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业务研讨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是否有必要

  发布时间:2014-11-05 15:25:54


    一、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必要性: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对依法行政具有积极的作用----可以及时发现本机关行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的放矢地改进行政措施,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是各行政机关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一种态度。该《纲要》中明确指出,行政机关要接受司法监督。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表示积极主动地让本机关的行政行为接受司法机关检验,同时也对本部门是否依法行使权利向老百姓做了诠释。

  第一、提高行政首长的执法水平和法律意识。目前由于行政部门事务的繁多,行政首长能坐下来认真学习枯燥的法律,时间受限。没有本部门新法律知识的更新,执法行为可能永远停留在原来的执法方式上,行政决策时未能全面考虑法律的规定,甚至有时安排下属从事违法行为。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过程实际上也是接受法律知识教育的过程,能使行政首长认识到本部门日常执法行为存在的问题,比如行政对象对不对、执法程序有没有问题、适用法律有没有错误等,这些都可以在出庭过程中加以了解。

  第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对改进本部门今后的行政有好处。参加一次出庭活动,可以得到很好的法制教育,促使行政首长深刻反思,思索本部门的工作哪些行为合法,哪些行为不恰当甚至是违法的,从而改进现有的工作,推进今后的依法行政。

  第三、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也是一种很好的示范作用,通过此活动刺激本部门、本系统的执法人员严谨执法行为、依法行使公权力。

第四、可以无形地给增加行政机关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压力。如果违法人员法律素质不高,在行使行政权利时存在瑕疵,导致本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活动中败诉,那么先知道的肯定是行政首长,按照机关的管理规章直接行政责任人会被追责,这就逼迫本部门的执法人员谨慎的依法行政。

    二、该出庭而不出庭的要不要被通报

    应该通报。

    首先定期统计可以掌握该制度执行情况。通过统计就会发现哪些部门发生过案件,发生了多少,有个摸清家底的作用。

  其次通过通报发现行政机关执行政府制度的态度,从而达到管窺行政机关践行政令的能力。

再次,对行政首长在行政诉讼中出庭应诉执行情况要纳入年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范围,并要占一定的分值,以利于该制度长期持续下去。   

    三、积极意义

    建立并落实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这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的重要体现。

  其一、行政诉讼在一般情况下是“民告官”,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可以拉近行政官员与群众、基层的距离,通过庭审活动及时发现本机关的行政行为存在的问题,这不仅可提高纠错的速度,还能体现我党“有错必纠”的优良行政作风,更有利于进一步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整肃机关队伍及其纪律,更好地依法行政。

  其二、实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有利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党的执政方式。“人治”和“法治”是相对的两种不同的治国方式或管理模式,它以人的权利与法的权威为各自的判断标准。实现从“人治”到“法治”的变革,主要就是实现从“法依人”到“人依法”的根本变革,这是改革和完善党的执政方式的必然趋势,把执政方式纳入了法制的轨道。

  所以,该规定要求行政首长既要积极主动地出庭应诉,还要及时依法处理和解决问题。从而完善依法行政,并实现行政机关尊重法律,尊重公众的目的。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