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法院
关于执行案件繁简分流工作机制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促进司法公正,减 少当事人诉讼成本,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本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案件的分类
第一条执行案件繁简分流办案机制是指综合执行案件财产查找、争议解决、变现处置、公告送达等环节的难易程度对案件进行分类,将其中简单易执、易结的案件集中交由专门执行团队负责快速办理,其他普通案件则由普通执行人员精细化办理的工作机制。
第二条执行实施案件实行繁简分流办案工作机制,以严格依法、便民高效为基本原则,通过科学筛选及执行人员的合理调配,实现简易案件快执快结,普通案件精细办理。
第三条简易执行案件包括以下几类:
(一)已足额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或者在立案查控阶段已有效采取财产控制措施,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股票、支付宝账户、 财付通账户或其他金融机构账户款项等可足额清偿债务的金钱给付案件;
(二)被执行人愿意即时主动履行或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即时履行完毕的案件;
(三)已知被执行人在其他执行案件中可以参与分配,受偿后就可以执行完毕的执行案件;
(四)通过向有关单位送达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即可以办理结案的执行案件;
(五)被执行人明显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明知或认可,或经法院采取调查措施后确认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可直接进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
(六)其他简单易执、易结案件。
第四条普通案件包括以下几类:
(一)经过调查发现财产无法足额清偿债务的金钱给付案件;
(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直接执行的案件;
(三)需要对财产进行评估、拍卖、变卖,难以及时变现的案件;
(四)双方当事人情绪对立严重、矛盾尖锐的案件;
(五)执行标的3000万元以上及执行移送破产审查的案件;
(六)不能快速执行完毕的其他案件。
二、 案件的流转
第五条为使简易执行案件得到快速执行,应发挥好执行指挥中心的综合协调功能,由指挥中心成立速执团队,在执行案件立案后,统一由指挥中心向立案庭签收,根据案件筛选情况,直接将简易案件流转到速执团队负责快速办理。
第六条普通案件由其他执行团队办理,立案庭随机确定主办案件的员额法官。
第七条速执团队应与速裁团队及相关商事案件专门审判团队做好对接,及时掌握相关案件情况,推进案件实际履行。
三、 案件的管控
第八条简易案件一般要求90天内执结,如确因执行异议等客观原因不能在期限内办结的,填报《简转繁审批表》,由团 队负责人审批。普通案件要求6个月内执结,确有理由需要延期的需说明原因,报执行局长审批。
第九条在执行加挂绿色标签案件时,标的额5万元以下小额诉讼案件应在30日内执行结案;不需经过司法拍卖程序的案件应在60日内执行结案;普通案件应在120日内执行结案。
第十条全部执行案件的节点进程必须准确、及时录入执行案件流程系统。
第十一条 案件的以下节点必须严格执行:
(一) (3日发出执行通知书)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执行通知书,一并送达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同时,向申请人发出被执行人财产调查表。
(二) (7日启动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未在通知指定期限内履行报告财产义务,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日内制定执行方案、调查方案,7日内启动财产调查。
(三) (5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申请执行人提供明确、具体的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的,3日内完成查证, 5日内采取相应执行措施,情况紧急的立即采取措施。收到被执行人财产申报的,5日内采取相应执行措施。
(四) (30日内完成调查)执行员应在30日内完成调查,并采取相应执行措施。完成调查后,3日内将查证情况及处理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经过调查没有发现财产的,应当在完成调查 后3日内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制作谈话笔录存档。
(五) (10日内组织听证)申请人对调查结果有异议并提供线索的,3日内再启动调查一次;虽有异议,但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的,应当在10日内组织听证(听证可邀请当地人大代表、政 协委员、当事人双方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相关 人员参加,对听证情况可听取其意见和建议)。
(六) (3日内作出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的裁定)被执行人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3日内经合议庭合议并经审批,作出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的裁定。对于需要评估的财产,执行员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3日内办理委托评估手续, 交司法鉴定部门委托评估。
(七) (5日内送达评估报告)执行员收到评估机构的评估 报告后,应当在5日内将评估报告送达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10日内未提异议的,执行员应当在3日内办理委托拍卖手续。
(八) (3日前以书面形式告知与拍卖物相关的权利人)执行员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3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 合理方式,通知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
(九) (10日内作出拍卖成交裁定)拍卖成交的,执行员应当自拍卖价款全额交付之日起作出拍卖成交的裁定并送达。未成交的,债权人愿意以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法院应当自其全额 交付应补差价之日起10日内作出以物抵债裁定并送达。
(十)(10日内办理付款手续)执行款项到账后,10日内 通知申请执行人到人民法院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8日