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隐藏、转移财产,阻挠执行、耍“小聪明”,自以为是“完美操作”,最终难逃法律制裁!
近日,被执行人张某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张某的行为也给其他被执行人敲响警钟,法律面前无儿戏,规避执行后果严重!
案情回顾
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执行人张某实际控制有四家公司,该四家公司均由张某的亲戚或朋友代名法定代表人,但都由被执行人张某实际控制公司业务往来及财务情况。
被执行人张某通过对外出租车间厂房的形式收取租金约350余万元,不予主动履行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却挪作他用,且在法院要求其申报财产时,被执行人张某未如实申报且瞒报其实际所有的厂房及租金收入、名下及实际所有车辆信息,通过成立新公司或不断变更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等方式来躲避债务。执行过程中,法院向被执行人张某的租户下发协助执行通知书,张某得知后告知租户暂不能将租金交给法院。
张某的一系列抗拒执行的行为,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法院审理
庭审中,被告人张某当庭表示认罪。偃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在本案侦查、审理过程中能履行部分义务,且自愿认罪,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未提起上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案例。张某明显逃避法院执行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国家的司法秩序和司法公信力,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法院的判决严厉惩治了其规避执行的行为,维护了国家的司法权威。
法官释法
01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02 “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是指: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03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起算时间:
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时间从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时起算。
具有执行内容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
04 触犯拒执罪的法律后果: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寄语
被执行人应当依法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切勿心存侥幸心理、阻扰执行工作,更不可故意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致使无法执行。如有上述行为,可能面临罚款、拘留甚至是被追究刑事责任。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存在阻扰执行、有能力执行拒不执行的行为,可提供线索向法院执行局或者公安部门反映,追究被执行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