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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店擅用他人照片做宣传,侵权!

发布时间:2024-08-02 19:54:50


    网络店铺为展示服装类商品的卖点,通常会使用真人照片展示穿着效果,以此“吸睛”为其商品链接引流,但若未经肖像权人同意或者无正当理由使用肖像权人肖像的,则构成侵权。

    近日,偃师区法院成功调解一起肖像权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小红是一名平面模特,平时主要给相关线上店铺拍摄服装类产品的穿着照片,用以商家宣传。偶然间,小红发现一家线上店铺未经其同意,使用了自己的照片作为产品的宣传照,且该产品销售量及销售额较大。

    小红认为该店铺的行为已严重侵害其肖像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店铺立刻停止对其肖像权的侵害并删除侵权链接,赔偿经济损失,并就侵犯肖像权一事进行登报道歉。

    调解过程

    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赵国军通过小红的陈述和举证详细了解事情原委。多次通过电话沟通,约见网店负责人面对面调解,对其进行释法说理,并耐心阐明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可能出现的结果和面临的诉讼风险。

    经过办案人员细致认真地沟通协调,店铺负责人最终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主动提出向小红赔礼道歉。后承办法官积极与小红联系,告知被告已认识到错误,并将网店中相关照片与链接删除,希望小红能够酌情考虑。最终,在办案人员的不懈努力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告网店赔偿小红经济损失4000元,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寄语

    该案中,被告网店未经原告小红许可,擅自使用其肖像对产品进行宣传来获取利益,此行为已构成对小红肖像权的侵害。肖像权直接关系公民的人格尊严及社会评价,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广大网店商家需谨记,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在使用他人照片对产品进行宣传时,应通过签订使用协议等正规渠道取得权利人的同意并按照约定使用,要增强法律意识,尊重他人合法权利,共同维护起良好的网络经营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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