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想到这么快就能解决!”2月6日,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在翟镇法庭开庭当日便成功调解。
原告洛阳某门窗公司与被告河南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代表当庭握手言和,圆满化解纠纷。这不仅是双方企业的共赢,更是翟镇法庭深化“以保全促调解、以调解化纠纷”理念的生动实践。
一
案情回顾
原告洛阳某门窗公司诉称,其与被告河南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门窗供应安装合同。工程完工后,被告却迟迟未支付剩余工程款。经多次催讨无果,原告无奈诉至翟镇法庭,要求支付工程款及相应违约金。
二
及时保全
立案后,原告担心被告转移资产,向法庭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46万元或查封等值财产。
承办法官张川川收到申请后,迅速审查材料并作出保全裁定。此次保全行动快捷规范,不仅有效防止了资产转移风险,保障了后续执行可能性,同时也向被告清晰传递了司法权威,为促成调解奠定了坚实基础。
三
以保促调
开庭当天,张川川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他以保全措施形成的有利态势为切入点,深入浅出地向被告阐明履约责任与法律后果,同时也引导原告综合考虑被告实际经营状况,互谅互让,共寻解决方案。
最终,双方当场达成调解:被告分期支付工程款,原告适当减免违约金。法庭随即出具民事调解书。双方代理人对法庭的高效工作和“以保促调”的模式均表示高度认可。
本案的妥善化解,是基层法庭灵活运用司法措施、服务营商环境建设的缩影。“以保促调”并非简单施压,而是通过及时合法的财产保全,稳定各方预期,引导当事人理性务实协商,从而高效、彻底地解决纠纷,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下一步,偃师法院将继续完善“以保促调、以调促执”工作机制,优化司法服务,为辖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