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30日上午,一面由原告洛阳市秦峰装饰有限公司署名题写着“精研细判、保驾护航”的锦旗送到偃师市法院民二庭庭长张东旭手中,感谢该庭工作人员不辞辛苦,快审快结,使原告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
2009年,被告浙江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承建驻地在偃师市的武警8681部队营房整治一标段建设工程。2009年10月份,第三人齐某某作为中间人,介绍原被告双方共同签订该工程的塑钢窗、门制作安装合同。该工程完工后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第三人齐某某在被告处取走工程款105000元。至起诉之日已三年之久,原告尚未拿到一分钱工程款,并多次向被告及第三人讨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偃师市法院民二庭受理该案后,该案承办人员本着秉公办案、依法办案、快审快结的原则,考虑到原告公司的实际情况,快速对该案进行了判决。后因第三人某某上诉,经洛阳中院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长期以来,民二庭在处理各类民事案件过程中,始终坚持审判质量与审判效率相统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努力实现案结事了,实现了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最大化统一,体现了法律的的公平正义,妥善地化解矛盾纠纷,有力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