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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镇法庭:“以保促调”,跑出解纷“加速度”

发布时间:2025-01-24 18:56:09



    “这笔借款能这么快的要回来,真要感谢法院及时进行了财产保全,维护了我的利益……”当事人收到款项后激动地向承办法官表达着自己的感谢。

    案情回顾

    近日,偃师法院翟镇法庭受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2007年,被告王某、刘某因资金周转向原告靳某借款7万余元,并约定借款利息。后靳某催要债务无果,便将王某、刘某诉至法院。

    受理该案后,原告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承办法官经过审查相关证据后,认为原告提交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遂立即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为确保案件尽快取得实质性进展,偃师法院保全组于次日冻结二被告银行、微信及支付宝账户,又查询到二被告在新疆有房产、车辆,随即协调有关部门进行查封、扣押。账户被冻结后,二被告主动与保全组联系,希望协商解决问题,保全组引导其与承办法官联系沟通还款事宜。

    承办法官遂以保全为突破口,经过耐心释法说理,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二被告一次性偿还全部借款,原告向法庭提交撤诉及解封申请书。此次纠纷的快速解决,既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彰显出了财产保全工作的前端保障性。

    法官说法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在对该案判决前,依法对诉讼标的物或与案件有关的财物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该措施能及时有效锁定负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的财产,降低其在判决生效前转移财产的风险,也能促使当事人及时履行给付义务,提高案件审理的配合度,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下一步,偃师法院将坚持“以保促调”工作思路,进一步加大财产保全措施的适用力度,健全完善相关制度机制,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纠纷全流程实质性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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