,优化队伍结构,实现审判资源的合理配置。

    三是规范审判工作。在民事审判方面,要切实贯彻当事人平等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审判工作中,不断规范庭审活动,妥善处理好涉农案件、涉及“三留守”、特困企业、下岗职工、低保人员的案件,依法保护社会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在刑事审判方面,要重点抓好证据规范,严格审限管理,坚定不移地贯彻“严打”方针,依法审判各类刑事案件,维护社会稳定。在行政审判方面,解决好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平衡问题,提升行政审判的公信力,让人民群众能够通过法院这个平台,与行政机关平等诉讼。

    四是规范执行工作。法院执行工作千头万绪,案件执行难度大,案件判决再公正,没有执行到位,等于给诉讼当事人打了一个“法律白条”。执行工作关系到法院的司法公信度,关系到人民群众对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信心的大问题。因此必须切实加强对执行工作的领导与监督,坚持以人为本,既做到执法如山,又要创新执行的方式方法,讲求执行艺术,尤其是要加大对“拒执罪”的打击力度,提高执行到位率。努力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参与、政协支持、各界配合、法院主办的大执行联动工作格局。近年来,我院在执行工作中主动争取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领导、支持与监督,定期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主动听取社会各阶层对法院执行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为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有力、有效的保护,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五是规范司法礼仪。规范司法礼仪,重点解决司法用语不文明和“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问题。按照《法官法》、法官职业道德规范等规定,坚持从小事抓起,从日常培养抓起,进一步规范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确保举止端庄,谈吐文明,树立人民法院和审判法官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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