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恶意规避
不履行给付义务
案外人辱骂执行干警
公然挑衅司法权威
抗拒执行 后果很严重!
8月14日
偃师区法院对于恶意规避执行的张某
阻碍执行的案外人邱某
双双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执行过程
郭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判决生效后,因张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郭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期间,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某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电话亦联系不到其本人。8月14日夜间,在申请执行人的密切配合下,执行干警成功将正在喝酒的张某堵在了案外人邱某家中。
当执行干警欲带离张某时,却遭到案外人邱某的恶意阻拦,邱某不仅不配合工作,还叫嚣、辱骂执行干警。针对他的过激行为,执行干警向其释明了相关法律规定,告知其拒不配合执行工作的法律后果,但邱某仍然不予理会,执行干警遂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拘传措施。随后,执行干警顺利进入家中并成功将躲藏于箱子中的张某拘传到案。
在法院办案中心,邱某终于“醒过神儿”来,一再对自己的过激行为表示悔过,并写下悔过书。鉴于邱某认错态度良好,偃师区法院决定暂不追究其相关责任。而对于被执行人张某,因其恶意规避执行,被拘传到案后仍然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遂决定依法对其司法拘留十五日,以示惩戒,并于凌晨1时许将其送拘。
法官提醒
法院干警是法律的执行者,辱骂执行公务的干警是对法律的公然挑衅,必受严惩。对执行措施存疑,应当以正当方式提出,言语需谨慎,切莫逞一时口舌之快。
破解执行难,不能仅靠法院的“单打独斗”,还需要全社会支持、协助、配合,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履行法院要求的协助执行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