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3日,偃师法院对史某某等31名被告人“淘宝代运营”诈骗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 #
2019年2月份开始,史某某等三人注册成立洛阳某科技有限公司,先后招募周某某、张某某等人以“淘宝代运营”名义实施诈骗。公司通过旺旺、微信等社交软件联系销量低、新开店的网店店主,以发送虚假的店铺盈利、销量截图等方式,获取被害人信任,诱骗被害人购买该公司的会员服务,并诱导被害人将本人网店商品更换为低价日用百货,通过组织涉案被告人到被害人店铺购买商品,制造该被害人店铺销量提升的假象,以此蒙蔽被害人、骗取被害人钱财。短短一年多的时间,一群90、00后年轻人成功诈骗了763万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史某某等31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提请以诈骗罪对史某某等人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中,法庭充分保障了各被告人及辩护人依法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控辩双方在审判长主持下,围绕指控罪名、犯罪事实开展举证、质证、辩论,并对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及量刑充分发表意见,31名被告人分别作了最后陈述。被告人家属旁听了庭审。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法官提示
淘宝新手要提高警惕,切勿给骗子可乘之机。虽然好的方法事半功倍,但防人之心不可无,目前市场上电商代运营企业众多,但鱼龙混杂,选择代运营服务前,一定要甄别代运营公司的资质、规模等,谨防骗子们的诱饵,遇到此类情况要理性对待,不轻易向陌生账户转账、汇款,一旦发现被骗,要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条链接
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