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事交易中,合同条款的明确性与公司财务的独立性是保障交易安全的关键。近期,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法院城关人民法庭审结一起因货款结算及承兑汇票贴息问题引发争议的定作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签订《定作合同》,约定由A公司为B公司加工铝单板,合同总价约400万元。A公司依约供货后,未收到B公司全部货款。遂A公司起诉法院,要求B公司支付欠款28万余元及利息,并由B公司唯一股东小王承担连带责任。
争议焦点
1.拖欠货款金额数额认定问题。
原告A公司主张未付货款为28万余元。被告B公司辩称,拖欠的货款应扣减承兑汇票贴现利息费用及额外运费,实际欠付26万余元。
2.股东小王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B公司及股东小王辩称,公司与股东财产独立,小王不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定作合同,双方形成定作合同关系。原告A公司在接受被告B公司的汇票时,应明知汇票的支付需有一定的期限,在原告未对期限和承兑汇票可能产生的贴息费用提出异议时,汇票贴息费用应由原告承担。由此认定被告B公司欠付原告的款项为26万余元,被告B公司应当向原告支付。
被告B公司为个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小王为唯一股东。在二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由此原告请求被告小王对B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最终判决:被告B公司承担对原告A公司支付货款及利息的责任;被告小王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货款结算争议源于合同关键条款约定不明,股东责任风险则因财务混同埋下隐患,广大经营者当引以为戒。契约贵在“细”。支付方式(现金/票据)、贴息承担、运费结算等核心条款务必书面明确,避免歧义生讼。票据接收须“慎”。承兑汇票隐含贴现成本,若不愿负担,合同中须明示“贴息由付款方承担”。人企界限必“清”。一人公司股东务必严守财务独立,建立规范账簿,杜绝公私账户混同,否则将直面连带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二十六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第六百二十八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