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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为鉴 | 红线不可越,毒害不可触!

发布时间:2026-06-25 19:10:11


    毒品从来不是“尝一口”的消遣,

    而是“毁一生”的深渊。

    毒品犯罪在生活中究竟是如何伪装、

    如何悄无声息地蒙蔽我们的?

    下面,就让我们走进这几个案例,

    一同拨开迷雾,

    看清毒品犯罪的真实面目。

    碍于情面容留他人吸毒

    ——别把“好意”用错地方

    【模拟案情】

    赵某与朋友钱某关系要好。某日,钱某携带一小包冰毒来到赵某家中,提出想在赵某卧室里“玩一会儿”。赵某明知钱某是要吸毒,但碍于朋友情面,没有制止,还提供了饮料和吸管。此后两个月内,赵某又先后两次容留钱某在其家中吸毒。后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将二人查获。

    “我只是提供个地方,又没吸,也犯罪吗?” ——这是很多人的认识误区。

    根据法律规定,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允许他人在自己管理的场所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容留他人吸毒本身就是独立的毒品犯罪,无论是否收取费用、无论与吸毒者关系如何。朋友相聚本是乐事,但若涉及毒品,“碍于情面”绝不是纵容违法的理由。请勇敢对毒品说“不”,更不要为吸毒者敞开大门,否则,你面临的将是法律的严厉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

    (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自种罂粟当“偏方”——观赏、药用都不是借口

    【模拟案情】

    孙某是位农村老人,听信偏方说罂粟壳煮水能治牙疼,便在自家屋后菜园里撒下一把罂粟种子。到了收获季节,罂粟长势茂盛,孙某还觉得红花绿秆甚是好看,便一直留着。经群众举报,民警到场清点,孙某种植的罂粟植株数量已超过法律规定的入罪标准。

    我国法律明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无论目的是观赏、食用还是“治病”,只要种植数量达到法定标准(如罂粟五百株以上),即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即便数量较少,也会受到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罂粟不是花,更不是药,它是制造毒品的原料。切勿因无知或侥幸心理而触犯法律,若发现野生或他人种植,请立即向公安机关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规定:非法买卖、运输、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治安管理处罚法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我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为“提神”滥用麻精药品——药品变毒品,一步之遥

    【模拟案情】

    郑某因长期熬夜工作,听人介绍某种含有国家管制成分的“减肥药”能提神醒脑,便通过非正规渠道多次购买服用。后经检测,该药品含有我国明令禁止的麻黄碱类物质,郑某的行为已涉嫌非法持有毒品。

    “这是药,不是毒” ——这种认识非常危险。

    许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在医疗上有合法用途,但一旦脱离医生指导、非法购买或滥用,就等同于吸毒。非法持有、吸食或贩卖此类药品,同样构成毒品违法犯罪。请务必通过正规医疗机构购买药品,切勿轻信网络上的“特效药”“神奇保健品”,更不要为追求刺激而滥用管制药物。药品和毒品的界限,只在一念之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识毒防毒,心有戒尺;

    拒毒禁毒,人人有责。

    在此郑重提醒大家:

    筑牢防线,远离毒友圈;

    崇尚科学,不信偏方;

    严守法规,规范用药;

    全民参与,积极举报。

    共同守护无毒净土,共建平安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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