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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偃法说法】货款打给员工个人却未收到货,公司该不该赔?法院:关键要看清这件事!

发布时间:2025-09-19 10:41:14


    在日常买卖交易中,预付款购物是常见方式,但也隐藏风险。如果支付预付款后对方迟迟不交货甚至失联,预付货款该向经手方还是向公司追讨?

    近日,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个人私下交易行为引起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快跟小编一块了解一下吧!

    案情回顾

    B公司主营染线及毛线销售,2022年初至2023年底,小强(化名)受聘负责该公司日常经营管理。2023年11月,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小雪(化名)。

    从事织帽生意的小红(化名),自2022年8月至2023年2月期间,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多次向小强采购毛线,并先后向小强个人银行账户转账共计10万余元作为购线的预付款。

    2023年2月,小强向小红出具了两份标头带有“B公司”字样的《购线单》,写明小红尚有12000斤毛线未提取,但单据尾款处仅有小强个人签名,未加盖公司公章。

    然而,在小红提取部分毛线后,小强及其所在的B公司停产停业,尚有价值7万元的毛线始终未能交付。小红多次沟通无果,遂起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小强及公司法定代表人小雪共同返还剩余货款及利息。

    争议焦点

    B公司辩称:小强虽曾任公司管理人员,但公司并未授权且未知情小强开展案涉业务并代收货款,故公司并非案涉买卖合同相对方,不应担责。

    小雪辩称:对先前行为并不知情,且在案涉纠纷发生后才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不应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期间,被告小强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问题归纳

    1.小强收取货款、出具单据的行为是否代表B公司职务行为?

    2.B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小雪是否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审理

    经审理,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小强以个人名义接收预付款,并向原告出具凭证,应认定原告与被告小强之间形成买卖毛线的业务。

    关于B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小雪是否应对案涉款项承担责任问题,尽管《购线单》标头有“B公司”字样,但案涉业务的款项支付对象、合同签署主体均为小强个人,不能排除被告小强与原告发生购买毛线的业务。同时原告认可其是与被告小强(而非B公司)发生业务,原告请求被告B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小雪承担责任,证据不足,该诉求不予支持。

    被告小强收取原告购线款后应向原告提供相当价值的毛线,小强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毛线,构成违约责任,应当向原告返还剩余货款及利息。被告小强未到庭陈述事实,应承担不利后果。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小强承担返还原告小红剩余货款及利息的责任,并驳回原告小红其他诉讼请求。

    后小强上诉,主张其行为是经B公司授权的职务行为,其与小红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故个人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二审法院经审理,对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在案证据和当事人陈述,小强系直接与小红联系进行交易, 小强以其个人账户收取款项,购线单无公司盖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仅由小强以经手人名义签署. 交易协商过程中小强称没有明确表明过其系代表B公司, 其亦未提交其他能够证明其系履行职务行为的证据。B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明确表示公司未授权小强代收货款,案涉交易系小强的个人行为。应认定小红与小强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一审判决并无不当。

    最终二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

    本案的关键在于准确识别交易相对方,正确区分“个人行为”与“职务行为”。法官提示市场主体在交易中务必注意:

    严格审查交易对象,认准签约主体: 交易前务必厘清是与公司还是个人交易。若意图与公司交易,应要求对方提供加盖公司印章的合同或授权委托书,并确保款项支付至公司账户。本案中,小红将款项多次转入小强个人账户,且自认交易对象为小强个人,是导致其无法向公司追责的关键原因。

    警惕“身份混同”风险,勿轻信“名义代表”: 即使对方是公司员工,若其以个人名义签约、收款,且未提供充分的公司授权依据,该行为通常视为个人行为,公司不承担法律责任。切勿仅凭对方身份或单据上的公司名称就当然认为系公司行为。

    注重证据留存,明确权责关系: 妥善保存合同、付款凭证、沟通记录等,明确记载交易对象、交易金额、交付方式等关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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