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小军与小红是初中同学,确立恋爱关系后于2015年举行结婚仪式。共同生活将近两年半的时间后,两人因感情破裂分手,结束了同居关系。期间,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在同居生活期间未生育子女。
分居后,小军多次向小红讨要两人结婚时付给女方的相关礼金和其他转账支出,因讨要未果,小军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小军与小红从办理结婚宴席到两人自行解除同居关系,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长达两年有余,形式上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实质上双方共同、长久、稳定生活的目的已经实现,构建了长期稳定的家庭关系,后因双方发生矛盾导致分居,此种情况下,小军要求小红返还彩礼,对小红来说显失公平。
且小军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支付礼金的数额,也无法证明小红借婚约向其索要钱财以及因给付彩礼等导致小军生活困难,因此小军要求小红返还财物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婚约财产纠纷是指男女双方在相识恋爱期间,一方因特定原因而从对方获得数额较大的财物,在双方不能缔结婚姻时,财产受损的一方请求对方追还财物而产生的纠纷。彩礼是指以结婚为目的,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一方或其家庭成员给付另一方的礼金及贵重财物。
给付彩礼是我国的民间婚俗,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为的给付,从法律性质上是一种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行为。本案中,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长达两年有余,实质上双方构建了长期稳定的家庭关系。后因两人发生矛盾导致分居,此种情况下,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对女方来说显失公平。
没有形成婚姻关系的,彩礼应当以退还为宜,但对于“没有形成婚姻关系”的理解应是指既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也没有实际共同生活的情形,已经出现“夫妻之实”的事实,应全面综合考虑,结合对妇女权益的依法保护,权衡各方利益作出适当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