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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长带头开庭办案 “头雁”领航树标杆——偃师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发布时间:2023-12-22 20:23:54



    2023年12月21日上午,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案件由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李丽君担任审判长,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王银轩出庭支持公诉。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13日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因酒后与邻里发生纠纷,遂将其租住的洛阳市偃师区槐新街道某社区房屋(处于人群较为密集的居民社区)内厨房的备用煤气罐搬到客厅,用一根带插板的电线将煤气罐捆到其腰部,左手扶着煤气罐阀门,右手持打火机,声称其准备自杀。

    民警接警到现场后,在劝服王某某期间,王某某打开煤气罐阀门释放液化气一秒左右后又关闭,且将打火机点燃几次,情绪激动。

    后民警将王某某制服并带回洛阳市公安局偃师分局槐新派出所。经称重,王某某绑在身上的煤气罐内气体剩余10.75公斤,且经检测,涉案煤气罐内主体成分为乙烷、丙烷等可燃气体。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采取在居民小区打开煤气阀门释放液化气并点燃打火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王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

    综合考虑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情节、行为社会危害性及悔罪表现,2023年12月22日下午,偃师法院即公开进行宣判,判决被告人王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液化气钢瓶、打火机以及插排电线均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官释法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体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实施了相关具有紧迫危险性的行为就构成犯罪。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在遇到与邻里之间的矛盾纠纷时,不能冷静客观地处理,而是采取危害他人安全的极端方法,如未被公安机关及时制止,后果不堪设想。

    法官在此提醒大家:公共安全与每个公民息息相关,维护公共安全不仅是对自己、家人和他人生命、健康以及财产安全负责,也是每个公民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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