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想到拖欠这么久的工程款终于有着落了,真是太感谢马法官了!”近日,一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将一面印有“维护人民利益 彰显法律公正”的锦旗送到偃师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马俊峰手中,对法官在这起案件办理过程中展现出来的廉洁高效的司法作风、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表示认可与感谢。
基本案情
2017年4月,丙公司与不具有建设工程资质的小明(化名)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将丙公司承包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小明。合同签订后,小明将前述工程又分包给不具有建设工程资质的小帅(化名)。该工程竣工后,丙公司于2023年1月与小明就该工程项目结算并支付完毕。然而,小明未向实际施工人小帅履行全部工程款,小帅经讨要未果,将小明诉至法院。
然被告小明辩称,从未与小帅签订过书面的承包合同,故小帅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受理该案后,马俊峰法官认真研读卷宗,深入调查取证,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面对双方当事人激烈的争辩,法官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则,耐心倾听各方诉求。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认定:
原被告二人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建设工程合同关系。但二人不具有建设工程资质,故双方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根据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最终在查明事实、厘清责任后,依法作出判决:被告小明承担对原告小帅工程款的责任,并驳回原告小帅其他诉讼请求。
一面锦旗,是当事人攥在手里的感激“回信”;多次调查取证,是法官写在卷宗里的为民“答卷”。对法院而言,这不仅是当事人的肯定,更是一场生动的法治注脚:司法公正,从不是简单的“非黑即白”,而是在纷繁复杂的事实中精准校准权利边界,让每个身处纠纷中的当事人,都感受到法律不偏不倚的重量。
下一步,偃师法院将继续秉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理念,不断提升审判质效,深化司法作风建设,以更加严谨的态度、更加扎实的工作、更加优质的服务,回应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新期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三款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