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斗气车”、恶意别车等行为极为危险,让人深恶痛绝。但此类事件仍频繁发生,对于“路怒症”行为,法院怎么判?
追逐竞驶、两车相撞,主干道上演“速度与激情”,终被判刑!
6月12日14时许,乔某与李某因个人纠纷发生矛盾,分别驾驶机动车沿洛阳市偃师区主干道追逐竞驶。在一路口等待红绿灯期间,乔某下车强行拉李某车门未果,李某夺路驶离。之后,两人仍你追我赶,乔某为泄私愤,甚至故意驾车与李某驾驶的车辆相撞数次。最终,在华夏路中成百货附近,李某撞开道路中间的护栏反向行驶,乔某驾车追逐,并于偃师电视台转弯处再次与李某驾驶的车辆相撞,将该车逼停在非机动车道上。后乔某在事故现场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本案中,被告人乔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车流量大、行人多的城区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超速行驶,情节恶劣,并发生交通事故,应从重处罚;该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又系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决乔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一时斗气车,一生背案底。请您文明驾驶 ,安全回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