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规范食品市场秩序,偃师法院近日审理了一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对6起案件的被告人处以拘役四个月、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九个月刑罚,并集中进行了宣判。
2010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任某等五人生产销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禁止使用的含有4-氯苯氧乙酸钠、6-苄基腺嘌呤等的食品添加剂。被告人王某某生产销售添加工业亚硝酸钠的猪头肉,亚硝酸盐的含量远超国家标准,对当地的食品安全产生极大的影响。
我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任某五人在生产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王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法对各被告判处上述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