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案例评析

【偃法说法】无资质机构代办出国劳务,三万元险打水漂!法院判了!

发布时间:2025-08-05 18:46:31


    近年来,出国劳务成为部分劳动者增收的途径之一,但随之产生的纠纷也时有发生。近日,偃师法院城关人民法庭审结一起因委托一家无资质机构办理出国劳务手续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件,给所有计划出国务工的打工人敲响了警钟:找中介,先看“证”!

    案情回顾

    小星、小帅、小英(均化名)三人均有意赴国外务工。2024年初,小星在微信群看到A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阿强)发布的国外招工信息后,与阿强取得了联系。

    三人遂委托阿强为其办理相关出国手续,并按阿强要求递交了护照、支付了人均10000元的费用。阿强向其三人出具款项收据,并载明:办理周期超出75天无任何出境消息费用全退,若中途放弃则费用不退。

    期间,阿强为三人办理了签证。小星等三人分别签署《出境告知书》《护照管理委托书》《国外工作承诺书》,又分别与国外用人单位签署《劳务合同》(但无用人单位印章及负责人签字)。

    75天期限届满后,三人未能获得任何出境安排消息,联系阿强退款并返还护照未果,将A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A公司退还每人10000元及利息,返还护照或赔偿每人护照补办费220元。

    被告A公司辩称:首先,口头委托合同成立生效。其次退费问题,是三人自行退群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属其违约,已发生费用(体检、签证等)不应退还;护照系三原告根据《护照管理委托书》自愿经被告之手交由案外第三方保管,被告不负有返还义务。

    争议焦点

    1.原、被告之间委托办理出国劳务的合同关系是否有效?

    2.被告到底该不该返还案涉费用?已发生的实际费用又该谁来承担?

    3.被告是否负有向三原告返还护照的义务?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

    1.就合同效力问题: 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阿强与三原告沟通协商并收取费用办理出国劳务事宜,系履行职务行为,故原被告形成委托合同关系。组织劳务人员赴境外工作属于对外劳务合作,系特许经营活动,经营者必须取得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被告A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取得该法定资质。因此,其与三原告达成的委托办理出国劳务的协议,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合同。

    2.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根据法律规定,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被告基于无效合同收取的30000元应予返还。

    但法院考虑到被告在履行过程中确为三原告办理了签证等手续,产生了一定的合理支出;且三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委托他人办理重要出国事务时,未审慎核实受托方的经营资质,对合同无效亦存在一定过错。

    结合案件事实及双方过错,酌定三原告自行承担30%的损失,现三原告表示不再要求办理出国劳务手续,故被告需向三原告各返还7000元。

    3.护照返还问题: 根据查明事实,三原告系将护照交给了被告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阿强。该交付行为是基于履行涉案委托合同,且发生在阿强履行职务期间,故被告负有返还护照的义务。现合同无效,被告继续占有护照缺乏合法依据,应予返还;若被告客观上无法返还护照,则应赔偿三原告因补办护照产生的合理损失(法院依据证据认定标准费用为每本220元)。

    综上,作出判决:被告A公司承担向原告小星、小帅、小英各返还7000元及相应利息、返还护照(或赔偿每人护照补办费220元)的责任,并驳回三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现被告A公司已履行完毕前述判决确定的全部义务。

    法官说法

    本案看似是普通的委托纠纷,实则暴露出无资质中介横行、务工人员风险意识薄弱的普遍问题。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务工人员:

    1.资质审查是前提: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是国家设定的准入门槛。 任何机构或个人未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均不得从事组织劳务人员赴境外工作的经营活动。务工人员委托中介办理出国劳务手续前,务必要求对方出示有效的资格证书原件,并可登录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进行核实。委托无资质机构办理,不仅服务质量无法保障,所签合同亦面临被认定无效的风险,自身权益难以得到充分保护。

    2.合同无效后果需知悉: 合同一旦被认定无效,即恢复到订立前的状态。收取的费用原则上应返还,但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可能分担因履行无效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已发生的必要费用)。本案中,务工人员因未审查资质承担了部分损失,教训深刻。

    3.证据意识要加强: 务工人员应增强法律意识和证据意识。在委托过程中,注意留存合同(即使口头约定,也应争取书面确认关键条款)、付款凭证、收据、沟通记录(如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有效维权。

    4.护照管理须规范: 护照是公民的重要身份证件和出入境凭证。务工人员应妥善保管,谨慎交付。任何组织或个人均无权非法扣押公民护照。如遇护照被不当扣留,可依法主张返还。

    法院提醒: 广大务工人员应通过正规、具备合法资质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办理出国务工手续,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陷入类似法律风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