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近端午节,许多劳动者在关注休假权益的同时,也可能正面临职场中的困惑与不公——尤其是那些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隐形员工”,一旦遭遇无预警辞退,往往陷入“没合同算不算白干”的维权迷思。本期普法,我们以案说法,厘清“事实劳动关系”下的法律底线。
一
案情回顾
2011年12月,老张到A公司开发的某商场应聘保安。起初,工资由A公司外包的一家保安公司发放。2013年,A公司与保安公司解除合作后,老张的工资转由A公司发放。2016年,A公司法人让老张考消防证,转岗消防专员。两年后,他又被安排到A公司实际控制的B公司工作,继续从事物业管理。
13年里,老张始终在A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安排下工作。2024年3月,A公司作为实际控制人,又成立了C公司。同年7月,A公司财务通知老张前来结算工资,老张联系A公司经理才得知自己被解雇了。
老张认为,自己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单方面解除了劳动合同,应该予以经济补偿。在申请劳动仲裁后,仲裁委以老张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不予受理。无奈之下,他将A公司、B公司、C公司诉至法院。
二
争议焦点
老张主张:要求三被告支付——
1.因未提前三十天告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
2.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11个月双倍工资;
3.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4.2024年1月至7月应发放工资。
以上共计19万余元。
A公司辩称:原告并非公司员工,无劳动关系。
B公司辩称:公司在运营中招聘的是当地农村居民,产生的是劳务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
C公司辩称:公司成立时,老张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不可能建立劳动关系。
三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被告A公司支付老张——
1.2024年1月至7月工资;
2.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3.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部分。
共计11万余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驳回老张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
裁判思路
01
老张与A公司
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在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管理是认定存在劳动关系的主要特征之一,另外工作证、工资支付凭证、缴纳的保险费等也是认定劳动关系的参照凭证。
根据证据显示,老张一直在A公司开发的某商场工作;其工作证上载明工作单位为B公司;提交的个人所得税APP工资明细截图中扣缴义务人及银行流水显示发放工资的是A公司;通知老张辞退的也是A公司。调查得知,A公司是B公司的实际控制人,B物业公司的股东仅是代名股东,两家公司人员由A公司统一管理、发放工资。
因此老张的工作任务实际受A公司管理, 工资也由A公司发放, 尽管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因A公司无证据证明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已支付老张2024年1月至7月工资,现老张要求公司根据其前两年的每月平均工资支付2024年1月至7月工资,依法予以支持。
02
关于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
双倍经济赔偿金:
本案中,A公司没有依法解除与老张的劳动合同,而是直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违反劳动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应当依法给予其双倍经济赔偿金。
老张共计在A公司工作约10年7个月,要求A公司支付因违法解除合同的11个月的双倍经济赔偿金,依法应予支持。
即:老张的双倍经济赔偿金=被解除劳动合同前一年内月平均工资×工作年限11年(超过6个月的按1年计算)×2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 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03
关于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
双倍工资部分:
2013年,A公司与保安公司解除合作后,老张开始在A公司控制下的B公司工作。之后,A公司并没有与老张签订劳动合同。现老张要求A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11个月双倍工资部分,依法应予支付。
即: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部分=老张到B公司工作后一年内月平均工资×11个月(支付期限最长不超过11个月)
法条链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支付期限的起算点为用工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点为满一年的前一日,最长不超过十一个月。用工满一年后,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后不再产生二倍工资支付义务。
04
其他诉求:
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无过失性辞退”情形,但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代通知金。
而A公司解除与老张的劳动关系并不符合法定或约定理由,属于违法解除,不属于合法解除劳动关系但未提前通知的情形,因此老张要求A公司支付其因未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依法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五
法官提醒
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应履行的法定义务,也是构建规范劳动关系的重要基础。书面合同不仅是双方权利义务的明确载体,更能够清晰界定劳动关系,保障合同有效履行,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应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以防范潜在的劳动争议。劳动者入职后如尚未签订合同,应主动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要求,以维护自身权益。
一份合同,既是规则的确认,也是承诺的见证。劳动者留好证据,企业守好底线,劳动关系才能真正实现清晰、规范、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