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法官,没想到我能这么快拿到这笔款,真是太感谢了!”
7月12日上午,家住郑州的宋某一早便来到偃师法院,将一面印有“高效廉洁 公正裁判”的锦旗送到黄新建法官手中,对黄法官在这起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件办理过程中展现出来的廉洁高效的司法作风、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表示认可与感谢。
案情回顾:
王某为宋某的债务人,尚欠宋某借款未予偿还,而时某租用王某名下房屋,拖欠两年租金共21万未予支付。王某享有对时某的到期债权而怠于行使,宋某为了保障自身权益,向偃师法院提起债权人代位权诉讼,请求被告时某支付所欠租金21万元。
该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时某辩称原告是重复诉讼,无权向他主张权利。经过黄新建长时间的释法明理,时某逐渐认识到了自己在本起案件中应该承担的责任,并在收到判决书后三日内将标的款打入法院账户。由于原告在外地,为减轻原告诉累,黄新建给原告宋某办理了领款手续,使宋某及时收到了款项,该起案件圆满结案。
民法典中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纠纷的相关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