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买的手机是“租来的”?
要求全额退款竟遭拒……
这样的消费陷阱并非个例,
让我们走进这起案例,
看消费者如何成功维权,
并附上法官的购机防骗指南!
01 案情回顾
2024年4月,小帅在一家手机店为朋友小华订购了一台苹果手机,并支付了7200元货款。几天后,小帅前往取货时发现,手机已被拆封并激活。当天小帅就将手机交给了小华。随后,小华又回到该店,由工作人员协助完成了数据迁移。
然而六个月后,手机突然无法正常使用,屏幕显示:“丢失的iPhone,请勿重启设备……此为XX租赁设备,因多次扣款失败请尽快交租”,并附有租赁公司联系方式。小华联系后得知,这部手机原是苹果官网与租赁平台合作的定制机,必须买断租赁后才能正常使用,实际所有权仍属租赁公司。
小华立即报警。经派出所协调,手机店负责人承认手机由其妻子售出,但对出现的问题表示“不知情”,并提出可更换一部成色相近的手机。小帅、小华拒绝该方案,坚持要求全额退款。协商无果后,小帅将手机店诉至法院。
经查明,手机店提交的销售单上所载手机串号,与小帅实际持有的手机串号不一致,且该单据无小帅签字。手机店提供的进货发票显示,其所称销售的手机从某商贸有限公司购入,开票日期为2025年1月,却备注“购买日期为2024年4月”。
02 争议焦点
小帅认为:手机店故意出售“租赁机”构成欺诈,要求撤销买卖合同,全额退款并主张三倍赔偿。
某手机店负责人辩称:小帅无法证明涉案手机为本店所售,且手机已转交小华使用,合同履行完毕,小帅无权再主张退款或赔偿。
03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双方买卖合同,某手机店全额退还货款7200元,并支付赔偿金10000元。二审维持该判决,驳回某手机店上诉。
04 裁判思路
法院认为,在交易过程中,小帅与该手机店确认了购买的手机型号和价格,并亲自进行交付,因此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小帅已完成付款义务,而手机店虽主张履约,但其提供的标的物与小帅实际收到的手机并非同一部。对于合同是否履行的争议,应由履行义务方(即手机店)承担举证责任。
作为销售方,手机店除交付手机外,还应提供相关凭证如发票、保修单等,但其均未提供。此外,销售单无消费者签字,进货发票开票日期显示其为事后开具,无法证明交付的手机为原约定设备。故应由被告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且警方处警记录显示,手机店经营者在报警现场已辨认并承认涉案手机为其配偶所售。因此,法院对手机店“非本店所售”的辩词不予采信,对原告主张撤销双方买卖行为、要求被告退还货款的主张予以支持。
本案中,被告出售的所谓“原装机”与市场价相近,但其本质是一台“租赁机”,违背了原告购买全新正品手机的初衷和预期。被告不仅无法说明货物的来源,录音证据更显示,这部手机是其从其他客户处回收收取。故可认定被告隐瞒商品真实情况。根据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的过错程度,酌定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0000元。
法官提醒
购买高价电子产品,请认准官方门店、授权经销商或信誉良好的平台。交货环节不可忽视,务必当面拆封验机,确认无外观瑕疵、未提前激活、配件齐全。交易完成时,主动索取发票或销售单,仔细核对产品型号、串号等关键信息是否与实物一致。对商家补开、代签等不规范行为,应及时提出异议。
如遇商品质量问题、权属不清或功能与宣传不符,应果断通过录音、录像等方式留存证据。可先与商家沟通,沟通无效则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若经营者构成欺诈,消费者可依法主张“退一赔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