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偃法说法 | 公司成了“挡箭牌”?法院:刺破公司面纱,幕后“股东”仍担责

发布时间:2025-11-13 18:16:42


    我国《公司法》规定

    一人公司的股东若无法证明财产独立

    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但当公司幕后是“夫妻档”“父子兵”

    或是“三世同堂”的家族经营时

    法律的追责链条能否随之延伸

    “刺破公司面纱”制度

    能否穿透重重布局

    直指真正的责任人

    请看下面这起案例↓↓↓

    一 案情回顾

    多方主体:

    债权人:A与B(夫妻),自2016年起向洛阳某机械公司供应摩托车配件。

    债务人:洛阳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甲为该公司唯一登记股东(100%持股)。

    幕后实控人:乙、丙(系甲的儿子、儿媳,原公司股东及实际经营者),丁为乙、丙之子,曾参与业务对接。

    纠纷始末:

    2020年8月,该机械公司召开股东会,乙、丙将所持股份全部转让给母亲甲,公司类型变更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同日,二人与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转让价款分别为200万元与100万元。

    而在股权变更之前,A与B长期向该公司供货。2017年11月,因公司拖欠货款,经乙、丙指示,以五辆整车抵偿部分欠款3.69万元,剩余3.06万元一直未付。

    2021年,B向丙催讨余款,丙表示“现在没钱,可用厂里东西抵债”。B后又联系丁,丁回复“这事得我妈来处理”。多次沟通无果后,A与B将洛阳某机械公司及乙、丙、丁一同诉至法院。

    二 争议焦点

    A与B主张:四被告共同经营公司,应连带支付剩余货款3.06万元及利息。

    洛阳某机械公司辩称:2017年已通过“以物抵债”结清货款,不认可剩余欠款,且原告起诉已超诉讼时效。

    丁辩称:自己并非公司股东,也不参与经营,不是适格被告。

    三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洛阳某机械公司支付原告货款3.06万元及利息;被告甲、乙、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四 裁判思路

    01

    欠款是否属实?

    原告提供的由该机械公司出具“以物抵债”凭证清楚载明未付金额为3.06万元,与丙、丁后续沟通内容相互印证,公司虽不认可但无法推翻,故欠款事实成立。

    02

    甲为何要承担责任

    甲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唯一股东,未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依法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03

    乙、丙已转让股权,为何仍需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债务形成于乙、丙持股经营期间,二人明知公司存在债务风险,仍将股权转让给母亲甲,且:未提供证据证明股权转让款实际支付;转让后二人仍实际控制公司,甚至表态“以厂里设备抵债”;丁也称“需母亲丙处理债务”。综合可见,乙、丙转让股权具有逃避债务的主观恶意,构成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应与甲一同承担连带责任。

    04

    丁为何不承担责任?

    现有证据仅能证明丁曾参与业务沟通,不足以认定其为公司实际经营者,故不承担法律责任。

    05

    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原告在2017年抵债后仍持续向乙、丙、丁主张权利,诉讼时效多次中断,未超过法定期限。

    五 法官提醒

    公司制度为股东设置了“有限责任”的保护罩,但其前提是公司与股东之间必须财产独立、界限清晰。本案中,法院正是通过“刺破公司面纱”,否定了公司的独立人格,让幕后实际控制人同样承担了法律责任。

    为何要“刺破”?核心在于三点:

    第一,人格混同。乙、丙在经营公司期间,夫妻财产与公司财产无法区分,已经动摇了公司独立人格的根基。

    第二,恶意逃债。二人在明知公司对外负债的情况下,将股权以高达300万元的名义价格“转让”给母亲甲,却无证据证明实际支付。这种“左手倒右手”的家族内部转让,实质是企图通过股权变更来切断债务联系。

    第三,持续控制。股权转让后,乙、丙仍以实际控制人身份处理债务,表明公司经营并未因股权变更而改变,家族仍视公司财产为自家财产。

    法官提醒:公司的“面纱”不是恶意逃债的“护身符”。任何试图通过股权转让、亲属代持等方式“金蝉脱壳”的行为,在法律的火眼金睛下都将无处遁形,最终责任人必须对公司的债务“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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