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图片新闻

网络平台≠法外之地!侵害名誉要担责

发布时间:2024-07-24 18:17:31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小红到一家熟食店应聘前台销售岗位。应聘通过后,小红到店学习7天,期间她按要求填写了一份《应聘表》,写明其个人信息,还与店家在表上约定“未满六个月离职者,扣除学习金1000元”。表格下方有熟食店加盖公章且有店员与小红的签名。

    2023年6月,小红从熟食店离职。随后,熟食店给小红发放了5月份工资,并按照约定将1000元学习金扣除。

    小红对熟食店的行为感到不满,于是在自己的抖音账号上发布视频,载明该熟食店是“黑心商家”,店内公然售卖过期、变质食品。视频发布当晚,就达到近1000个点赞、300余条评论及500余次转发量。虽然当晚小红已将视频删除,但熟食店店主仍以小红的行为影响其经济利益,侵害其名誉权,将她诉至本院。

    经查明,熟食店三名员工提供证人证言证明,店内超过48小时产品必须下架禁止销售。经省食检部门抽样检查,熟食店产品全部合格,未出现小红所说情况。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小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熟食店经济损失1000元,并在抖音视频平台上连续3天发布向熟食店的致歉声明。

    小红因离职后被扣除学习金与熟食店发生纠纷,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其却在抖音视频平台公开发布具有贬损性质的作品及配文,且在传播性强、受众范围广的视频平台上获得了一定的点赞、转发量,并有上百条评论,对熟食店的正常经营造成不良影响,应对其所发布内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其名誉权。

    当前,微博、微信、抖音、快手等社交媒体和自媒体平台,承载着海量的信息传播内容,充分拓展了网民自由表达观点的方式。但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更不能成为侮辱、贬损、诋毁他人的“异域空间”。即使存在矛盾纠纷,也应通过合法合理途径解决,而非利用互联网发泄私愤,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法官提醒,一言一行皆有责任,要依法依规使用网络,严格遵守法律规定、道德文明规范,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安全环境。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