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偃师市人民法院高龙法庭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由于交通事故致原告段某左侧偏瘫,医疗费花费巨大,家里已经债台高筑,无力承担诉讼费。考虑到此种情况,该案立案审查时,高龙法庭及时报请法院主管领导批准,为段某减免5000元案件诉讼费用。在了解案情时,得知段某先期治疗护理还需大量的资金,如果治疗不及时,将会产生后遗症。高龙法庭马上建议段某先于执行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和财产损失等122000元。经段某申请,在庭审结束后,高龙法庭立即办理先于执行手续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先予执行民事裁定书,某保险公司在裁定书送达后10日内将122000元经高龙法庭转交给段某。段某的妻子任某激动地对法庭工作人员说:“您们辛苦了,俺全家感谢法庭!”
高龙法庭对此案作出判决,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段某122000元,被告邢某赔偿段某169000余元,双方当事人均对法院的判决表示满意,在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