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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我在诉” 凡事细办 | 多年纠纷一朝解 案结事了促和谐

发布时间:2024-02-29 10:15:20




    如我在诉、换位思考

    是司法审判践行群众路线的做法

    也是让人民群众

    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经验

    近日,偃师区人民法院顾县人民法庭在审理一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时,承办法官蒋焕晓以“如我在诉”的办案理念,倾情调解、耐心劝导、悉心释法,案件双方当事人各自退让,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庭履行,多年纷争得以实质化解,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情回顾

    2018年10月,原告张某欲在老家顾县镇建盖三层房屋,通过村民介绍,将该工程交给被告曲某施工,双方约定包工包料每平方1100元,工程款共计96800元。工程完工后,张某依约向曲某全额支付了建房款,后张某到新疆长期居住。

    2019年4月,张某从新疆回家后发现房屋出现大面积渗水、漏雨的情况,遂与曲某联系令其赔偿。然而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张某无奈遂诉至本院,要求曲某赔偿损失33000元。

    顾县法庭受理此案后,第一时间到张某家中勘察了房屋状况,后组织双方当事人开庭,根据双方举证查明了案件事实。庭审中双方不仅对房屋出现质量问题的原因各执一词,而且对于确定修复方案、修复费用亦僵持不下。

    开庭结束后,回到新疆的原告张某左右为难,如果不申请相关鉴定,面临的将是无法确定房屋受损的具体数额,其诉求或许不能得到支持;如果申请相关鉴定,则面临质量问题、修复方案和修复费用三项鉴定,不仅耗时较长,而且鉴定评估费较高。

    顾县法庭庭长蒋焕晓再三斟酌原告的诉求及被告的承受能力,考虑如果进行鉴定,那么再以简单的判决方式处理,不仅达不到案结事了的目的,甚至还可能会出现鉴定费用高于损失数额的情况,这并非法院及当事人追求达到的法律效果。

    这更坚定了蒋焕晓调解该案的决心。于是,她一方面运用浅显易懂的话语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法律规定,另一方面与法院技术团队进行沟通、向鉴定机构征询相关鉴定费用,再从法律规定、责任承担、鉴定费用及诚实守信等方面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原、被告双方终于向法庭表达了愿意各自退让,一次性化解该起纠纷的想法。

    经多番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曲某一次性向原告张某赔偿房屋损失7000元,并当庭履行了赔偿款。

    法官说法

    农村自建房在建造过程中,雇佣双方多采取口头约定,发包方一般不考虑施工方是否有资质。由于技术等方面受限,难免会出现各种问题,双方可以选择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大多需进行司法鉴定,不仅耗时长,且鉴定评估费用高,不利于纠纷的解决。

    该起案件中,承办法官通过与技术部门沟通、听取专家意见建议、现场勘察等方式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最大程度减少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实现案结事了。

    该起纠纷的顺利调解,是偃师法院秉持“民生无小事”和“如我在诉”的工作理念全力化解矛盾纠纷的生动缩影,忧群众之所忧,解群众之所惑,便群众之所利,主动前往当事人家中实质化解纠纷,彰显了偃师法院为民解纷的效率和温度。

    下一步,偃师法院将继续围绕“案结事了人和”的目标,以“如我在诉”理念办好关乎民心向背的小案,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让群众的司法获得感成色更足、底色更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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