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思想观念的开放,老年人恋爱与再婚已成为较普遍的现象。幸福、和谐的老年婚姻生活对提高老年人的身心健康水平、推动家庭养老的健康发展有着重要作用。
然而,“黄昏恋”不仅有美好与浪漫,却也可能引发复杂的法律问题,其中,家庭矛盾冲突、财产权益争议等尤为突出。近日,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回顾
王老汉年过七旬,与其原配妻子共生育子女三人,分别是长子甲、次子乙及女儿丙,后原配妻子去世。
往后岁月,王老汉与李老太相识,后二人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
因王老汉三个子女反对李老太与王老汉一起生活,双方由此发生矛盾,要求王老汉与李老太二人搬出新宅。
无奈,王老汉与李老太将三子女诉至本院。
双方争议
原告王老汉与李老太主张:
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不准干涉二原告夫妻间的正常生活,不准干涉二原告在家居住生活。
被告甲、乙、丙辩称:
为了父亲的晚年幸福,欢迎王老汉回家居住,但是李老太不能回去住。
法庭审理
本案中,原告王老汉、李老太系依法登记结婚的老年人,而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三被告作为王老汉的亲生子女,理应尊重、孝敬老人,不得干涉二原告的婚姻自由,不得侵犯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使二原告能够安度晚年。
最终,偃师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甲、乙、丙不得干涉原告王老汉、李老太夫妻间的正常生活,不得阻止原告王老汉、李老太在新宅家中居住生活。
法官普法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当前社会,老年群体人数越来越多,黄昏恋的老人不在少数,而再婚老人与双方子女之间的矛盾也时有发生。
老年人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保障其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同样包括老年人的婚姻自由。
老年人的婚姻和伦理关系受法律保护,有离婚和再婚的自由。为人子女应在尽到赡养父母义务的基础上,更多的尊重父母的意愿,尊重其自主选择安度晚年的方式和共度晚年的对象,对父母晚年婚姻生活不应干涉。
在家庭关系中,应当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人的社会风尚,使老年人安度晚年,老有所依、老有所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规定: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条规定: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