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偃师市法院首发禁止令 禁止被告人驾驶机动车

发布时间:2013-11-07 16:34:41


    近日,偃师法院审理了一起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危险驾驶案,并首次对被告人适用禁止令。

    2013年3月28日19时20分许,被告人寇某在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驾驶未经登记三轮摩托车,与重型货车相撞。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寇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民事赔偿已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对寇某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六个月,并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驾驶机动车辆。

    注:禁止令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的一项新规定,是非监禁刑制度的一项创新。根据规定,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法院可根据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责任编辑:张鹏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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