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偃师市人民法院党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分解

发布时间:2014-08-06 08:54:27


    一、法院党组责任范围和责任内容

    偃师市人民法院党组对本院各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具体内容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党委(纪委)政府以及上级法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本院各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及法院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的计划安排,分解党组成员、副院长、院中层领导的责任目标,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根据中央政法委的四条禁令和最高人民法院“五个严禁”的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进一步修订完善各项管理监督制度,抓好落实,并身体力行,带头遵守各项制度,为干警做表率。

   (三)组织全体干警学习中央和上级党委、纪委、上级法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文件,学习《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学习邓小平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江泽民同志关于反腐败的重要论述,搞好“廉政建设年”活动和以“忠诚、为民、公正、廉洁 ”为核心价值观的“作风转变年”活动,以维护司法公正为核心,开展经常性的党性、党风、作风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

   (四)认真履行监督职责,按照《洛阳市法院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组织领导对本院各部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职责及廉洁自律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严肃追究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失职渎职的中层领导干部。

   (五)根据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法规、原则和总要求,推进审判工作、人事制度和经费收支管理的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司法腐败及其他腐败问题,严格按规定选拔任用干部,反对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格审判工作、执行工作制度和纪律,防止和纠正审判工作执行工作中的不正之风,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和财经纪律,防止和纠正经济上的不正之风。

   (六)严肃执纪、违法必究,领导组织对违法违纪问题的查处。

   (七)重视纪检监察组织机构建设,领导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二、院党组成员的责任范围

    1、院长、党组书记董杼对行政执法大队及全院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党组及其各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2、副院长宋耀斌对分管行政审判庭、民二庭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并对分管部门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3、副院长沈松峰对分管刑事审判庭、少年审判庭(刑二庭)、审监庭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并对分管部门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责任。

    4、副院长代聚财对分管的军巡庭、督察问责办、审管办、司法技术科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并对分管部门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5、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张海瑜负责纪检组、监察室和全院党风廉政建设的组织协调工作,对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并对分管部门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6、副院长史旭阳对分管办公室、执行局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并对分管部门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责任。

    7、副院长张孟伟对分管民一庭和基层法庭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并对分管部门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责任。

    8、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石宗平对分管执行局及司法警察大队工作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并对分管部门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责任。

    9、党组成员、政治处主任王可宝对分管的政治处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并对分管部门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责任。

    10、党组成员智文辉对分管的信访办、立案庭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并对分管部门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责任。

    三、院党组成员的责任内容

    共性责任内容:

    院党组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均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根据市纪委、洛阳市中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具体布署安排。

   (二)经常检查、了解院各部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指导、督促各单位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各项目标任务和规章制度的落实。

   (三)认真接待处理群众来访,坚持院长接待日制度,协调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真正为群众排忧解难。

   (四)模范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利用手中的权力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严格教育管理家庭成员及身边工作人员,遵纪守法,不搞特权。

   (五)积极主动参加党的组织生活,通过民主生活会的自查自纠,检查自身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及廉洁自律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个性责任内容:

    院领导班子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还应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院长、党组书记董杼责任内容:

   (1)认真学习领会党中央、国务院、上级党委、纪委和上级法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指示精神,及时组织研究本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明确工作重点,提出决策意见,亲自动员部署,督促抓好落实。

   (2)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掌握全面工作动态,主持研究和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3)认真组织力量,及时查处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维护党纪国法和审判纪律的严肃性,维护司法公正。

   (4)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中充分发挥组织协调工作等职能作用。

   (5)抓好班子成员的廉洁自律,并以身作则,带头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带头参加民主生活会,带头遵守《廉政准则》等纪律条例。

    2、副院长宋耀斌、沈松峰、代聚财、史旭阳、张孟伟,纪检组长张海瑜,党组成员石宗平、王可宝,智文辉,正科级干部穆淑玲责任内容:

   (1)协助院长、党组书记董杼同志抓好全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对全院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共同领导责任。

   (2)对所分管的各庭、室、科、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3)认真了解掌握所分管部门中层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情况,督促其解决存在的问题,防止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

   (4)针对所分管部门的业务特点,指导进行党性党风教育和廉政教育,制定防范性措施和规章制度,增强公正司法意识。

   (5)支持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履行组织协调、检查和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的职责。

   (6)指导、督促分管部门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3、纪检组长张海瑜的责任内容:

   (1)负责全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工作,对法院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2)协助党组确立党风廉政建设的基本思路、方针、原则,确立年度和阶段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斗争的目标任务,研究制定工作意见、计划,组织协调、督促各单位落实各项工作任务。

   (3)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党风廉政教育、指导、督促、完善和落实各项廉政制度,认真履行党内监督制度赋予的职责。

   (4)严肃执法,认真组织查处违法违纪案件,严格审判工作,执行工作纪律,追究违法审判责任。

   (5)协助党组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做好检查、考核的组织协调工作。

    四、院各部门负责人的责任范围和责任内容

    院各庭、室、科、队的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并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加强对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结合实际,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的贯彻落实。

    2、了解掌握职责范围内党员、干警的思想、纪律作风状况,有针对性地抓好党性、党风、党纪和职业道德教育。

    3、认真履行管理之责,抓好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制度、廉政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加强对部门业务工作、人员和资产的管理。

    4、对本部门党员、干警的廉洁自律情况、工作作风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监督,主动及时地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5、及时向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或提供管辖范围内违法违纪线索,积极配合支持纪检监察部门查处违法违纪和追究违法审判责任的工作。

    6、模范遵守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和组织纪律、带头廉洁自律,管好配偶、子女,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和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7、定期召开本支部民主生活会,检查自身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和廉洁从政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纠正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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