偃师市顾县镇木阁沟村村民田某与洛阳市瀍河回族区张某于2008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1月7日在偃师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原告田某常年在外打工,原、被告未生育子女。2012年6月,原、被告开始分居生活,同年12月24日,原告田某曾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张某离婚,2013年3月7日法院作出(2013)偃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判决书送达后,原、被告仍分居生活至今。
被告张某的婚前个人陪嫁财产已拉回其娘家,原、被告无婚后共同财产,债权和债务。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如下协议:1、原告田某要求与被告张某离婚,被告张某表示同意,法院予以准许。2、原告田某给付被告张某经济补偿款10000元。于领取调解书时一次性履行完毕。3、其他问题,双方互不争执。
在当今经济开放时期,许多农村青壮年涌进城里打工,面对花花绿绿的世界,有些人经不起诱惑,对那些感情基础薄弱的婚姻也是一种巨大的挑战,但对留守妇女、儿童及老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