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 年全院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总体要求是: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的部署和要求,严格执行《廉政准则》和党内监督各项制度,加强对院机关和领导干部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坚决纠正“四风”问题的监督检查,着力解决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干部清正、法院清廉、政治清明,为偃师“持续转型、奋力崛起”,努力在洛阳加快建设名副其实的中原经济区副中心城市中提供坚强的司法保证。
一、严明党的政治纪律,确保政令畅通
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放在首位,开展政治纪律教育,引导和督促领导干部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保证党的集中统一。严肃查处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决不允许公开发表同中央、省委和洛阳市委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决不允许“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加强对上级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政令畅通,推动工作落实。严明组织人事工作纪律,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带病上岗” “带病提拔”,坚决查处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行为。
二、切实加强作风建设,服务发展大局
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督促我院领导干部带头执行上级以及我市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有关规定,坚决纠正领导干部中存在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奢靡之风等“四风”问题。着力整治党员干部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利益的行为。我院纪检监察室将把监督执行“八项规定”和整治“四风”问题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对违反规定的将责令整改,对情节严重的将要严肃处理并予以通报。
三、落实党内监督制度,规范权力行使
认真落实党内监督条例,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认真落实《廉政准则》,纠正以权谋私行为,坚决反对特权行为。规范领导干部离职或退休后从业行为,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公职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按照中央、省、洛阳市部署,开展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抽查核实工作,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
四、加大专项治理力度,解决突出问题
认真落实中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有关要求。厉行勤俭节约,制止奢侈浪费。加强预算管理,严禁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认真落实“三公”经费会签制、公示制,确保“三公”经费支出同比零增长。进一步规范完善“公务灶”建设,公务接待一律在“公务灶”。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在国内发生的公务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经费支出,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认真落实办公用房管理规定,严禁超标准占用办公用房。
五、落实法官任职回避制度,筑牢廉政隔离墙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任职回避的制度,筑牢廉政隔离墙。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一)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 (二)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三)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四)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从严查处违规违纪案件
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发挥廉洁自律案件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的积极作用,严肃查处党员干警尤其是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严格审查和处置党员干警违反党纪政纪、涉嫌违法的行为;严肃查办贪污贿赂、徇私枉法、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的案件。坚决克服查办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案件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现象,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预防和治本功能。剖析违纪违法案件,运用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督促强化监督和管理,促使各位领导干部廉洁从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