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做兼职吗?
只需提供银行卡,帮忙取个钱,
就能轻松获得高收益!”
这种看似既“助人为乐”
又“发家致富”的“好事”
其实是诱骗犯罪的陷阱!
开学在即,
在此提醒广大在校学生提高警惕,
切勿落入网络犯罪的圈套之中!
基本案情
小刚(化名)是某大学在校学生。2023年4月,小刚为获取高额好处费,未能抵御他人邀请一起“赚钱”的诱惑,在明知对方使用银行卡转移网络违法犯罪赃款的情况下,仍将其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并提供刷脸服务。
其银行卡累计进账43万余元,出账43万余元,关联案件20起,涉案资金12万余元。经查明,截止案发时,小刚尚未收取上游支付的“好处费”。本案审理过程中,小刚共计退还被害人5.5万余元。
法院判决
偃师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小刚明知是犯罪所得,为牟取非法利益,仍使用自己银行卡等为违法资金转移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小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小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赔部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
依法判决被告人小刚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小刚作为一名大学学生,因为一时贪念影响了自己今后的人生走向,令人感到惋惜的同时,也为广大学生敲响了警钟。请各位在校学生切记,支付宝、微信、银行卡一定不能出租和转借给他人,也不能用于帮助别人收转资金。
近年来,诈骗分子诱骗学生,许诺只要提供银行卡、手机卡就能获取高额回报,导致一些涉事较浅、认知不足的学生沦为帮信犯罪的“工具人”。这些犯罪分子清楚其行为的违法性,所以善用各种伪装,隐去一切可能曝光身份的痕迹,常以“网络兼职”“代转账”“网络投资”等名义,以高额报酬为诱饵,大量寻找提供电信卡、通信账号、银行结算账户等“犯罪工具”的“工具人”。一旦实施了帮助行为,就可能触犯刑法,严重影响自己的人生轨迹。在此提醒大家,不要心存侥幸、铤而走险、以身试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